目录
第二节 超购
从1961年秋季起,实行粮油超产、超购、超奖政策,农民在完成征购包干任务后向国家出售余粮,国家以适当高于统购的价格付款给农民,使农民增加收入。超购任务一年一定,按收成丰歉确定超购数量,并纳入当年收购计划,与统购同时完成。从1971年2月起,超购改按“三四三”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用于集体事业或分配给社员。1978年以后,又改为统超购同时进行,改变了先包干后超购的做法。我县超购奖励,开始只奖售工业品,实行全额奖售,凡向国家出售的粮食,包括完成统购和出售超产粮,均奖售工业品。1962年上半年改为单项奖售工业品,生产队向国家出售1500斤贸易粮,按规定数量奖售工业品。1966年10月又改为按出售超购粮数量,一半奖给现金,一半奖售化肥。现金部分按统购价,不分品种,一律加价50%,如不要化肥,可全部奖给现金。从1971年起,粮食取消物资奖售办法,全部实行超购加价奖励。1976年全面调整粮油统购价格后,粮食超购部分在提高统购价格的基础上,仍加价50%,激发了农民的售粮热情。1980年全县收购粮食22312万斤,其中包干任务7322万斤,超购14990万斤,超购是包干任务的两倍多。海孜、韩村、孙疃、五铺、临涣5个公社粮食入库均超过千万斤,蔡里公社的蒋疃、青谷、南庆3个大队交售粮食均超过百万斤;白沙公社售万斤余粮的有10户以上。粮食超购加价奖励政策,实行到1985年3月底;油脂超购加价,在1983年油料收购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