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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国政府对粮食采取限价政策,即规定官价。民国32年(1943年)2月,宿县县政府粮字第3号通告规定:小麦每市斤法币五元五角。因当时粮食掌握在地主豪绅和粮商手里,虽然限价,但是仍制止不住粮价飞涨。
建国后,国家掌握了粮食市场,根据产销行情规定统一粮食价格。1951年9月25日,宿县专署财政委员会规定我县小麦出售标准价每市斤为860元(旧币,折合新版人民币8分6厘,下同)。同年11月4日,宿县专署工商科通知我县红粮收购每市斤460元,出售价每市斤500元。1952年4月,我县粮价略有变动,小麦售价每市斤由920元提为940元,黄豆收购价每市斤由710元提为730元。同时实行了粮食统一调度的办法,从根本上消除了旧社会那种“粮价不稳,一日数变”的现象,确保了人民生活的稳定。
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我县粮油购销价格经历了5个阶段:1954年至1960年为粮食购销价格顺差阶段,即购价低于销价;1961年至1965年3月为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阶段,即粮食统购价提高,销价维持不动,购价高于销价;1965年4月至1979年5月为粮食购销价格基本持平阶段,即购销同价;1979年5月至1984年3月为第二次粮油购销价格“倒挂”阶段,即再次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销价未变;自1985年4月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起,粮食按“倒三七”(红麦按“倒四六”)、油料按“倒四六”计价。“倒三七”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倒四六”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
1954年至1983年,粮食统购价格共调整4次,其中小麦(中等)每百斤由9.40元调价为16.70元,30年提高幅度为77.66%;粮食统销价格共调整4次,其中小麦(中等)由每百斤10.50元调价为13.50元,30年提高幅度为28.57%。油料从1958年起,统购价格共调整5次,其中花生由每百斤13.60元调价为34.00元,25年提高幅度为150%;油脂从1961年起销售价格调整2次,其中花生油由每百斤48.00元调为81.00元,22年提高幅度为68.75%。在提高粮油统购价格中,1979年5月的一次提价幅度为最大:粮食平均每百斤由10.32元提高到12.52元,提高金额2.20元,提高幅度22.1%;油脂每百斤平均由86.77元提高到106.27元,提高金额19.50元,提高幅度22.47%。
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我县执行的粮油价格有地区差价、品质差价、统购价、统销价、调拨价、超购价、议购价、议销价、比例价等。
对粮油价格,1979年以前按“老三项”(水份、杂质、不完善粒)来检验计价。从1979年夏粮收购起,实行“全项目增减法”,除水份、杂质、不完善粒外,又增加容重、病粒、病麦等项。从1985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全项目增减法”停止执行,改为按原统购价和超购价的比例(粮食“倒三七”、油料“倒四六”)分等计价,小麦、大豆分为5个等级,玉米分为3个等级,以中等质量为标准,依质论价。
1985年粮食、油料比例收购价格及农村销售价格表

主要年份粮油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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