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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商业企业因购销价格“倒挂”和经营费用的支出,属于政策性的亏损企业。其经营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统一拨补。
一、亏损补贴
1953年至1979年,国家对粮食商业的亏损采取计划控制、按实际亏损补贴的办法。我县面粉厂于1966年投产,国家采取“以工补商”的办法,即以工业利润弥补部分亏损后,国家再进行补贴。26年来,国家共补贴我县粮食商业企业亏损金额2948.97万元。1963年我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粮食销量剧增,全县共供应粮食12673万斤,其中农村供应10627万斤,占供应量的82.3%。这一年国家共补贴我县亏损金额达313.79万元,是建县以来补贴最多的一年。
1980年至1982年,国家对粮食商业企业实行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即根据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亏损指标,核定经营万斤粮油亏损定额,年终依据实情对照检查,按经营量给予补贴。3年国家共给我县亏损定额补贴630.37万元,其中1980年160.68万元,1981年247.36万元,1982年222.33万元。从1983年起,国家对亏损补贴又改为下达亏损指标、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执行至今。
二、粮价补贴
自建县以来,我县粮食统购价格提高4次,油料统购价格提高5次。每次提高统购价格,国家都给予提价差额补贴。其中1979年国家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全面提高粮油收购价格,销价未变,购销差额国家给予补贴。1979年至1985年,7年国家共给我县购销差额补贴1256.07万元。补贴差价计算办法为以现行统购价减去现行统销价,因食用油料是购销同价,不给予补贴。农村周转粮、借销粮、种子粮、奖售粮、兑换粮、饲料粮、代队储备粮和退库粮等,因均是购销同价,也不给补贴。
1985年粮油差价补贴分品种计算表单位:元/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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