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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收
清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境内有当差人丁15709人,免去不征丁税银的乡绅、举人、贡生217人,实有在税人丁15492人。每丁年征丁银2.07钱,年计征丁税银3211.3两。从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始,丁税银摊入成熟田地内随田赋一并征收。境内时有民田1279214亩,年征丁田正耗银16582两,其中耗银1507两;年征夏秋税粮19149石,其中夏小麦10469.8石,秋粟米8679石;年征税丝7993.5两,年征马草15324包。除此之外,每年还随田赋贡进各种野味、杂皮和药草:年贡野味10只,其中活獐2只,活鹿8只(折银40两):年贡杂皮202张,其中带毛硝熟绵羊皮63张,退毛硝熟绵羊皮70张,山羊皮53张,鹿皮16张;年贡黄根75斤。
清光绪15年(公元1888年),境内有屯田37673亩,额征地丁正耗银1539.3两,津贴费346.5两。有民田1146358亩,分成4等:一等地267400亩,二等328148亩,三等234079亩,四等316731亩。三等、四等地征银不征米麦。二等地两亩折一等地1亩,一等并二等折实地431474亩。年征地丁正耗银14882.6两,其中耗银1352.9两;年额征漕粮正耗米6939石,漕赠五米129.5石,行月粮米130.9石;年征漕米折银472.9两,月粮麦折银220.8两,杂赋银26两,庚子赔款1250两。田赋征收方法依据赋税册籍上详载的田亩数量及等级征收赋额,分缓急先后征收。
民国初年,田赋征收沿用清制。田赋分“银”和“米”两种,银以两计,米以石计。民国3年(1914年),境内有民田1146358亩,每亩征地丁正耗银2.48分,共征地丁银元28429.7元;每亩征漕折正杂银元1.46分,共征漕折银元16744.6元,每亩征丁漕加捐银元3.6厘,共征126.9元。有卫田376731亩,每亩征地丁银元2.48厘,共征9342.9元;每亩征地丁加捐银元2.8厘,共征1054.8元;另征屯漕津贴银元3960.3元。
从民国18年始,开征地方自治费、教育附加费、建设费等项田赋附加税。21年,县境将241808亩卫田拨入民田,是年有民田1384803亩。每亩征田赋银元4.3分,其中地丁银2.48分,漕米折银1.46分,赔款捐银0.36分。年征田赋银元59691.2元,其中地丁正耗银元34860.4元。另随漕征杂项银元1149元。22年,除征收59590元田赋正税外,另加征地方自治费11421元,保安费82750元,教育费5954.5元,建设费5954.5元,财务及地方实业费2381元。各项附加税总额为108461元,是正税的1.8倍,占田赋总额的64.5%。31年,有民田1385815亩,每亩征0.088元,实征赋额122159.6元。
民国37年,县境解放,地方民主政府为解决粮饷和办公经费,也征收田赋(称公粮)。其税率为农民实际收获粮食的3%,主要征收粮食。1949年实征税粮2666.5吨。
建国初期,我县农业税的征收办法是各区乡成立调查评议委员会,以户为纳税单位自报登记,然后评等定产,以率计征。农业税以小麦、大豆、玉米、高粱等主粮为统一计算标准,全部征收实物,全年一次结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分户缴纳入库。1950年实征农业税4050吨,平均每亩负担2.25公斤。
1954年至1958年,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由互助组发展到初、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纳税单位也随之变化。初级社以社为征税单位,所征税额由社统一交纳,年终分配时结算到户,由户分别负担;高级社以社为单位征收,应纳税额按全社各户上年负担任务计算,在全社总收入内扣除,由社统一负担;人民公社以社为纳税单位,农业税仍以征收主粮为主,分品种、分等级、分季交纳,征收比例为“午四秋六”。1957年后我县加征水利集资粮,用于县内的水利事业。
从1964年秋季开始,针对我县山芋种植面积逐年扩大、税征任务不能如数完成的具体情况,废除了“按品种、按等级”交纳结算的方法,采用了“以粮食交纳,以金额结算”的办法。征收时,把各纳税单位应纳税额,按当地中等粮食牌价折成金额,纳税单位不论交纳什么品种的粮食均以质论价,达到应纳税金即算完成任务。这种方法既保证了财政收入预算的完成,使农业税负担进一步趋于合理,也能及时地从入库粮食价款中首先结算征粮款,实现先征后购原则,大大减少了征粮补差的繁琐业务,简化了征粮入库手续,避免了帐目混乱。
从1982年起,我县改变了农业税征收与结算办法,实行“夏季征收,秋季一次减免,一次结算”和“实物结算,定价折款,部分缴纳代金”的办法,纳税人按任务在规定日期内将税额缴纳指定地点。
1985年,我县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调整税收结构,将过去以征收实物为主、金额结算的方法,改为“折征代金”。农业税全部征收税金,征收比例改为“午六秋四”,单价每斤0.19元,以价计征代金。是年共征税金483.3万元,平均每亩负担2.5元。
清光绪15年(公元1888年),境内有屯田37673亩,额征地丁正耗银1539.3两,津贴费346.5两。有民田1146358亩,分成4等:一等地267400亩,二等328148亩,三等234079亩,四等316731亩。三等、四等地征银不征米麦。二等地两亩折一等地1亩,一等并二等折实地431474亩。年征地丁正耗银14882.6两,其中耗银1352.9两;年额征漕粮正耗米6939石,漕赠五米129.5石,行月粮米130.9石;年征漕米折银472.9两,月粮麦折银220.8两,杂赋银26两,庚子赔款1250两。田赋征收方法依据赋税册籍上详载的田亩数量及等级征收赋额,分缓急先后征收。
民国初年,田赋征收沿用清制。田赋分“银”和“米”两种,银以两计,米以石计。民国3年(1914年),境内有民田1146358亩,每亩征地丁正耗银2.48分,共征地丁银元28429.7元;每亩征漕折正杂银元1.46分,共征漕折银元16744.6元,每亩征丁漕加捐银元3.6厘,共征126.9元。有卫田376731亩,每亩征地丁银元2.48厘,共征9342.9元;每亩征地丁加捐银元2.8厘,共征1054.8元;另征屯漕津贴银元3960.3元。
从民国18年始,开征地方自治费、教育附加费、建设费等项田赋附加税。21年,县境将241808亩卫田拨入民田,是年有民田1384803亩。每亩征田赋银元4.3分,其中地丁银2.48分,漕米折银1.46分,赔款捐银0.36分。年征田赋银元59691.2元,其中地丁正耗银元34860.4元。另随漕征杂项银元1149元。22年,除征收59590元田赋正税外,另加征地方自治费11421元,保安费82750元,教育费5954.5元,建设费5954.5元,财务及地方实业费2381元。各项附加税总额为108461元,是正税的1.8倍,占田赋总额的64.5%。31年,有民田1385815亩,每亩征0.088元,实征赋额122159.6元。
民国37年,县境解放,地方民主政府为解决粮饷和办公经费,也征收田赋(称公粮)。其税率为农民实际收获粮食的3%,主要征收粮食。1949年实征税粮2666.5吨。
建国初期,我县农业税的征收办法是各区乡成立调查评议委员会,以户为纳税单位自报登记,然后评等定产,以率计征。农业税以小麦、大豆、玉米、高粱等主粮为统一计算标准,全部征收实物,全年一次结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分户缴纳入库。1950年实征农业税4050吨,平均每亩负担2.25公斤。
1954年至1958年,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由互助组发展到初、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纳税单位也随之变化。初级社以社为征税单位,所征税额由社统一交纳,年终分配时结算到户,由户分别负担;高级社以社为单位征收,应纳税额按全社各户上年负担任务计算,在全社总收入内扣除,由社统一负担;人民公社以社为纳税单位,农业税仍以征收主粮为主,分品种、分等级、分季交纳,征收比例为“午四秋六”。1957年后我县加征水利集资粮,用于县内的水利事业。
从1964年秋季开始,针对我县山芋种植面积逐年扩大、税征任务不能如数完成的具体情况,废除了“按品种、按等级”交纳结算的方法,采用了“以粮食交纳,以金额结算”的办法。征收时,把各纳税单位应纳税额,按当地中等粮食牌价折成金额,纳税单位不论交纳什么品种的粮食均以质论价,达到应纳税金即算完成任务。这种方法既保证了财政收入预算的完成,使农业税负担进一步趋于合理,也能及时地从入库粮食价款中首先结算征粮款,实现先征后购原则,大大减少了征粮补差的繁琐业务,简化了征粮入库手续,避免了帐目混乱。
从1982年起,我县改变了农业税征收与结算办法,实行“夏季征收,秋季一次减免,一次结算”和“实物结算,定价折款,部分缴纳代金”的办法,纳税人按任务在规定日期内将税额缴纳指定地点。
1985年,我县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调整税收结构,将过去以征收实物为主、金额结算的方法,改为“折征代金”。农业税全部征收税金,征收比例改为“午六秋四”,单价每斤0.19元,以价计征代金。是年共征税金483.3万元,平均每亩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