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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歉减免
据清光绪《宿州志》记载,乾隆年间,境内因遭水、旱灾害,庄稼连年歉收,清政府曾多次下诏对漕米及其附加捐税分别予以缓征或减免。嘉庆元年(公元1796年)至七年,境内水灾、匪患连年不断,田赋难以完成,清政府诏示将所欠地丁等项全部豁免。后至光绪年间,境内时有水、旱、虫灾发生,田赋均有不同程度的缓征或减免(具体减免数字不详)。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境内土地荒芜,水、旱灾害频繁,农业歉收,国民政府多次进行荒(灾)缓或减免。民国21年(1932年),境内缓征田赋银元15031.5元,其中灾缓银元14886.5元。24年,安徽省裁减地方田赋附加,取消田赋串票费,降低保安附加税率,境内年减征保安附加费2530元,免征串票费4800元。
建国后,我县对因受旱、涝、冰雹和其它自然灾害而导致歉收的纳税单位,按“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实行减免。方法是先由纳税单位申报,实事求是地将各种农作物种植面积、灾情、实收单产、总产数字上报乡政府,然后经乡政府调查,群众评议,由县政府核实批准并下达减免批复。各区乡根据减免数额进行分季减免。减免标准: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者减征70%;歉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者减征30~50%;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者减征50%;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三成者减征20%;歉收两成以下者不减。1950年,县灾歉减免582.5吨,占当年计征税额的10.9%。1956年因受特大风灾而减免20985吨,占当年农业税各项减免总额的94.4%,是实征正税的3.3倍。1963年因受特大水灾减免11205吨,占当年各项减免总额的83%,是实征正税的7.7倍。
1964年以后,每年按受灾程度的大小都有部分减免或免征。至1985年共灾减91500吨,占农业税各项减免总额的85%。
二、社会减免
1956年我县开始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烈军属、特殊困难户和纳税单位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当年农作物失收,社会减免税额为1240吨,占当年实征正税的19.3%,占各项减免总额的5.6%。1964年以后,对纳税有困难的穷队和因基建征用土地过多、影响收入较大的生产队均给予减免照顾。按全县减免指标,逐级落实到享受减免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乡镇编制减免清册。减免金额一般只占征收额的2~3%。1985年减免指标提高至7%,当年减免693.5吨,占各项减免总额的52.3%,占实征税额的5.4%。
1956年至1985年,社会减免总税额为11913吨,占各项减免总额的11%。
三、起征点减免
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办法。对扣除种子、饲料等项后,年人均口粮不足170公斤至180公斤、年平均收入不足45元者,即列为起征点以下,免征农业税,一定三年不变。1980年以后,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逐年发展,人均收入提高。对口粮和收入已达到起征点的农户,一律恢复征税;对符合起征点以下的农户,仍继续免税,改为“一年一定”。1982年、1983年我县无起征点减免。从1984年起,我县停止执行起征点减免法。
1979年至1981年,全县起征点减免总额为4495吨,其中1979年减免1900吨,占当年减免总额的80%;1980年减免1795吨,占当年减免总额的85%;1981年减免800吨,占当年减免总额的57%。
历年农业税征收、减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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