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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收
一、稽征办法
清时,境内税收的收折贮解均由官吏负责办理,谓之吏收官解法。
民国时期,税种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属国家税收的烟酒、印花、所得等税,由省政府承包给地方豪绅或商人承办;属省、县地方税收的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等,由宿县税局办理,其中屠宰税发标承包交纳。后虽责成取消包税制度,但由于征收机关用人有限,普遍分征有困难,仍有明委暗包的情况,甚至辗转分包,层层剥削。境内税收人员大多凭借官府势力,肆意向工商业者敲榨勒索,中饱私囊,致使不少工商业者因税负过重而破产。
建国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1951年,针对我县各种经济成份并存。征收对象复杂等特点,税收按“区别税种、区别公私经济、公简私繁”的原则进行征收。货物税的征管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3种办法。对国营酒厂、临涣烟厂实行驻厂征收;对一些作坊实行按期查定征收;水产品、土烟叶、皮毛等则实行起运征收。对工商业税的征管则采取查账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3种办法。查账征收的对象是账证健全的国营企业;对账证不健全或有账但不足以作为征收依据的工商业者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依率计征;对较小工商业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实行按月或按季定额征收。当时我县定额征收的户数较多,占全县私营工商业户的55.2%。
1953年工商各税征管推行“专责管理”制。城镇实行“分片划段,专责管理”;农村实行“划片包干”管理。1955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解决税收人员少、商户多的困难,对城关、临涣两地又实行“公私分管、按业包干、固定专责”的办法,既节约人力,又便于系统掌握税收资料。
1956年以后,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税收对象主要是国营、集体企业。征税办法是对纳税户进行纳税鉴定(也称小税法),其内容包括应纳税税目、税率、税额等。税务部门于每年年初对工商企业逐户进行纳税鉴定。对没有执行纳税鉴定的小商小贩实行查账、定期定额征收。同时,为适应当时的形势,改进征管办法,在城镇实行“工商分开、对口管理、从公到私一竿到底”的管理办法,各包干单位基本做到了月税月清。
1958年征管工作松弛,实行“自己计算、自己填票、自己交纳”的方法,并撤销税务机构,下放税务干部。仅保留一个濉溪税务所,农村税务所全部改为人民公社财务部,致使征管力量削弱,偷漏欠税现象相当严重。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恢复了税务机构和纳税鉴定制度。1964年征管实行“一定四包”专管责任制,即定管理的税户或地区;包完成分配的税收计划;包税收金额及时入库,不欠交,不漏征;包票证安全,不丢失,不短少;包户管资料完整,不散失,不泄密。征管方法逐步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征管工作遭到破坏,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6年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拨乱反正,税收工作逐渐走上正轨并逐步得到加强。对拖欠税款的工商企业,税务部门同人民银行下达联合通知,扣交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个体工商业户采取自产自销从宽,临商贩卖从严;农副产品从宽,工业产品从严;三类物资从宽,一、二类物资从严;短途贩运从宽,长途贩运从严;正当交易从宽,非法经营从严的“五宽五严”征管方法。同时改变纳税日期,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定为3天、5天、10天、15天或1月,按月缴纳者不得超过当月25日。1983年改革稽征办法,对个体工商业户全面实行进货登记制度,并委托各批发单位代扣代交个体商贩或部分集体企业的商品零售税(营业税)。实行这一办法后,每年征收的集体和个体的零售税均比1982年增长10%以上。
二、税收
清代,境内征收牛驴猪税、田房契税、烟酒税等无定额,均尽收尽解,仅牙帖税有定额。光绪年间,境内有牙帖户456户,其中上等帖148户,中等帖252户,下等帖56户。年征牙帖税银200两。
民国时期,境内所征国家税和地方税(捐)大部分有定额。21年(1932年),契税比额为15240元(银元,下同),实征3359元;牙帖税比额2460元,实征4760元;营业税比额1960元,实征数不详。23年,契税实征5944元,牙帖税实征4402元,营业税实征5123元,牲屠税实征17207元。这期间,另加征一定数额杂捐。其中歌女捐(用于公安费)年征180元,盐斤公益捐年征1850元,盐斤教育捐年征1500元,转运业公益捐年征1400元,拖运业公益捐年征250元,缝包业公益捐年征187.5元,转运业教育捐年征1000元,烈山煤斤津贴年征1200元,煤斤教育捐年征250元,特产捐年征102884元。26年,实征契税10336元(包括契纸费。法币,下同)、牙帖税2739元、营业税3289元、牲屠税2140元、烟酒牌照税1429元。28年,实征营业税8446元、烟酒牌照税5059元、牲屠税15716元、牙帖税12425元。28年以后至建国前夕,境内战事频繁,各项税收数字无处查考。
建国初期,我县工商业甚少,加之税收制度不健全,1950年仅征收工商各税6万元,主要以货物税、营业税为大宗。1951年后,税源逐步落实,征管方法逐步完善,税收额大幅度上升。1952年税收增至71.64万元,其中货物税收26.3万元,占当年总收入的36%。货物税又以大曲酒为主要税源,大曲酒税收占货物税的60.1%。
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县开征了商品流通税和文化娱乐税,并在商品经营范围内适当扩大了批零差价,给私营工商业让出了广阔的零售市场,增加了税收。特别是1956年以后,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国营、合作社企业不断建立与发展,使工商税收稳步增长。5年共收入1232.6万元,年均收入246.5万元,平均每年递增22%。1958年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生产不正常,加之税管工作松弛,致使税收波动幅度较大。5年税收总额为196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393.8万元,年均递减4%。
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工商各税收终因大曲酒不能正常生产、工业企业严重亏损、农业欠收等因素影响而逐年下降,年均递减9%。3年共收入844万元。年均收入278万元。
1966年至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正值“文化大革命”,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工商各税收入低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水平,5年共收入1237万元,年均收入247.4万元。1971年至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形势逐年好转,税收开始回升,年均递增9.5%,5年共收入2147.1万元,比上一时期净增910万元,年均增加182万元。1976至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经过拨乱反正和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国民经济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税收逐年增长,年均递增6.8%,5年共收入3571.7万元,比上一时期净增1424.6万元,年均增加284.9万元。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税收大幅度增长,年均递增18%,5年共收入6820.96万元,比上一时期净增3249.26万元,平均每年增加649.85万元。
1950~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表金额单位:万元
清时,境内税收的收折贮解均由官吏负责办理,谓之吏收官解法。
民国时期,税种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属国家税收的烟酒、印花、所得等税,由省政府承包给地方豪绅或商人承办;属省、县地方税收的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等,由宿县税局办理,其中屠宰税发标承包交纳。后虽责成取消包税制度,但由于征收机关用人有限,普遍分征有困难,仍有明委暗包的情况,甚至辗转分包,层层剥削。境内税收人员大多凭借官府势力,肆意向工商业者敲榨勒索,中饱私囊,致使不少工商业者因税负过重而破产。
建国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1951年,针对我县各种经济成份并存。征收对象复杂等特点,税收按“区别税种、区别公私经济、公简私繁”的原则进行征收。货物税的征管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3种办法。对国营酒厂、临涣烟厂实行驻厂征收;对一些作坊实行按期查定征收;水产品、土烟叶、皮毛等则实行起运征收。对工商业税的征管则采取查账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3种办法。查账征收的对象是账证健全的国营企业;对账证不健全或有账但不足以作为征收依据的工商业者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方法,依率计征;对较小工商业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实行按月或按季定额征收。当时我县定额征收的户数较多,占全县私营工商业户的55.2%。
1953年工商各税征管推行“专责管理”制。城镇实行“分片划段,专责管理”;农村实行“划片包干”管理。1955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解决税收人员少、商户多的困难,对城关、临涣两地又实行“公私分管、按业包干、固定专责”的办法,既节约人力,又便于系统掌握税收资料。
1956年以后,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税收对象主要是国营、集体企业。征税办法是对纳税户进行纳税鉴定(也称小税法),其内容包括应纳税税目、税率、税额等。税务部门于每年年初对工商企业逐户进行纳税鉴定。对没有执行纳税鉴定的小商小贩实行查账、定期定额征收。同时,为适应当时的形势,改进征管办法,在城镇实行“工商分开、对口管理、从公到私一竿到底”的管理办法,各包干单位基本做到了月税月清。
1958年征管工作松弛,实行“自己计算、自己填票、自己交纳”的方法,并撤销税务机构,下放税务干部。仅保留一个濉溪税务所,农村税务所全部改为人民公社财务部,致使征管力量削弱,偷漏欠税现象相当严重。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恢复了税务机构和纳税鉴定制度。1964年征管实行“一定四包”专管责任制,即定管理的税户或地区;包完成分配的税收计划;包税收金额及时入库,不欠交,不漏征;包票证安全,不丢失,不短少;包户管资料完整,不散失,不泄密。征管方法逐步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征管工作遭到破坏,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6年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拨乱反正,税收工作逐渐走上正轨并逐步得到加强。对拖欠税款的工商企业,税务部门同人民银行下达联合通知,扣交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个体工商业户采取自产自销从宽,临商贩卖从严;农副产品从宽,工业产品从严;三类物资从宽,一、二类物资从严;短途贩运从宽,长途贩运从严;正当交易从宽,非法经营从严的“五宽五严”征管方法。同时改变纳税日期,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定为3天、5天、10天、15天或1月,按月缴纳者不得超过当月25日。1983年改革稽征办法,对个体工商业户全面实行进货登记制度,并委托各批发单位代扣代交个体商贩或部分集体企业的商品零售税(营业税)。实行这一办法后,每年征收的集体和个体的零售税均比1982年增长10%以上。
二、税收
清代,境内征收牛驴猪税、田房契税、烟酒税等无定额,均尽收尽解,仅牙帖税有定额。光绪年间,境内有牙帖户456户,其中上等帖148户,中等帖252户,下等帖56户。年征牙帖税银200两。
民国时期,境内所征国家税和地方税(捐)大部分有定额。21年(1932年),契税比额为15240元(银元,下同),实征3359元;牙帖税比额2460元,实征4760元;营业税比额1960元,实征数不详。23年,契税实征5944元,牙帖税实征4402元,营业税实征5123元,牲屠税实征17207元。这期间,另加征一定数额杂捐。其中歌女捐(用于公安费)年征180元,盐斤公益捐年征1850元,盐斤教育捐年征1500元,转运业公益捐年征1400元,拖运业公益捐年征250元,缝包业公益捐年征187.5元,转运业教育捐年征1000元,烈山煤斤津贴年征1200元,煤斤教育捐年征250元,特产捐年征102884元。26年,实征契税10336元(包括契纸费。法币,下同)、牙帖税2739元、营业税3289元、牲屠税2140元、烟酒牌照税1429元。28年,实征营业税8446元、烟酒牌照税5059元、牲屠税15716元、牙帖税12425元。28年以后至建国前夕,境内战事频繁,各项税收数字无处查考。
建国初期,我县工商业甚少,加之税收制度不健全,1950年仅征收工商各税6万元,主要以货物税、营业税为大宗。1951年后,税源逐步落实,征管方法逐步完善,税收额大幅度上升。1952年税收增至71.64万元,其中货物税收26.3万元,占当年总收入的36%。货物税又以大曲酒为主要税源,大曲酒税收占货物税的60.1%。
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县开征了商品流通税和文化娱乐税,并在商品经营范围内适当扩大了批零差价,给私营工商业让出了广阔的零售市场,增加了税收。特别是1956年以后,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国营、合作社企业不断建立与发展,使工商税收稳步增长。5年共收入1232.6万元,年均收入246.5万元,平均每年递增22%。1958年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生产不正常,加之税管工作松弛,致使税收波动幅度较大。5年税收总额为196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393.8万元,年均递减4%。
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工商各税收终因大曲酒不能正常生产、工业企业严重亏损、农业欠收等因素影响而逐年下降,年均递减9%。3年共收入844万元。年均收入278万元。
1966年至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正值“文化大革命”,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工商各税收入低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水平,5年共收入1237万元,年均收入247.4万元。1971年至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形势逐年好转,税收开始回升,年均递增9.5%,5年共收入2147.1万元,比上一时期净增910万元,年均增加182万元。1976至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经过拨乱反正和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国民经济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税收逐年增长,年均递增6.8%,5年共收入3571.7万元,比上一时期净增1424.6万元,年均增加284.9万元。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税收大幅度增长,年均递增18%,5年共收入6820.96万元,比上一时期净增3249.26万元,平均每年增加649.85万元。
1950~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表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