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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
民国23年(1934年),安徽省政府迫于形势,限令于年底废除地方杂捐。境内名义上废除了歌女捐、盐斤公益捐、盐斤教育捐、转运业公益捐、拖运业公益捐等几种杂捐,但实际上有的苛捐杂税已并入其它正税,有的数种合一,大多数杂捐则变相而为摊派,人民的负担益重。
建国初期,县税务部门为配合城乡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支持工商业发展,先后对小型工商业户和工商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免税照顾。对小型工商业户月营业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手续费不满40元者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不满200元,收益额和手续费不满100元者免征工商所得税。仅1953年,全县免税者达361户。对免税户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免征工商营业税3年。对农民自产自销的产品,如白土布等,在取得自产自销证明后,免征临时商业税;对铸造、砖瓦、榨油等生产单位,按照其所得额减征10~20%的所得税。
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先后对濉溪、临涣等地组织起来的竹器社、缝纫社、木器社等分别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2年;对县手联社和手工业合作小组,自开工(开业)月份起第一年营业税减征20%,所得税减征50%。1956年,又对城关等地由小商贩组织起来自负盈亏的小百货、干鲜、日杂、油漆、洗染等合作商店,凡实际所得毛利不够私政部门安排开支的,均免征营业税;对农业合作社经营的铁器、木器、竹器等应纳营业税的商店,社队所生产的农、林、水、畜应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产品,如土烟叶、水产品等,凡社队公用部分均予以免税。
1972年,对商业部门收购牛、羊应征的工商税减征7%。1979年以后,税收减免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为目的。当年对独立核算的知识青年厂、队和为安置知识青年待业而新办的集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的知青店,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至1985年,共有135个知青厂、店和70个自谋职业的知青得到免税照顾。对属老革命根据地的蔡里、马桥等21个公社和其所属的330个大队所办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1980年,我县税务部门为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依照税收政策规定,分别对城关镇新办集体企业、农村乡镇和农民联办新办企业和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先后对190个新办集体企业实行免税照顾,免征税额300万元。对因产品价格低造成严重亏损的县瓷厂,给予减半征税1年的照顾。该厂在减税1年后,因亏欠较大又继续减半征税1年,使该厂扭转了亏损局面。对因产品质次价高、销路不畅的县麻纺厂,给予免征半年产品税照顾。该厂免税后,适当降低产品价格,使积压商品很快销售一空,从而搞活了资金,促进了生产。
1982年,县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扶植社队企业的发展,对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社队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农具、机耕的收入,以及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粉、油、面、糖、理发、缝纫等作坊和服务行业的收入,一律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4年,对用煤矸石烧砖、烧石灰的生产单位减税30~50%;对农村集体新办的砖瓦厂、石灰厂、水泥厂等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减免1年产品税、两年所得税;对实行利改税的小型企业免征所得税;对1983年亏损、1984年盈利的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处理长期积压商品,免征所得税1至2年;对个体户所得税的随征率适当降低,如个体运输所得税随征率由原10%降至3%,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只要产品有销路,有发展前途,在税收上均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是年10月,对县煤球厂生产的蜂窝煤免征产品税。
1985年,省人民政府税务局作出了《关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县税务部门即在原来放宽的基础上,对乡镇和农民联办的砖瓦厂等企业,一律给予减税30%的照顾。是年对全县供销系统免征营业税。
1979年至1985年,全县有709户享受减免税照顾,共减免税款811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2户次,365万元,集体企业619户次,441万元;个体工商业28户次,5万元。
建国初期,县税务部门为配合城乡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支持工商业发展,先后对小型工商业户和工商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免税照顾。对小型工商业户月营业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手续费不满40元者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不满200元,收益额和手续费不满100元者免征工商所得税。仅1953年,全县免税者达361户。对免税户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免征工商营业税3年。对农民自产自销的产品,如白土布等,在取得自产自销证明后,免征临时商业税;对铸造、砖瓦、榨油等生产单位,按照其所得额减征10~20%的所得税。
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先后对濉溪、临涣等地组织起来的竹器社、缝纫社、木器社等分别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2年;对县手联社和手工业合作小组,自开工(开业)月份起第一年营业税减征20%,所得税减征50%。1956年,又对城关等地由小商贩组织起来自负盈亏的小百货、干鲜、日杂、油漆、洗染等合作商店,凡实际所得毛利不够私政部门安排开支的,均免征营业税;对农业合作社经营的铁器、木器、竹器等应纳营业税的商店,社队所生产的农、林、水、畜应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产品,如土烟叶、水产品等,凡社队公用部分均予以免税。
1972年,对商业部门收购牛、羊应征的工商税减征7%。1979年以后,税收减免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为目的。当年对独立核算的知识青年厂、队和为安置知识青年待业而新办的集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的知青店,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至1985年,共有135个知青厂、店和70个自谋职业的知青得到免税照顾。对属老革命根据地的蔡里、马桥等21个公社和其所属的330个大队所办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1980年,我县税务部门为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依照税收政策规定,分别对城关镇新办集体企业、农村乡镇和农民联办新办企业和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先后对190个新办集体企业实行免税照顾,免征税额300万元。对因产品价格低造成严重亏损的县瓷厂,给予减半征税1年的照顾。该厂在减税1年后,因亏欠较大又继续减半征税1年,使该厂扭转了亏损局面。对因产品质次价高、销路不畅的县麻纺厂,给予免征半年产品税照顾。该厂免税后,适当降低产品价格,使积压商品很快销售一空,从而搞活了资金,促进了生产。
1982年,县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扶植社队企业的发展,对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社队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农具、机耕的收入,以及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粉、油、面、糖、理发、缝纫等作坊和服务行业的收入,一律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4年,对用煤矸石烧砖、烧石灰的生产单位减税30~50%;对农村集体新办的砖瓦厂、石灰厂、水泥厂等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减免1年产品税、两年所得税;对实行利改税的小型企业免征所得税;对1983年亏损、1984年盈利的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处理长期积压商品,免征所得税1至2年;对个体户所得税的随征率适当降低,如个体运输所得税随征率由原10%降至3%,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只要产品有销路,有发展前途,在税收上均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是年10月,对县煤球厂生产的蜂窝煤免征产品税。
1985年,省人民政府税务局作出了《关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县税务部门即在原来放宽的基础上,对乡镇和农民联办的砖瓦厂等企业,一律给予减税30%的照顾。是年对全县供销系统免征营业税。
1979年至1985年,全县有709户享受减免税照顾,共减免税款811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2户次,365万元,集体企业619户次,441万元;个体工商业28户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