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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监督
我县税务监督始于1950年。1951年针对我县临时商贩多而分散、税收困难的特点,首先开展了对临时商贩的查管工作,在商贩集中地区或交通要道设点查货收税,并开展反偷漏欠税工作。除平时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纳税纪律外,还成立缉私检查组,划片包干,检查到每一税户。1952年,在农村设乡村税收委员,集镇设商业代表加强控管,并进行纳税检查。当年查获偷漏税案件336起,罚款2149万元(旧币,下同),没收商品变价3769万元,补税76万元。在反偷漏欠税的同时,对应交纳所得税的单位进行帐务检查,主要是在每季预交所得税时审查帐务,在年终汇算清交所得税时全面检查。对利润上交国家而不纳工商所得税的单位,税务部门也执行监交。1953年以后,每年都进行所得税汇算清交和两次纳税检查,重点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清查偷漏欠税。方法有自查、互查、会查、抽查等形式。每年补回的偷漏欠税款约占当年入库税款的1%。
1976年,全县应汇算清交户数是109户,审查汇算108户,所得税额169.4万元,比企业申报利润142万元审增利润27.4万元;应征税款72.3万元,比企业申报税款62万元审增税款10.3万元。企业申报亏损户17户,亏损额为9088元,经审查实际亏损是16户,亏损额8539元,比企业申报亏损额审减549元。1977年至1981年,全县汇算清交户共317户,其中有问题的254户,占总户数的80%,共审增税款24.27万元。1981年9月,我县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有关决议,在企业自查、税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税务大检查,历时3个月,抽查了501个企业,共查出偷漏税款30.5万元,拖欠税款14.7万元,占当年入库税款的4.9%。检查后,对长期拖欠税款又无理取闹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税法规定加倍罚款,限期交清,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让其张贴悔过书。
1980年以后,对临时商贩采取事先摸底办法,掌握情况,严格进行控管。要求临时商贩的货物,必须事先到税务所登记查验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并要按规定交纳税款。1984年,全县有正常经营的临商147户,占个体户数的7.8%。全年交纳临商税11.3万元,占个体经营交纳营业税的9.4%。
1976年,全县应汇算清交户数是109户,审查汇算108户,所得税额169.4万元,比企业申报利润142万元审增利润27.4万元;应征税款72.3万元,比企业申报税款62万元审增税款10.3万元。企业申报亏损户17户,亏损额为9088元,经审查实际亏损是16户,亏损额8539元,比企业申报亏损额审减549元。1977年至1981年,全县汇算清交户共317户,其中有问题的254户,占总户数的80%,共审增税款24.27万元。1981年9月,我县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有关决议,在企业自查、税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税务大检查,历时3个月,抽查了501个企业,共查出偷漏税款30.5万元,拖欠税款14.7万元,占当年入库税款的4.9%。检查后,对长期拖欠税款又无理取闹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税法规定加倍罚款,限期交清,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让其张贴悔过书。
1980年以后,对临时商贩采取事先摸底办法,掌握情况,严格进行控管。要求临时商贩的货物,必须事先到税务所登记查验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并要按规定交纳税款。1984年,全县有正常经营的临商147户,占个体户数的7.8%。全年交纳临商税11.3万元,占个体经营交纳营业税的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