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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管理
我县人民银行1950年10月建立,1952年开始实行现金管理。至1965年,各现金管理单位每月都编造现金出纳计划,报县财贸部批准后由银行监督执行。“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职能被削弱,部分单位不执行现金管理规定。1978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县银行对城乡3366个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现金管理大检查,发现农村单位的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6.3倍。为了加强现金管理,银行重新核定了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规定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要编制现金计划,支取现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职工工资、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等,此后现金管理状况有所好转。从1981年开始转帐结算,起点由30元改为500元。500元以下的支付可以转帐,也可以支付现金,适当增加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数额较小的商品交易可以支付现金。
由于实行现金管理,聚集了大量信贷资金,减少了不必要的货币投放。1950年至1985年,银行业务收付总额786亿元,其中现金仅占5.1%。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53年,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工资制。那时对工资还未单独实行管理,而是由各货币管理单位纳入每月的现金计划,经县财贸部批准后银行监督支付。
1960年,我县开始对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由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银行根据核定的总额,监督工资的支取。年中工资如有变动,主管部门下达审批文件,银行给予办理工资增减手续。1963年,我县针对1958年后人员工资增加过多的状况,对机构和人员进行了整编,各单位工资总额按县编制委员会的审批数,从其在银行开立的工资基金专户中支取。此后工资不再审批,人员如有变动,调出单位开发工资转移证明,劳动部门签章后到银行办理工资增减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和监督。1980年起,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银行凭单位主管部门的职工调动证明办理工资计划的增减。但是,由于近几年调资、招工、离休、退休、调动频繁,各单位工资变化很大,银行不易掌握,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劳动局定期审批工资计划,发给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册,单位凭管理册向银行办理支取工资手续。此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三、奖金监督
我县奖金监督始于1980年。3月设立了由银行、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局组成的奖金审批办公室,规定完成产值、利润、资金周转的单位可按标准工资的12%发放奖金,超额完成利润的可多发,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的20%。奖金发放办法,每月各国营单位向奖金审批办公室报送奖金审批单,审批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审批。集体企业的奖金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银行监督支付。1982年,审批办公室撤销,奖金改由主管部门审批,银行凭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数字支付奖金。此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四、收兑
1950年,银行对金银开始管理与收兑,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准计价使用,互相买卖,只准售给国家银行。工业生产、科研、医疗单位需要金银,需事先申报计划,经上级银行批准,县银行按计划供应。金银收兑价均按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牌价。为增加金银收兑量,支援国家建设,收兑价逐渐调高。1950年,银元每枚兑换人民币1元,1985年每枚兑换人民币5元。收兑银元的标准,不分中外制造和版别,每枚重量要在25.6克以上,含银量88%以上,其余按白银收兑。1950年至1985年,银行收兑的金银共折合人民币30.4万元。
各种票币的收兑工作从1951年开始。是年,省人民银行下达解放区货币兑换人民币比价,我县即开始收兑晋察冀边区钞、北海币、华中币、江淮币、淮北币、盐阜币、冀南币、中州币、淮北地方银号流通券等。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币后,开始兑换老版人民币,兑换比价,老版人民币1万元兑换新币1元。收兑期自3月1日至4月1日。4月1日老版人民币停止流通。全县共设立43个兑换点,计收兑老版人民币141.6亿元。1964年4月15日,银行开始收兑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2元、3元、5元券人民币,收兑期自4月15日至5月14日。自收兑之日起,此3种版面的人民币禁止在市场流通。
至今群众手中仍持有少量解放区货币、老版人民币、苏联代印的人民币,现银行仍予兑换。
解放区货币兑换人民币比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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