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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拨款
农业拨款是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1950年至1963年,我县农业拨款是单一的财政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受援单位编制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监督拨付。1964年,以县人民银行农金股为基础,成立濉溪县农业银行,接管农业拨款监督业务。根据农业拨款的特点,专职人员采取财政的无偿性和农贷的有偿性相结合的办法,对农业拨款进行监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拨款单位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确定投资项目和应达到的效益,规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逐笔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出,拒绝支付。仅1981年至1985年,就拒付不合理开支22.8万元。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兑现合同。仅1981年至1985年,我县拨给农业的各项费用就达1251.3万元。
二、基建拨款
1950年,基建拔款监督工作由县人民银行代理,设“基建拨款监督小组”,严格审查基建单位款项来源及用途,如不符合规定,则停止付款。基建单位还须按时向银行报送工程进度报表,银行审查资金开支是否合理,如违反规定,立即停止拨款。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拨款无人监督,基建单位只是月末向银行报送报表。1977年以前,拨款的重点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拨款总额为2137.7万元。
1978年1月,我县成立建设银行,负责基建拨款监督工作。监督项目包括国家预算拨款、自筹基建拨款、技术措施拨款、零星土建拨款等,拨款监督是按“国家计划、财政预算、基建程序、工程进度”程序进行。对不按基建拔款规定盲目施工的单位,一面停止拨款,一面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促使问题妥善解决。1978年至1985年基建拨款总额为3997万元。
1985年1月,根据省建设银行、省财政厅联合通知精神,把基建拨款改为基建贷款,基建单位到期归还贷款本息。当年我县发放基建贷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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