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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
1950年,我县沿用旧银行的会计核算办法,根据借贷方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产、负债、损益核算方式进行核算。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会计通则》,我县下半年开始执行。会计科目按国营、供销合作、私营企业和个体4种经济性质进行分类。报表有日计表、月计表、年终决算表。记帐凭证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1954年8月1日,开始推行苏联会计核算方式。帐簿设总帐和日记帐,由日记帐产生日计表,记帐员不轧科目日给单,按分户帐当日发生额轧记综合帐卡。记帐一律改用复式记帐凭证,借贷发生额都记在一张凭证上。推行这种会计核算办法,帐务系统密切地互相依存,完整无误,各种差错可随时发现纠正。
1958年,会计核算进入“大破大立”阶段,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除。结果,帐务混乱,月计表无法上报。1959年实行个人负责制,记帐付款一手清。不久,又改为1个专柜配1个出纳员,1个会计员,取消分户帐,改为以凭证代帐;取消日记帐,改用轧帐单。
1963年,会计核算采用收付记帐法。197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重申了会计核算制度,并对会计复核制度、结算业务的金额起点、结算纪律等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使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走上正轨。1980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分设,随着业务量和人员的增加,两行重新调整了劳动组合,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组成帐务核算体系,从而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
1983年,由于新增人员业务生疏,凭证传递时出现遗漏现象,影响了综合平衡和会计核算质量。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采用了“对证单”,以便各专柜之间平衡帐目,有效地减少了差错。
1950年至1985年,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组织营业收入7615.2万元,其中利息收入6509.88万元;营业支出3427.17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999.82万元。实现纯利润4188.03万元。
二、转帐结算
1950年,县银行采用借贷记帐法。帐簿分总帐、分户帐、明细帐。结算方式,异地使用电汇、信汇、票汇、电话汇兑4种,同城使用支票和存折。1952年,使用支票、付款委托书、异地托收承付、同城托收无承付、电汇、信汇6种结算方式。同年,推行苏联的结算经验,扩大划拨结算,减少现金支付,单位之间采用电汇、信汇、异地托收承付、同城转帐支票及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
1956年,我县开始实行新的结算方式。异地使用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3种结算方式;同城使用支票(分现金和转帐)、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无承付3种结算方式。至1977年结算方式无变化。197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同城结算中,原使用的付款委托书改用转帐支票,并规定金额起点为30元。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金额起点为10元。1980年10月,恢复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并试办了限额结算。1950年至1985年收付总额达786亿元,其中转帐结算为746亿元,占结算总额的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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