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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纪律检查
一、违纪案件查处
1950年10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当年针对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粗暴、随意打骂群众等违法乱纪行为,按照“严肃、慎重”的处理方针,处分党员5人,其中开除党籍1人。1952年全县开展“三反”和“五反”运动,8名党员因贪污受处分。同时处理其它违纪案件26件,26名党员受党纪处分,其中10人被开除党籍。1953年至1956年围绕粮、油、棉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运动,先后查处132名违纪党员。1957年至1959年,党的纪检工作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在整风反右和党内反右倾斗争中,伤害了不少好同志,全县共处分党员1359人,多数为冤错案件,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以彻底平反。1960年4月,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运动,查出犯有贪污错误的党员干部752名,共贪污75675元;犯有浪费错误的92人,浪费金额84160元;犯有官僚主义错误的46人;犯有违法乱纪错误的63人。其中错误严重的受到党纪处分。1961年,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县委监察委员会对违法乱纪、强迫命令、严重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的党员干部进行全面审查,有468名党员受党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34人。1963年,我县发生严重水灾,有的党员在发放救济粮款工作中,克扣私分,贪污挪用,营私舞弊。县委监察委员会认真进行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有187人受党纪处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次年3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县委监察委员会被取消。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专案小组,主要围绕政治运动开展工作。1970年至1973年在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及“批林批孔”、“批林整风”运动中,共立案审查4260人,其中定为敌我矛盾的208人,41人被开除党籍。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极左路线,因而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1981年,县委根据省委决定,对1978年1月至1980年底办理的2620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进行清理。有3名违反政策办理“农转非”户口而认错态度又不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1984年,对1981年至1983年办理的“农转非”户口再次审核,有5人受到党纪处分。
1982年4月,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县成立检查住房领导小组。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县直机关和公司正副经理以上干部的住房,逐户进行检查登记。查出犯有错误的干部23人,责令搬出违纪新建和多占住房的18人,追缴赔款3990.55元,没收和收回住房76间,1597.6平方米。超标准多占住房的57人,有7人主动退出多占住房130平方米,未退者按规定加收了房租费。
二、“两案”审理
1967年我县造反派分成两大派组织,斗争激烈,接连发生抢枪和武斗事件。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委监察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了14起抢枪、武斗事件和48人的问题,并重点查处了在我县影响较大的“五·三”事件和“七·三”事件。
“五·三”事件发生在1968年5月30日晚。东方红总部常委原共产党员董某等人,带领武斗小分队到五里郢农场、县化肥厂取炸药、锯钢管,制造武器。晚10时许,县农场汽车司机张良田开车去鲁甸蚕场运柴油,他们误认为是另一派群众组织转移粮、枪的车辆。当车返回途径五里郢桥南头时,他们首先鸣枪警告停车,接着乱枪齐放,并对汽车扔手雷1枚。结果汽车被炸毁,张良田中弹身亡。
“七·三”事件发生在同年7月3日。7月1日夜,炮轰派总部主要负责人原共产党员王某等人,看到另一派在新安公社成立革委会,便带领武斗队,将公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3人抓到县城。第二天下午,新安公社农民百余人进城,要求放人。7月3日上午,新安农民数百人又列队进城,当农民队伍接近濉溪后大街东方红旅社时,据守在东方红旅社大楼的武斗人员,投掷砖瓦、石块进行阻止,王某用机枪向街心扫射。这时,城关镇北关炮派武斗小分队赶到出事地点,打死农民朱学功。这次事件死亡2人,伤4人。另外县委监察组还对“四·二二”抢枪事件、“一一·二八”抢枪事件、“一二·一五”抢枪事件及“五·二五”武斗事件等一一进行了查处。对犯错误的党员,本着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精神,批判从严,处理从宽,既充分考虑“文化大革命”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又全面历史地看待犯错误的干部。在“两案”审理中,有2人依法惩处,3人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2人,其余免于纪律处分。
三、经济案件查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县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是经济领域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也有了明显的增加,有的甚至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为此,1981年7月成立了县财经纪律检查领导小组,从党政领导机关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全县查出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总金额307.17万元,立案67件,其中重大案件17件,有21人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处分。1982年3月,我县按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斗争。至1984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案件298起,有25人受党纪处分,43人受政纪处分,逮捕判刑48人,追回脏款47.6万元。
四、平反冤假错案
在“左”倾路线的影响下,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1959年又开展了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伤害了不少坚持实事求是和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好同志。1961年全县抽调543人从事甄别平反工作,至1962年底,复查26420人,占原批判处理人数的94.6%。认定原批判或处理错的和基本错的16649人,占已复查人数的63%。安排工作171人,恢复原职务168人。认定原批判处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9771人,占已复查人数的37%。这次甄别平反工作,由于没有彻底摆脱,“左”的思想影响,进行得不够彻底,尚有1515人没有甄别复议,就是已甄别改正的人员中,不少人还留有“尾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而得以全面、系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1978年县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对在“反右派”、“反右倾”、“四清”、“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的案件4935件,逐一进行复查。对“反右派”和“反右倾”斗争中受批判和受处分的案件全部平反。同年,县委在百善召开万人平反昭雪大会,给在“文化大革命”中错处的人员恢复名誉,推倒强加的一切不实之词,整理的全部材料当众销毁。平反后,根据本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业务专长和工作能力,一般都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对于年龄大,体弱多病丧失工作能力的,作退职退休处理;对受株连的家属、子女,有的恢复城镇户口,有的安排适当工作;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干部,召开了追悼会,给予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发给葬恤费;对开除公职及降级处理的干部,一律补发工资,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
1950年10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当年针对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粗暴、随意打骂群众等违法乱纪行为,按照“严肃、慎重”的处理方针,处分党员5人,其中开除党籍1人。1952年全县开展“三反”和“五反”运动,8名党员因贪污受处分。同时处理其它违纪案件26件,26名党员受党纪处分,其中10人被开除党籍。1953年至1956年围绕粮、油、棉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运动,先后查处132名违纪党员。1957年至1959年,党的纪检工作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在整风反右和党内反右倾斗争中,伤害了不少好同志,全县共处分党员1359人,多数为冤错案件,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以彻底平反。1960年4月,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运动,查出犯有贪污错误的党员干部752名,共贪污75675元;犯有浪费错误的92人,浪费金额84160元;犯有官僚主义错误的46人;犯有违法乱纪错误的63人。其中错误严重的受到党纪处分。1961年,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县委监察委员会对违法乱纪、强迫命令、严重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的党员干部进行全面审查,有468名党员受党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34人。1963年,我县发生严重水灾,有的党员在发放救济粮款工作中,克扣私分,贪污挪用,营私舞弊。县委监察委员会认真进行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有187人受党纪处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次年3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县委监察委员会被取消。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专案小组,主要围绕政治运动开展工作。1970年至1973年在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及“批林批孔”、“批林整风”运动中,共立案审查4260人,其中定为敌我矛盾的208人,41人被开除党籍。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极左路线,因而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1981年,县委根据省委决定,对1978年1月至1980年底办理的2620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进行清理。有3名违反政策办理“农转非”户口而认错态度又不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1984年,对1981年至1983年办理的“农转非”户口再次审核,有5人受到党纪处分。
1982年4月,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县成立检查住房领导小组。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县直机关和公司正副经理以上干部的住房,逐户进行检查登记。查出犯有错误的干部23人,责令搬出违纪新建和多占住房的18人,追缴赔款3990.55元,没收和收回住房76间,1597.6平方米。超标准多占住房的57人,有7人主动退出多占住房130平方米,未退者按规定加收了房租费。
二、“两案”审理
1967年我县造反派分成两大派组织,斗争激烈,接连发生抢枪和武斗事件。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委监察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了14起抢枪、武斗事件和48人的问题,并重点查处了在我县影响较大的“五·三”事件和“七·三”事件。
“五·三”事件发生在1968年5月30日晚。东方红总部常委原共产党员董某等人,带领武斗小分队到五里郢农场、县化肥厂取炸药、锯钢管,制造武器。晚10时许,县农场汽车司机张良田开车去鲁甸蚕场运柴油,他们误认为是另一派群众组织转移粮、枪的车辆。当车返回途径五里郢桥南头时,他们首先鸣枪警告停车,接着乱枪齐放,并对汽车扔手雷1枚。结果汽车被炸毁,张良田中弹身亡。
“七·三”事件发生在同年7月3日。7月1日夜,炮轰派总部主要负责人原共产党员王某等人,看到另一派在新安公社成立革委会,便带领武斗队,将公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3人抓到县城。第二天下午,新安公社农民百余人进城,要求放人。7月3日上午,新安农民数百人又列队进城,当农民队伍接近濉溪后大街东方红旅社时,据守在东方红旅社大楼的武斗人员,投掷砖瓦、石块进行阻止,王某用机枪向街心扫射。这时,城关镇北关炮派武斗小分队赶到出事地点,打死农民朱学功。这次事件死亡2人,伤4人。另外县委监察组还对“四·二二”抢枪事件、“一一·二八”抢枪事件、“一二·一五”抢枪事件及“五·二五”武斗事件等一一进行了查处。对犯错误的党员,本着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精神,批判从严,处理从宽,既充分考虑“文化大革命”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又全面历史地看待犯错误的干部。在“两案”审理中,有2人依法惩处,3人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2人,其余免于纪律处分。
三、经济案件查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县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是经济领域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也有了明显的增加,有的甚至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为此,1981年7月成立了县财经纪律检查领导小组,从党政领导机关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全县查出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总金额307.17万元,立案67件,其中重大案件17件,有21人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处分。1982年3月,我县按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斗争。至1984年底,共查处各种经济案件298起,有25人受党纪处分,43人受政纪处分,逮捕判刑48人,追回脏款47.6万元。
四、平反冤假错案
在“左”倾路线的影响下,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1959年又开展了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伤害了不少坚持实事求是和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好同志。1961年全县抽调543人从事甄别平反工作,至1962年底,复查26420人,占原批判处理人数的94.6%。认定原批判或处理错的和基本错的16649人,占已复查人数的63%。安排工作171人,恢复原职务168人。认定原批判处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9771人,占已复查人数的37%。这次甄别平反工作,由于没有彻底摆脱,“左”的思想影响,进行得不够彻底,尚有1515人没有甄别复议,就是已甄别改正的人员中,不少人还留有“尾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而得以全面、系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1978年县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对在“反右派”、“反右倾”、“四清”、“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的案件4935件,逐一进行复查。对“反右派”和“反右倾”斗争中受批判和受处分的案件全部平反。同年,县委在百善召开万人平反昭雪大会,给在“文化大革命”中错处的人员恢复名誉,推倒强加的一切不实之词,整理的全部材料当众销毁。平反后,根据本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业务专长和工作能力,一般都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对于年龄大,体弱多病丧失工作能力的,作退职退休处理;对受株连的家属、子女,有的恢复城镇户口,有的安排适当工作;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干部,召开了追悼会,给予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发给葬恤费;对开除公职及降级处理的干部,一律补发工资,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