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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50年至1981年,经济纠纷案件由民庭审理。1982年以后,由经济审判庭按“着重调解”的原则审理。1982年5月,经济庭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抗锦后旗粮油议价购销公司,诉百善供销经理部葵花籽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开始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很大,后经办案人员反复宣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并指出他们各自的过错和应负的责任,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同年9月经济庭受理土产公司诉建筑公司工程质量纠纷一案。该案涉及许多建筑技术,审理难度大。办案人员边学习边办案,查阅有关资料,走访有关建筑设计单位,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最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土产公司既加固了库房,又节约了资金,建筑公司也受益6000多元。
经济庭自1982年3月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0件,全部调解结案。为此,1984年,省高级法院转发了我县经济审判庭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实现年底无积案的典型材料。
经济庭自1982年3月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0件,全部调解结案。为此,1984年,省高级法院转发了我县经济审判庭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实现年底无积案的典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