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案件审理
解放初期,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无严格程序规定,只要当事人写一份起诉材料或口诉,审判员审查后,即可决定是否受理。1956年法院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有起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审判员审查诉状,理由、证据充分者给予受理;理由欠缺、证据不足者,通知原告补充材料后再起诉;起诉无理的,动员息诉或裁定驳回;某些情节轻微的纠纷,则介绍到乡或农业社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凡决定受理的案件,将起诉状副本交给被告,限期要其做出书面或口头答辩。1963年后,县法院所属各法庭仅受理一般的民事案件。革命军人的民事案件,国家干部、华侨和本县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需要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案件,以及下属法庭处理确有困难的其它案件,均由县法院审理。县直机关科局级干部的婚姻案件、法院干部的离婚案件由上级法院办理。198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根据此法,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我县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法院采取调解的方法,并通过调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52年,法院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审理民事案件。1958年,法院通过群众座谈会调解处理民事案件,其弊端是有些不宜公开的案件公开了。1961年,法院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方针,又存在久调不决的情况。198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判决,克服了过去久调不决的现象。
二、案件收结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历年占民事案件的60~80%,是民事审判的重点。1950年至1985年(除1967至1972年),法院共收结婚姻家庭案件6393件。
建国初期,我县封建包办婚姻极为普遍。1950年受理的70件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案件中,包办婚姻占64%,买卖婚姻占20%,童养媳、等郎媳婚姻占16%。经审理,协议离婚的49件,和好的18件,判决离婚的2件,送外县审理1件。1951年开始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当年受理婚姻案件882件,其中取消婚约、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占87%。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法院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时有些妇女迫于封建势力而自杀,如五铺乡1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妇女自杀案件。法院立即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审理,支持妇女婚姻自主的要求,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自此妇女自杀案件逐渐减少。1953年,第二次宣传贯彻《婚姻法》,全县受理婚姻案件718件。此后婚姻案件逐年下降。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全年仅受理25件婚姻案件,是建院以来受理婚姻案件最少的一年,其中调解离婚9件,不离婚16件。1962年以后,婚姻案件有所回升,尤其是破坏军婚案较为突出。1963年发生33件,1964年增加到44件。1975年、1976年早婚现象严重,婚后又提出离婚。如孙疃、五沟等15个公社,1975年有577对青年登记结婚,其中因瞒报婚龄早婚而要求离婚的有160对,占当年婚姻案件总数的27%。因“两换亲”导致离婚的案件亦较多,占8%。1981年受理婚姻案件69件,结案100%。该年为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年,在宣传、贯彻新婚姻法过程中,解决了一批久调不决的婚姻纠纷。1983年,受理婚姻案件104件,结案率为97%。该年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增多,有26件,占当年婚姻案件的25%。1984年至1985年,婚姻案件共365件,未结5件,结案率为99%。此两年婚姻案件上升,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调解组织工作有所削弱,解决纠纷不及时,矛盾激化;二是一些青年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影响,乱搞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三是我县矿区多,人员流动性大,因而拐骗、姘居等婚姻纠纷时有发生。
(二)财产权益案件
1950年至1951年上半年,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土地、宅基地案件较少,共9件,全部结案。1951年下半年至1953年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两年共受理土地、宅基地案件95件,全部审结,其中调解73件,判决19件,撤诉3件。1955年至1957年,农村生产资料过渡到集体质有制,因而土地、宅基地案件大幅度下降,3年仅有14件,且土地纠纷多为集体之间纠纷,全部调解结案。1980年,宅基地案件上升至15件,占该年民事案件总数的11%。结案14件,终止1件。1982年,土地、宅基地案件上升到40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的25%。除转有关单位1件、终止3件、撤诉1件外,其它案件全部结案。1984年和1985年,土地、宅基地案件分别为25件、31件,仅次于婚姻案件的发案率,未结案5件,结案率为93%。1950年至1985年(除1967年至1972年)法院共审理土地、宅基地案件318件。
另外,1950年至1985年(除1966年至1972年),法院还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56件;审结继承案件98件;审理债权、债务案件393件,绝大部分结案;审理房屋纠纷案件297件,全部结案。
解放初期,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无严格程序规定,只要当事人写一份起诉材料或口诉,审判员审查后,即可决定是否受理。1956年法院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有起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审判员审查诉状,理由、证据充分者给予受理;理由欠缺、证据不足者,通知原告补充材料后再起诉;起诉无理的,动员息诉或裁定驳回;某些情节轻微的纠纷,则介绍到乡或农业社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凡决定受理的案件,将起诉状副本交给被告,限期要其做出书面或口头答辩。1963年后,县法院所属各法庭仅受理一般的民事案件。革命军人的民事案件,国家干部、华侨和本县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需要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案件,以及下属法庭处理确有困难的其它案件,均由县法院审理。县直机关科局级干部的婚姻案件、法院干部的离婚案件由上级法院办理。198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根据此法,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我县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法院采取调解的方法,并通过调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52年,法院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审理民事案件。1958年,法院通过群众座谈会调解处理民事案件,其弊端是有些不宜公开的案件公开了。1961年,法院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方针,又存在久调不决的情况。198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判决,克服了过去久调不决的现象。
二、案件收结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历年占民事案件的60~80%,是民事审判的重点。1950年至1985年(除1967至1972年),法院共收结婚姻家庭案件6393件。
建国初期,我县封建包办婚姻极为普遍。1950年受理的70件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案件中,包办婚姻占64%,买卖婚姻占20%,童养媳、等郎媳婚姻占16%。经审理,协议离婚的49件,和好的18件,判决离婚的2件,送外县审理1件。1951年开始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当年受理婚姻案件882件,其中取消婚约、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占87%。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法院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时有些妇女迫于封建势力而自杀,如五铺乡1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妇女自杀案件。法院立即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审理,支持妇女婚姻自主的要求,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自此妇女自杀案件逐渐减少。1953年,第二次宣传贯彻《婚姻法》,全县受理婚姻案件718件。此后婚姻案件逐年下降。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全年仅受理25件婚姻案件,是建院以来受理婚姻案件最少的一年,其中调解离婚9件,不离婚16件。1962年以后,婚姻案件有所回升,尤其是破坏军婚案较为突出。1963年发生33件,1964年增加到44件。1975年、1976年早婚现象严重,婚后又提出离婚。如孙疃、五沟等15个公社,1975年有577对青年登记结婚,其中因瞒报婚龄早婚而要求离婚的有160对,占当年婚姻案件总数的27%。因“两换亲”导致离婚的案件亦较多,占8%。1981年受理婚姻案件69件,结案100%。该年为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年,在宣传、贯彻新婚姻法过程中,解决了一批久调不决的婚姻纠纷。1983年,受理婚姻案件104件,结案率为97%。该年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增多,有26件,占当年婚姻案件的25%。1984年至1985年,婚姻案件共365件,未结5件,结案率为99%。此两年婚姻案件上升,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调解组织工作有所削弱,解决纠纷不及时,矛盾激化;二是一些青年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影响,乱搞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三是我县矿区多,人员流动性大,因而拐骗、姘居等婚姻纠纷时有发生。
(二)财产权益案件
1950年至1951年上半年,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土地、宅基地案件较少,共9件,全部结案。1951年下半年至1953年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两年共受理土地、宅基地案件95件,全部审结,其中调解73件,判决19件,撤诉3件。1955年至1957年,农村生产资料过渡到集体质有制,因而土地、宅基地案件大幅度下降,3年仅有14件,且土地纠纷多为集体之间纠纷,全部调解结案。1980年,宅基地案件上升至15件,占该年民事案件总数的11%。结案14件,终止1件。1982年,土地、宅基地案件上升到40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的25%。除转有关单位1件、终止3件、撤诉1件外,其它案件全部结案。1984年和1985年,土地、宅基地案件分别为25件、31件,仅次于婚姻案件的发案率,未结案5件,结案率为93%。1950年至1985年(除1967年至1972年)法院共审理土地、宅基地案件318件。
另外,1950年至1985年(除1966年至1972年),法院还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56件;审结继承案件98件;审理债权、债务案件393件,绝大部分结案;审理房屋纠纷案件297件,全部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