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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给制
建国后至1950年6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待遇沿用建国前的“供给制”,衣食和日用品都由国家供给。伙食不分职务高低同吃一锅饭,每月伙食标准折合新版人民币5元至6元。穿衣区别较为明显,一般干部、区干发土布衣,县干发平纹细布衣。每年每人发棉衣、内外单衣各1套,帽子1顶,鞋2双,袜1双。1950年7月建县时,全县有507名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供给标准较前提高,伙食按一般干部、区干、县干分别设大、中、小灶,每月伙食费标准大灶9元,中灶12元,小灶15元。穿衣不论职务高低都是蓝细布,县干的衣料质量比一般干部的略高。此外每年每人发毛巾1条、肥皂2块、牙刷1把、牙膏2支,还按男女性别和职务高低分别发给相应的黄烟费、卫生费,每月发一次,一般干部0.5元至1元,区干1元至2元,县干2元至3元。1951年下半年,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全县1029名干部执行“包干制”,吃饭、穿衣、日用品等不再供给,都从本人包干费用中支出。一般干部每月24元,区干每月27元,县干每月30元。
二、薪金制
1952年,4517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待遇开始实行“薪金制”。起初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每1个工资分折合大米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炭2斤。县财政科每月根据当月的物价,按工资分的实值支付工资。勤杂人员、一般干部、区干、县干的月工资分幅度分别为85分至130分、150分至210分、230分至310分、348分至432分。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县有2510人执行了新的工资标准,其中国家机关617人,企事业单位1883人。工资形式主要是计时工资,即以职工的工资等级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其次是计件工资,即以工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辅助工资以奖金、津贴等形式发给。人均月工资比1952年的24.70元增加5.50元。此后,这种工资制度一直沿用下来。1959年至1983年间,先后进行8次工资调整,全县参加调资的共有37549人次,人均月工资由30.20元增加到71.36元。
1985年下半年,对沿用多年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全县有72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7112人参加了工资改革。月工资总额由42.89万元提高到56.71万元,每月净增13.82万元。企业职工工资制度是把工资、奖金同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本人贡献密切联系起来,逐步推行职工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积弊。这次企业工改,初步理顺了错综复杂的工资关系,全县参加工改的企业47个,职工5112人。工改前月工资总额28.05万元,工改后每月净增工资7.92万元。
1959~1983年工资调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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