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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费医疗
我县从1952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3年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委员会,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数为4201人,每人每年标准为18元,共7.56万元,实际开支2.83万元,结余4.73万元,人均年支出6.74元,人均年结余11.26元。1963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数增至4970人,每人每年标准为18元,应拨经费8.95万元,实用经费11.94万元,共透支3万元,人均年透支6.03元。1974年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原在党政机关、学校工作的干部、教师,调往厂矿企业部门一律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当年每人年标准仍然是18元,实际开支17.62元,每人年结余3角8分。1980年又进行了审核,应该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6752人。规定凡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公费医疗经费拨付,住院期间的膳食费、就诊路费由患者本人负担。每人每年标准由18元增加到30元。年底结算每人透支7.86元,共透支5.3万元。1981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把经费全数拨给各部门、各单位包干使用,结余不上交,留下年继续使用。多数单位还是不够开支,有的透支相当严重。1982年又实行包干与统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一律包干到区乡或财政报帐单位,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经费仍由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实支付。1983年10月又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就诊费改由个人缴纳。采取上述办法后经费仍是年年超支。1985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9200人,每人每年标准30元,人均支出45.65元,人均年透支1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