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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
宜统元年(1909年),颁行《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检察厅编制大纲》和《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俱设同等之检察厅”,并限宣统二年(1910年)一律建成。据此规定,安徽巡抚朱家宝督同提法使张毅,于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910年12月25日)成立了安徽高等检察厅。首任检察厅检察长郭振镛。
宜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十二月(1911年1月)在省城怀宁设地方检察厅,在商埠芜湖设芜湖地方检察厅。
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十二月(1911年1月)在省城怀宁(今安庆)和商埠芜湖设立了初级检察厅。
宣统三年六月(1911年7月)安徽巡抚朱家宝及安徽提法司奉法部电令,除省境已设之高等、地方、初级五个检察厅外,拟于宣统四年(1912年)在安徽全境再设高等检察分厅1,地方检察厅12,地方检察分厅25,初级检察厅58处。因清朝覆亡,计划未能实现。
宜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十二月(1911年1月)在省城怀宁设地方检察厅,在商埠芜湖设芜湖地方检察厅。
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十二月(1911年1月)在省城怀宁(今安庆)和商埠芜湖设立了初级检察厅。
宣统三年六月(1911年7月)安徽巡抚朱家宝及安徽提法司奉法部电令,除省境已设之高等、地方、初级五个检察厅外,拟于宣统四年(1912年)在安徽全境再设高等检察分厅1,地方检察厅12,地方检察分厅25,初级检察厅58处。因清朝覆亡,计划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