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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中华民国成立。初期沿用清末法制,后将清设立之审判与检察机关悉数裁撤。
民国元年(1912年)7月18日,安徽省临时议会议决,在安徽督军府内设司法筹备处(曾称司法司),处内附设临时法院。临时法院于同年8月1日成立,临时法院于民国2年10月随司法筹备处撤销。
民国元年10月4日,安徽省高等检察厅成立①(设今安庆市)。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龙。
民国14年(1925)7月1日,在广州成立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初期沿用北洋政府司法旧制。
①见《安徽通志稿·司法考》卷一·27页。
民国16年8月16日,国民政府148号训令裁撤各级检察厅并改定检察长名称。令称,为“体察现在国情参酌各国法制,实无专设检察机关之必要,应自本年10月1日起将各级检察厅一律裁撤,所有原任检察官暂行配置于各该级法院之内(此时各级审判厅己奉令改称各级法院),暂时仍旧行使检察职权”。安徽高等检察厅撤销,改设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负责检察事务。
民国27年,因日军入侵,战火延及,安徽政局混乱,各级司法、检察人员星散,机构瘫痪。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宫朱焕率部分司法检察人员到达重庆。
民国28年3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任命廖江南为高等法院院长,朱焕为首席检察官,并派两人一道来皖筹建各级司法检察机关。首先在歙县设立高等法院办事处,7月在立煌县(今金寨县,原皖省政府临时地址)设立高等法院和高等法院检察处。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高等法院检察处随高等法院迁址安庆市。民国35年(1946年)3月,安徽省政府迁合肥,高等法院在肥设办事处,内置检察官。民国38年(1949年)3月下旬安庆解放前夕,安徽高等法院及检察处机关和人员在院长廖江南、首席检察官盛世弼率领下先逃芜湖,后逃屯溪。终于4月29日屯溪解放后,由首席检察官盛世弼,人事室主任朱其珍向驻屯解放军办理移交,人员遣散。至此,安徽高等法院由于解放战争在安徽的胜利而结束。
一、第一高等检察分厅
民国初期,安徽司法筹备处,曾为利民诉讼等因、拟在凤阳设立高等审判分庭和高等检察分厅,未果。民国3年11月21日,先设发审局,民国4年1月26日改组为安徽高等分庭和安徽高等检察分厅,厅址设凤阳县城。民国6年4月,改为安徽第一高等检察分厅。
[第一分院检察处]
民国16年(1927年)11月1日,原设凤阳之安徽高等检察分厅改为安徽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民国28年日军侵占凤阳,分院及检察处解散。民国29年在庐江县重新组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民国35年4月迁至蚌埠市。民国38年,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及检察处消亡。
[第二分院检察处]
民国18年11月11日,在歙县设立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抗日战争初人员星散,检察处停顿。
[第三分院检察处]
地址芜湖。民国23年1月15日建立。民国26年12月10日,日军陷芜湖,第三分院及检察处疏散。民国32年10月1日恢复第三分院及检察处,先设泾县,后迁芜湖。随芜湖解放而消亡。
[第四分院检察处]
驻阜阳。民国23年1月15日建立。抗日战争初撤销。民国31年2月16日恢复。随阜阳的解放而消亡。
[第五分院检察处]
驻六安县城。民国34年冬,安徽高等法院撤销太湖分庭,于同年11月30日在六安设立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及检察处。随皖西地区解放而消亡。
[第六分院检察处]
驻滁县城。民国36年6月16日建立。民国38年初因该地解放而消亡。
高等法院的六个分院,于民国37年1月1日,奉命以地名命名。第一分院改称蚌埠分院,第二分院改称歙县分院,第三分院改称芜湖分院,第四分院改称阜阳分院,第五分院改称六安分院,第六分院改称滁县分院。设在各个分院之检察处亦随之改换名称。
二、地方检察厅
民国元年10月,安徽省司法筹备处决定恢复原清末在省城(怀宁)、商埠(芜湖)设立之地方检察厅。同年11月15日、12月2日停顿经年之省城第一地方检察厅、芜湖第二地方检察厅相继恢复重建,其组织悉依清制。民国2年3月,安徽省境划分五个审判区,每区设一地方审判庭和地方检察厅。根据审级制度,于同年3月14日第一地方检察厅改为怀宁地方检察厅,4月1日第二地方检察厅改为芜湖地方检察厅。这一年,还曾在凤阳、合肥、歙县设地方检察厅,均因战乱不断而中途撤去。
民国18年(1929年)3月设怀宁、芜湖地方法院检察处;民国21年4月设合肥地方法院检察处;10月设阜阳地方法院检察处;民国22年(1933年)2月设凤怀地方法院检察处;民国23年1月设桐城、歙县、宣城地方法院检察处。抗日战争发生后,除歙县地方法院及检察处办公外,余皆解散。民国28年至民国37年6月,安徽省境恢复重建怀宁、芜湖、合肥、阜阳、桐城、宣城、凤怀7个地方法院及检察处。新建立立煌(今金寨)、泾县、休宁、霍邱、临泉、寿县、庐江、贵池、无为、滁县、宿县、六安、舒城、当涂、颍上、南陵、和县17个地方法院及检察处,连同歙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共有25个地方法院检察处。
三、初级检察厅
民国元年10月,省司法筹备处指令于同年11月15日和12月2日恢复了省城初级检察厅和芜湖初级检察厅。民国2年5月撤销,业务并入怀宁、芜湖两地方厅内。
四、县行政长官兼理检察
民国元年7月29日,安徽省司法筹备处发出通令称:“皖省暂行地方官制第十五条规定,司法未独立之地方得暂设司法科,管理民刑诉讼及监狱事宜”。皖省除怀宁、芜湖两县设立初级检察厅外,余58县均遵照通令在县知事署内设立司法科。审判事宜由审判官员负责,检察业务由检察员一至二人承担。县知事兼理司法行政事务、监督审检员。民国2年3月,司法部令县设司法科尽数撤销。
民国18年(1929年)7月1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对建立县地方法院(检察处)以外的实行县长兼理司法检察的县,改设司法公署,独立行使审判检察事务。但仅有泾县、望江、舒城、亳县、霍邱设立,民国21年4月撤销,仍实行县长兼理司法检察事务。民国25年4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安徽省对实行县长兼理司法检察事务的各县要求分三批改建为司法处。有34个县建立了司法处,18个县因抗日战争发生而停建。仍由县长兼理司法检察事务。民国34年8月至民国36年5月,除建立地方法院的县以外,余均建立司法处。司法处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民国38年,安徽高等法院拟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审判、检察机构尽数组建完成,终因安徽全境解放而未实现。
五、县审检所
民国2年4月,根据司法部撤司法科设审检所令,全省58个县均改设审检所。10月,省都督令县知事兼审检所所长。民国3年6月,奉司法部令审检所一律撤销。审检所期间,审判业务由帮审员办理案件,检察事务由县知事行之。
审检所撤销后,颁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又回到县知事兼理司法亦行政司法合一的司法状况。此时之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案件由承审员审理,并与县知事共同负责之。
六、特种刑事法庭
合肥特刑庭于民国37年(1948年)5月15日筹建,7月1日成立。管辖长江以北各县。同年11月撤销。庭内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
芜湖特刑庭于民国37年6月筹建,7月1日成立。主要管辖长江以南各县及无为、和县、含山、巢县4县。民国38年1月撤销。庭内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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