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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
一、物价管理
建国后,本县根据国家制定的“整顿收支,稳定物价”的政策,对市场物价逐步实行计划管理。采取各种手段制止物价上涨。当时私营经济比重较大,1952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和供销社集体经营只占31.7%。此时积极发展国营和供销社经济,逐步扩大和占领城乡市场是实行计划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关键。采取的措施是:稳定工业消费品的价格;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合理调整地区差和批零差;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以粮食为中心,合理规定农产品之间的比价。
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相继对棉、麻、烟、油料、生猪等亦实行统购统销,棉布实行凭票供应。对购销价格均实行计划管理,统一定价。在保证主要消费品粮、油、酒、烟、盐、糖、煤油、猪肉、火柴、棉布等商品价格稳定的同时,扩大定量供应范围,实行凭票证供应。1960年后自由市场开放,国营商业在定量供应外,还批准出售几种“高价”商品(白糖、大曲酒、自行车)。羊毛收购价平均提高25%,猪鬃提高30%,泡发提高35%。商业部门还用“议价”购销部分农副产品调节市场,控制物价上涨。“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管理的商品价格处冻结状态。
1978年后,随着开放搞活,一部分农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粮食、商业部门普遍采用“议购议销”办法。议价商品越来越多,议价幅度有大有小。在物价管理上,实行计划商品管严,议价商品管活。凡国家定价的商品不经批准一律不准变动,议价商品按有关作价规定,本着保本微利平抑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核定。至1980年,开始对物价进行改革,把过去单一的计划价格,改变为4种价格形式: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浮动价格;买卖双方议购议销价格;集市贸易价格。
1981年涤棉布降价,烟酒提价,由县政府直接领导,成立调价小组,抽出专人办公,按规定时间完成。下半年,本县和江苏泗洪县协商,按当时政策要求,衔接7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增强地区之间团结,消除边区价格扯皮现象,促进商品流通。翌年,又开放一般轻纺工业品和全部小商品的价格,放开大多农副产品价格,只管国家指令性计划内商品价格,对指导性计划的商品允许浮动。
县调价领导小组1983年6月成立,领导亲自指挥消费品零售价格的调整,纺织品调价的“第三战役”。棉布提价,涤棉布、手表降价,涉及本县调价的2098种。其中针织品947个品种,手表56个标准品,闹钟7个标准品,解放布胶鞋8个品种。翌年,上海牌19钻三防手表由每只90元降到70元。合肥紫罗兰牌17钻三防男表,由每只40元降到30元。
1985年4月1日起,本县对主要农副产品由原来的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其价格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粮食统购价改倒三七比例。生猪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1.42元,销售价每公斤2.5元。是年,对城镇吃商品粮的职工居民每人每月发给猪肉价格补贴1元。翌年,县政府发出通知,商品实行统一标签,国家定价为红色,计划浮动价为蓝色,市场调节价为绿色。9月1日起,对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7种工业品原国家定价下放由企业定价,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分别允许浮动8%—10%,下降不限。
二、物价演变
工业品价格清末和民国初期,自然经济占主导,商品交易量少,物价基本稳定。民国12年(1923年),县内出现零星工业作坊,外地运进工业品亦开始增多。30年代工农产品直接物物交换占很大比重,工业品价格较稳定。日军侵华本县沦陷后,物价逐渐上涨。民国18年(1929年),每公斤食盐7.4元(旧币)。至民国35年(1946年),每公斤食盐涨到7896.12元,比前上升1066倍。
建国后国营商业占主导地位。1951年县内组织了手工业联合社,工业品供应数量增多,价格基本稳定。1952—1957年,国家对主要工业产品价格实行计划管理,价格一直比较平稳。1958年起价格有所上涨。许多商品突破了计划价格,出现了“平价”、“议价”两种价格形式。还有高价商品如普通大曲酒每瓶8元,白糖每公斤8元,12型自行车每辆650元。
1964年,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好转,有计划地降低部分工业品价格。是年4月,本县取消了平议价共存,实行单一平价政策。同时降低了食盐、食糖、烤烟、手表、铁锅、红砖、农药、自行车等工业品购价。之后,物价有升有降总水平基本稳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调整受到干扰,形成冻结。
1979年后,本县根据国家规定对一些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调整。1981年,大幅度降低了化纤及其织品的价格。是年,调高了烟酒等价格,对一些大宗日用品工业品拉开了质量差价。从1984年起,全面放开了小商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清末、民国初期,本县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产粮食绝大部分直接作为食用,市场商品粮少,物价比较稳定。民国3年(1914年),大米每担(折合50公斤)16元。民国12年(1923年),降为每担11元。市场粮价每年下降2.17%。民国20年(1931年)特大水灾,物价有所增长。民国22年(1933年),大米每担17.5元,小麦每担12元。抗日战争期间,生产遭受破坏,日伪政府实行经济掠夺,物价迅速上涨。至国民党发动内战,市场更加通货膨胀,物价完全失去控制。加之币制多变,物价上涨幅度更令人咋舌。民国37年(1948年),大米每担150万元(法币),每公斤达3万元,比民国22年(1933年)每担价格增长8.57倍。
建国后,人民政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价格很快得到稳定。1952年小麦、黄麻等农副产品价格比1950年略有下降。1957—1959年,本县粮价最为稳定。1960年,农副产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黑市猪肉每公斤24元,鲜胡萝卜每公斤0.9元。不久,国家调整了粮油收购售价格。粮食类以1950年为基期,1957年为87.25%,1962年上升到115.6%。1966年粮价调价全县一价,不分城乡大米每担(折合50公斤)售价13.9元。政府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0.5元(1986年起改为1元)。
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为解决农副产品价格长期背离价值规律问题,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油销售倒挂。1966年—1986年,本县共拿出补贴款64.9万元。
三、交换比价
清末、民国初期,本县工农产品价格都较稳定,比价也较合理。随着抗日战争爆发,工农产品剪刀差始不断扩大。至民国36年(1947年)为1∶7.46。建国后,农产品价格呈上升趋势,与工业品比价不合理差距逐步缩小。1952
五河县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及指数
五河县主要农副产品销售牌价
单位:公斤、元
五河县主要农副产品集市价
单位:公斤、元
年(恢复时期)剪刀差为1∶6.15,1957年(一五时期)为1∶5.26,1962年(二五时期)为1∶4.35,1970年(三五时期)为1∶5.18,1975年(四五时期)为1∶3.3,1980年(五五时期)为1∶2.8,1985年(六五时期)为1∶2.43。以上均为大米和白布相比。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以1952年指数为100,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总指数为210%,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总指数为135%。
五河县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
建国后,本县根据国家制定的“整顿收支,稳定物价”的政策,对市场物价逐步实行计划管理。采取各种手段制止物价上涨。当时私营经济比重较大,1952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和供销社集体经营只占31.7%。此时积极发展国营和供销社经济,逐步扩大和占领城乡市场是实行计划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关键。采取的措施是:稳定工业消费品的价格;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合理调整地区差和批零差;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以粮食为中心,合理规定农产品之间的比价。
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相继对棉、麻、烟、油料、生猪等亦实行统购统销,棉布实行凭票供应。对购销价格均实行计划管理,统一定价。在保证主要消费品粮、油、酒、烟、盐、糖、煤油、猪肉、火柴、棉布等商品价格稳定的同时,扩大定量供应范围,实行凭票证供应。1960年后自由市场开放,国营商业在定量供应外,还批准出售几种“高价”商品(白糖、大曲酒、自行车)。羊毛收购价平均提高25%,猪鬃提高30%,泡发提高35%。商业部门还用“议价”购销部分农副产品调节市场,控制物价上涨。“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管理的商品价格处冻结状态。
1978年后,随着开放搞活,一部分农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粮食、商业部门普遍采用“议购议销”办法。议价商品越来越多,议价幅度有大有小。在物价管理上,实行计划商品管严,议价商品管活。凡国家定价的商品不经批准一律不准变动,议价商品按有关作价规定,本着保本微利平抑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核定。至1980年,开始对物价进行改革,把过去单一的计划价格,改变为4种价格形式: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浮动价格;买卖双方议购议销价格;集市贸易价格。
1981年涤棉布降价,烟酒提价,由县政府直接领导,成立调价小组,抽出专人办公,按规定时间完成。下半年,本县和江苏泗洪县协商,按当时政策要求,衔接7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增强地区之间团结,消除边区价格扯皮现象,促进商品流通。翌年,又开放一般轻纺工业品和全部小商品的价格,放开大多农副产品价格,只管国家指令性计划内商品价格,对指导性计划的商品允许浮动。
县调价领导小组1983年6月成立,领导亲自指挥消费品零售价格的调整,纺织品调价的“第三战役”。棉布提价,涤棉布、手表降价,涉及本县调价的2098种。其中针织品947个品种,手表56个标准品,闹钟7个标准品,解放布胶鞋8个品种。翌年,上海牌19钻三防手表由每只90元降到70元。合肥紫罗兰牌17钻三防男表,由每只40元降到30元。
1985年4月1日起,本县对主要农副产品由原来的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其价格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粮食统购价改倒三七比例。生猪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1.42元,销售价每公斤2.5元。是年,对城镇吃商品粮的职工居民每人每月发给猪肉价格补贴1元。翌年,县政府发出通知,商品实行统一标签,国家定价为红色,计划浮动价为蓝色,市场调节价为绿色。9月1日起,对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7种工业品原国家定价下放由企业定价,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分别允许浮动8%—10%,下降不限。
二、物价演变
工业品价格清末和民国初期,自然经济占主导,商品交易量少,物价基本稳定。民国12年(1923年),县内出现零星工业作坊,外地运进工业品亦开始增多。30年代工农产品直接物物交换占很大比重,工业品价格较稳定。日军侵华本县沦陷后,物价逐渐上涨。民国18年(1929年),每公斤食盐7.4元(旧币)。至民国35年(1946年),每公斤食盐涨到7896.12元,比前上升1066倍。
建国后国营商业占主导地位。1951年县内组织了手工业联合社,工业品供应数量增多,价格基本稳定。1952—1957年,国家对主要工业产品价格实行计划管理,价格一直比较平稳。1958年起价格有所上涨。许多商品突破了计划价格,出现了“平价”、“议价”两种价格形式。还有高价商品如普通大曲酒每瓶8元,白糖每公斤8元,12型自行车每辆650元。
1964年,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好转,有计划地降低部分工业品价格。是年4月,本县取消了平议价共存,实行单一平价政策。同时降低了食盐、食糖、烤烟、手表、铁锅、红砖、农药、自行车等工业品购价。之后,物价有升有降总水平基本稳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调整受到干扰,形成冻结。
1979年后,本县根据国家规定对一些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调整。1981年,大幅度降低了化纤及其织品的价格。是年,调高了烟酒等价格,对一些大宗日用品工业品拉开了质量差价。从1984年起,全面放开了小商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清末、民国初期,本县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产粮食绝大部分直接作为食用,市场商品粮少,物价比较稳定。民国3年(1914年),大米每担(折合50公斤)16元。民国12年(1923年),降为每担11元。市场粮价每年下降2.17%。民国20年(1931年)特大水灾,物价有所增长。民国22年(1933年),大米每担17.5元,小麦每担12元。抗日战争期间,生产遭受破坏,日伪政府实行经济掠夺,物价迅速上涨。至国民党发动内战,市场更加通货膨胀,物价完全失去控制。加之币制多变,物价上涨幅度更令人咋舌。民国37年(1948年),大米每担150万元(法币),每公斤达3万元,比民国22年(1933年)每担价格增长8.57倍。
建国后,人民政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价格很快得到稳定。1952年小麦、黄麻等农副产品价格比1950年略有下降。1957—1959年,本县粮价最为稳定。1960年,农副产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黑市猪肉每公斤24元,鲜胡萝卜每公斤0.9元。不久,国家调整了粮油收购售价格。粮食类以1950年为基期,1957年为87.25%,1962年上升到115.6%。1966年粮价调价全县一价,不分城乡大米每担(折合50公斤)售价13.9元。政府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0.5元(1986年起改为1元)。
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为解决农副产品价格长期背离价值规律问题,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油销售倒挂。1966年—1986年,本县共拿出补贴款64.9万元。
三、交换比价
清末、民国初期,本县工农产品价格都较稳定,比价也较合理。随着抗日战争爆发,工农产品剪刀差始不断扩大。至民国36年(1947年)为1∶7.46。建国后,农产品价格呈上升趋势,与工业品比价不合理差距逐步缩小。1952
五河县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及指数
五河县主要农副产品销售牌价
单位:公斤、元
五河县主要农副产品集市价
单位:公斤、元
年(恢复时期)剪刀差为1∶6.15,1957年(一五时期)为1∶5.26,1962年(二五时期)为1∶4.35,1970年(三五时期)为1∶5.18,1975年(四五时期)为1∶3.3,1980年(五五时期)为1∶2.8,1985年(六五时期)为1∶2.43。以上均为大米和白布相比。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以1952年指数为100,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总指数为210%,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总指数为135%。
五河县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