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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法制宣传
为向全县人民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自1981—1984年底,自编印发了2.8万余份宣传材料,订购发行了各种法律书籍和刊物4.7万余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橱窗、展览会、宣传车、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文艺队、培训宣传骨干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人民受到教育,敌人受到震慑。1984年,有20名逃犯相继投案自首,收到揭发材料587件。1985年,全县建立各级普及法律6组113个,有成员648人。在中小学、文化馆(站)和区乡基层干部中发展法制宣传报告员、宣传员2411人,并培训了大批的普法教育宣传骨干。在普法宣传中,购置了有关法制教育的电视录像带5部,计80集,电影拷贝2部。司法干部深入城乡,巡回播放电视录像和电影,进行法制宣传。
二、公证
1956年10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备公证员1名。至1958年初,共受理公证合同145件。其中,经济合同121件,收养子女合同15件,买卖当典合同9件。接待群众来访147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74件,处理简易纠纷52件。1958年后,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公证业务长期停办。1981年1月,复建五河县公证处。1985年,配备公证员1名,助理公证员3名,在社会团体中聘请公证联络员18名,扩大了公证业务,方便了群众办证。从1981年8月—1987年8月,共办理各类合同公证2480余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占80%以上,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律师
1956年10月,建立五河县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律师2名,为群众提供了法律服务。至1957年底,律师为刑事被告答辩15件,代写法律文书150件,解答法律咨询30件;为民事代理参加诉讼4件,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之后,律师工作逐渐受到责难。被视为“替坏人说话”。有的律师被错划成“右派”,甚至被判刑劳改。
1981年1月,五河县法律顾问处重建。1985年,配备专职律师4名。另外,从本县优秀会计师、主任医生、教师、记者及其他行业人员中聘请兼职律师32名。从1981年1月—1987年6月,律师参加刑事辩护175件。通过律师工作的开展,协助了公、检、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不在不纵,防错防漏,有效地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同时,为本县8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担任了法律顾问,维护他们的权益,为公民和法人挽回经济损失170.2万元。
为向全县人民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自1981—1984年底,自编印发了2.8万余份宣传材料,订购发行了各种法律书籍和刊物4.7万余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橱窗、展览会、宣传车、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文艺队、培训宣传骨干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人民受到教育,敌人受到震慑。1984年,有20名逃犯相继投案自首,收到揭发材料587件。1985年,全县建立各级普及法律6组113个,有成员648人。在中小学、文化馆(站)和区乡基层干部中发展法制宣传报告员、宣传员2411人,并培训了大批的普法教育宣传骨干。在普法宣传中,购置了有关法制教育的电视录像带5部,计80集,电影拷贝2部。司法干部深入城乡,巡回播放电视录像和电影,进行法制宣传。
二、公证
1956年10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备公证员1名。至1958年初,共受理公证合同145件。其中,经济合同121件,收养子女合同15件,买卖当典合同9件。接待群众来访147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74件,处理简易纠纷52件。1958年后,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公证业务长期停办。1981年1月,复建五河县公证处。1985年,配备公证员1名,助理公证员3名,在社会团体中聘请公证联络员18名,扩大了公证业务,方便了群众办证。从1981年8月—1987年8月,共办理各类合同公证2480余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占80%以上,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律师
1956年10月,建立五河县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律师2名,为群众提供了法律服务。至1957年底,律师为刑事被告答辩15件,代写法律文书150件,解答法律咨询30件;为民事代理参加诉讼4件,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之后,律师工作逐渐受到责难。被视为“替坏人说话”。有的律师被错划成“右派”,甚至被判刑劳改。
1981年1月,五河县法律顾问处重建。1985年,配备专职律师4名。另外,从本县优秀会计师、主任医生、教师、记者及其他行业人员中聘请兼职律师32名。从1981年1月—1987年6月,律师参加刑事辩护175件。通过律师工作的开展,协助了公、检、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不在不纵,防错防漏,有效地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同时,为本县8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担任了法律顾问,维护他们的权益,为公民和法人挽回经济损失17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