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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清末至民国16年(1927年),司法事务,由知事兼理。民国17年(1928年)9月,县设立司法公署,配备承审员。但重大案件仍由县长主审,承审员陪审;普通案件,则由承审员主审。民国28年(1939年)5月,五河沦陷,民国县政府流亡蒙城,虽设军法承审,无法行使其职能。中共领导下的根据地民主政府,设立公安局,对汉奸、恶霸和不法分子行使其司法权力。民国35年(1946年)11月,民国五河县政府设立司法公处,审理普通民事案件。
建国后,成立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8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管辖审理。1982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1979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县人民法院不审理反革命案件和无期徒刑、死刑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1983年8月,第一次打击严重犯罪中,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但不久,于是年12月即将授权收回。
一、刑事审判
自1950年7月至1985年底,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2万件。其中1950—1965年底为818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取消,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至1974年3月,审理案件仅为431件;1974—1979年底为164件。1980年1月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1980年6月—1982年2月,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5件,119人。其中:自诉案件16件,18人;公诉案件93件,101人。已办结109件,115人,结案率为96.3%。1983年8月,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程序的决定》,集中审判力量,坚决果断,从重从快,依法判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年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24件,240人。1983—1985年,为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县人民法院组成6个合议庭,在法定时限内保质保量的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27件。1980—1985年底,共计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20件,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建设。
二、民事审判
1950年7月建院至1965年底,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935件,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促进了社会安定。1967—1973年底,由于审判机关被取消,停止办理民事案件,大量的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投诉无门,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致使一些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不良后果。1974年3月,县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恢复后,民事审判工作日趋正常。法院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依法办案。1978—1979年,由于集中精力办理刑事案件,造成民事案件积压。1980年,县人民法院组织清案小组,逐区清理积案,至6月,积案基本审结。1980年6月—1983年12月,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03件,处理民事纠纷1509起,处理民事申诉来信450余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360余人次,来信来访逐年大幅度增加。其中,1980年6月至是年底,审结各民事案件35件,处理民事纠纷325起。1982年,审结民事案件181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549起。1983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91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537起。民事案件中,不仅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的纠纷增多,而且新增加了不少土地、水利、山林纠纷。县人民法院为防止矛盾激化,对当事人尖锐对立的民事纠纷,主动及时地调解、疏导,有效地防止重大犯罪案件的发生。1974—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158件。
三、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纠纷增多。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经济秩序,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建立经济审判庭。至1982年底,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经济案件6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万元。1983年,依照《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加强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查,全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9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8.96万元。1984年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纠纷案件急剧增多,至1985年底,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56件,诉讼标的达人民币129.77万元。
在经济审判中,坚持判明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尽一切可能帮助有关企业摆脱困难,增添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1955年对镇反运动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531件进行复查,纠正了错案12件。1962年初,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机构,对1957—1961年所判案件进行复查。1962年12月,复查各类案件1068件。其中,原判正确的507件,占复查总数的47.4%;属可判可不判的152件,占复查总数的14.2%;属一般错误的401件,占复查总数的36.5%;原判偏重的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制被破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县人民法院于1978年5月开始,抽调干部,建立班子,复查1966—1976年所审理的全部案卷,接待了大量的申诉信访。对125件反革命案件和497件普通刑事案件,逐卷进行清查审理。其中,在改判和纠正84件现行反革命案件中,宣判无罪的73件,73人,免予刑事处理的9件,9人,减刑的2件,2人。在改判纠正109件普遍刑事案件中,宣告无罪的17件,免予刑事处理的40件,减刑的52件。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被判刑的所谓“反革命案件”6件,全部彻底平反,落实政策。到1983年底,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608件,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209起,涉及当事人209人,其中改变性质而刑期未变的5人,减轻刑罚的56人,免予刑事处分45人。1984年初,县人民法院还集中复查了有关投诚起义、统战对象等的刑事案件。对其中确属错判的8件统战对象错案和27件干部错案,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和落实政策。1978—1985年底,共复查刑事案件1065件,复查结案1021件,占复查总数的96.1%,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纠正。同时,县人民法院还配合有关部门,对改判纠正的当事人,在经济、工作等方面的善后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建国后,成立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8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管辖审理。1982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1979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县人民法院不审理反革命案件和无期徒刑、死刑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1983年8月,第一次打击严重犯罪中,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但不久,于是年12月即将授权收回。
一、刑事审判
自1950年7月至1985年底,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2万件。其中1950—1965年底为818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取消,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至1974年3月,审理案件仅为431件;1974—1979年底为164件。1980年1月起,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1980年6月—1982年2月,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5件,119人。其中:自诉案件16件,18人;公诉案件93件,101人。已办结109件,115人,结案率为96.3%。1983年8月,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程序的决定》,集中审判力量,坚决果断,从重从快,依法判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年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24件,240人。1983—1985年,为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县人民法院组成6个合议庭,在法定时限内保质保量的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27件。1980—1985年底,共计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20件,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主义建设。
二、民事审判
1950年7月建院至1965年底,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935件,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促进了社会安定。1967—1973年底,由于审判机关被取消,停止办理民事案件,大量的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投诉无门,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致使一些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不良后果。1974年3月,县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恢复后,民事审判工作日趋正常。法院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依法办案。1978—1979年,由于集中精力办理刑事案件,造成民事案件积压。1980年,县人民法院组织清案小组,逐区清理积案,至6月,积案基本审结。1980年6月—1983年12月,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03件,处理民事纠纷1509起,处理民事申诉来信450余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360余人次,来信来访逐年大幅度增加。其中,1980年6月至是年底,审结各民事案件35件,处理民事纠纷325起。1982年,审结民事案件181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549起。1983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91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537起。民事案件中,不仅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的纠纷增多,而且新增加了不少土地、水利、山林纠纷。县人民法院为防止矛盾激化,对当事人尖锐对立的民事纠纷,主动及时地调解、疏导,有效地防止重大犯罪案件的发生。1974—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158件。
三、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纠纷增多。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经济秩序,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建立经济审判庭。至1982年底,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经济案件6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万元。1983年,依照《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加强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查,全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9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8.96万元。1984年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纠纷案件急剧增多,至1985年底,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56件,诉讼标的达人民币129.77万元。
在经济审判中,坚持判明是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尽一切可能帮助有关企业摆脱困难,增添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1955年对镇反运动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531件进行复查,纠正了错案12件。1962年初,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机构,对1957—1961年所判案件进行复查。1962年12月,复查各类案件1068件。其中,原判正确的507件,占复查总数的47.4%;属可判可不判的152件,占复查总数的14.2%;属一般错误的401件,占复查总数的36.5%;原判偏重的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制被破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县人民法院于1978年5月开始,抽调干部,建立班子,复查1966—1976年所审理的全部案卷,接待了大量的申诉信访。对125件反革命案件和497件普通刑事案件,逐卷进行清查审理。其中,在改判和纠正84件现行反革命案件中,宣判无罪的73件,73人,免予刑事处理的9件,9人,减刑的2件,2人。在改判纠正109件普遍刑事案件中,宣告无罪的17件,免予刑事处理的40件,减刑的52件。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被判刑的所谓“反革命案件”6件,全部彻底平反,落实政策。到1983年底,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608件,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209起,涉及当事人209人,其中改变性质而刑期未变的5人,减轻刑罚的56人,免予刑事处分45人。1984年初,县人民法院还集中复查了有关投诚起义、统战对象等的刑事案件。对其中确属错判的8件统战对象错案和27件干部错案,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和落实政策。1978—1985年底,共复查刑事案件1065件,复查结案1021件,占复查总数的96.1%,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纠正。同时,县人民法院还配合有关部门,对改判纠正的当事人,在经济、工作等方面的善后问题作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