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婚姻
一、旧式婚姻
旧时,实行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子可以一夫多妻,年龄悬殊更不必说。寡妇必须“守节”,若是再嫁,备受歧视。据光绪二十年《县志》记载,本县入志的守节烈女就达140余人。其中有一半则是婚后不久和未嫁之前而丧配偶的,害得她们终身受苦。
民国初,国民政府虽然提倡“新婚”,但男女婚姻仍多由父母包办,不能自主。有的相爱的青年男女被迫逃往他乡。本县民歌《摘石榴》就是反映本县一对男女青年,为了争取婚姻自由只好逃往异乡扬州。
在封建婚姻制度迫害下,逼死了许多男女青年人。民国初,本县第一位泗州戏女演员,艺名大纂子,与一位青年学生相爱年余,感情甚笃,其父发现后,横加干预,百般阻挠,大纂子见婚姻无望,一时突发轻生念头,大吞其父大烟膏子,以死抗争,死时芳龄18岁。
由于旧式婚姻制度不合理,买卖婚姻、收养童养媳、两换亲、逼婚、抢亲等丑陋现象,屡见不鲜。建国前,本县童养媳有80%左右均是被逼成婚的,婚后多是不幸。
二、宣传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废除了几千年来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为了宣传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宣传部、妇联、民政科、法院、公安局、共青团等部门,抽调205名干部、职工,分别深入农村,街道宣讲《婚姻法》。利用黑板报、土广播、小演唱、图片展览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的意义。各区、乡、镇组织有文化的青年、学生,向群众逐条逐句地讲解《婚姻法》内容。经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了《婚姻法》的内容,认识到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废除包办婚姻的好处。在《婚姻法》的推动鼓舞下,翌年,本县自由恋爱结婚的就有257对;151名寡妇自愿改嫁;有359对包办婚姻被解除;191名童养媳返回娘家;原父母包办婚后夫妻感情始终不好,双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批准离婚的418对。
1980年,国家又颁布新《婚姻法》。为了加强法制教育,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县妇联、司法局、法院等单位,抽调专人,深入农村街道向群众宣讲新《婚姻法》。利用宣传标语,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新《婚姻法》。1980—1985年,全县培训《婚姻法》宣传骨干5780人次,张贴宣传标语4750幅,出黑板报专栏1209块次,印刷宣传材料1000份、讲课78场,受教育人数占全县成年人总数的75%。其间,机关干部还进行了三次法律知识考试,每次均有《婚姻法》内容和有关婚姻案例分析,增加了广大干群的法制观念。
三、婚姻登记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男为20周岁,女为18周岁。当时虽然实行了自由恋爱结婚,但多数却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55年,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结婚登记手续由区镇政府办理。1958年起,婚姻登记由所在公社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婚姻登记工作,导致婚姻登记混乱,甚至有的结婚也不办理结婚手续。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县成立了婚姻登记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文件,要求每个公社均要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对结婚未登记的要补办登记手续。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县里培训42名婚姻登记骨干员,对结婚未办登记手续的予以补办。
1980—1984年,全县共有9355对结婚的。其中符合条件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为4170对,占结婚总数的44.5%,不符合婚姻条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为4922对,占结婚总数的55.5%。
1985年,结婚夫妇履行登记手续的占结婚人数的50—60%,尚有40—50%未办理登记手续。原因多是不符合结婚条件,其中有私下成婚的,有年龄不足的,有的是买卖婚姻;有的是被拐骗来的非法婚姻。1980—1985年,据不完全统计,由湖南、四川、云南、贵州、湖北、山西等地流入本县的妇女(含拐骗、买卖的妇女)达3500多人,其中被政府解救出来的有2100人,这些流入本县和当地人结婚的,绝大多数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旧时,实行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子可以一夫多妻,年龄悬殊更不必说。寡妇必须“守节”,若是再嫁,备受歧视。据光绪二十年《县志》记载,本县入志的守节烈女就达140余人。其中有一半则是婚后不久和未嫁之前而丧配偶的,害得她们终身受苦。
民国初,国民政府虽然提倡“新婚”,但男女婚姻仍多由父母包办,不能自主。有的相爱的青年男女被迫逃往他乡。本县民歌《摘石榴》就是反映本县一对男女青年,为了争取婚姻自由只好逃往异乡扬州。
在封建婚姻制度迫害下,逼死了许多男女青年人。民国初,本县第一位泗州戏女演员,艺名大纂子,与一位青年学生相爱年余,感情甚笃,其父发现后,横加干预,百般阻挠,大纂子见婚姻无望,一时突发轻生念头,大吞其父大烟膏子,以死抗争,死时芳龄18岁。
由于旧式婚姻制度不合理,买卖婚姻、收养童养媳、两换亲、逼婚、抢亲等丑陋现象,屡见不鲜。建国前,本县童养媳有80%左右均是被逼成婚的,婚后多是不幸。
二、宣传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废除了几千年来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为了宣传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宣传部、妇联、民政科、法院、公安局、共青团等部门,抽调205名干部、职工,分别深入农村,街道宣讲《婚姻法》。利用黑板报、土广播、小演唱、图片展览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的意义。各区、乡、镇组织有文化的青年、学生,向群众逐条逐句地讲解《婚姻法》内容。经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了《婚姻法》的内容,认识到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废除包办婚姻的好处。在《婚姻法》的推动鼓舞下,翌年,本县自由恋爱结婚的就有257对;151名寡妇自愿改嫁;有359对包办婚姻被解除;191名童养媳返回娘家;原父母包办婚后夫妻感情始终不好,双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批准离婚的418对。
1980年,国家又颁布新《婚姻法》。为了加强法制教育,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县妇联、司法局、法院等单位,抽调专人,深入农村街道向群众宣讲新《婚姻法》。利用宣传标语,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新《婚姻法》。1980—1985年,全县培训《婚姻法》宣传骨干5780人次,张贴宣传标语4750幅,出黑板报专栏1209块次,印刷宣传材料1000份、讲课78场,受教育人数占全县成年人总数的75%。其间,机关干部还进行了三次法律知识考试,每次均有《婚姻法》内容和有关婚姻案例分析,增加了广大干群的法制观念。
三、婚姻登记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男为20周岁,女为18周岁。当时虽然实行了自由恋爱结婚,但多数却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55年,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结婚登记手续由区镇政府办理。1958年起,婚姻登记由所在公社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婚姻登记工作,导致婚姻登记混乱,甚至有的结婚也不办理结婚手续。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县成立了婚姻登记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文件,要求每个公社均要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对结婚未登记的要补办登记手续。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县里培训42名婚姻登记骨干员,对结婚未办登记手续的予以补办。
1980—1984年,全县共有9355对结婚的。其中符合条件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为4170对,占结婚总数的44.5%,不符合婚姻条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为4922对,占结婚总数的55.5%。
1985年,结婚夫妇履行登记手续的占结婚人数的50—60%,尚有40—50%未办理登记手续。原因多是不符合结婚条件,其中有私下成婚的,有年龄不足的,有的是买卖婚姻;有的是被拐骗来的非法婚姻。1980—1985年,据不完全统计,由湖南、四川、云南、贵州、湖北、山西等地流入本县的妇女(含拐骗、买卖的妇女)达3500多人,其中被政府解救出来的有2100人,这些流入本县和当地人结婚的,绝大多数均未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