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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保医疗
建国后,对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医疗制度。各厂矿企业单位,按照劳动保护法规定,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体格和职业病检查。1973—1984年,先后为职工检查身体10次。对接触铅、汞、苯、粉尘、X光放射等工种,均做了个人拍片、肝功能、心电图、胸透、验血检查。在作肝功能检查的1590名职工中,发现表面抗原阳性的为169人,占检查总人数的10.5%;心电图检查的1078人中,发现心电异常的172人,占16%;胸透检查的946人中,发现异常的18人,占1.8%。
1985年,全县享受甲等保健食品待遇的职工72人、乙等的557人、丙等的81人。各单位对职业病患者,给予治疗和适当照顾,有的还调换了工种。是年,全县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为4974人。
二、公费医疗
本县公费医疗制度实施于1952年。是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为1200人。其对象为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
50年代,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由主管部门发给公费医疗“就诊证”,凭证在指定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由县卫生科从公费医疗费中统一结算。
60年代开始,因公费医疗费屡有超支,停止使用“就诊证”,采取治病凭医院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办法,但收效不大。
为了加强对公费医疗费的管理,1981年本县成立了公费医疗办公室。医疗费由该办公室统一掌握,并实行了“定额包干,分级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包干标准每年每人平均医疗费为30元。但公费医疗费仍然有增无减,超支严重。其原因在于药价上涨与不正之风的蔓延。
1981—1985年,全县累计包干公费医疗费89万元,透支后又补助药费21.7万元,其间平均每年政府从财政中支付公费医疗费25万元。
三、合作医疗
1969年上半年,本县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意义,积极推广合作医疗经验。是年冬,合作医疗全面推开。翌年,全县90%的大队均办起了合作医疗室。是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在小溪公社召开全县合作医疗实现“一片红”大会。
本县合作医疗基金标准不一,多数合作医疗大队,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金费2.4元,部分大队每人每年缴纳1.5元或3元。医疗基金费一般在午、秋二季从社员分红中由大队扣除。合作医疗大队大都与公社医院实行联办方式,大队从合作医疗基金费总额中,上缴公社医院20—40%。凡大队合作医疗室难以处理的病人,由大队出证明,可直接到公社医院治疗。
大队合作医疗单位的医生绝大多数为半农半医的“赤脚医生”,其报酬实行工分加补贴的办法。1971年以前,每人每月补助6元,1971年开始,每人每月补助12元。补助费从合作医疗基金费结余部分中支付,同时,大队还给记同等劳动力的常年工分。
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合作医疗基金难以筹集,加之“赤脚医生”医疗水平偏低,难以处理急病重病;有些地方又出现了“干部吃好药,群众吃草药”的不良现象,多数群众不愿参加合作医疗。是年底,本县合作医疗基本上解体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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