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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宿县地区检察机关于1951年3月1日建立,名为“皖北人民检察署宿县专区分署”。1952年,皖北、皖南两行署合并后称“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宿县专区分署”。1954年9月,改名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县分院”。文化大革命中实行军管,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宿县专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和“宿县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检察机关不复存在。1978年6月,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1月10日正式办公。
一、刑事检察
1951年,我区检察机关建立后,即以镇压反革命为中心,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工作,当年审核案卷2 488件。1952年,除参加“三反”和司法改革两运动外,分署经常以专人审核反革命案件,计审核871件,9、10月份又抽一人配合公安处赴濉溪、五河、怀远,审核逮捕116人,通过对871个案件的审核,死缓、无期、改死刑7人,死刑改死缓的17人,无期的115人,死缓、无期改有期徒刑的25人,死刑、徒刑改释放的53人,徒刑改缓期的83人。1955年1至6月份,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73件,经审查批准逮捕304件,不批准的36件,退回补充侦查的33件。7月至12月份受理6 411件,退口补充侦查的1 080件。1967年至1972年,公检法实行军管,捕判合一。1973年至1978年,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6年中,公安机关共批捕人犯2 958人。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重点担负批捕、起诉,而出庭支持公诉仅占少部分。是年,起诉案件已判362件,413人,开庭审理366件,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162件,出庭占44.3%。1980年,法院判决309件,368人,开庭275件327人,检察机关出庭268件319人,出庭率占97.4%。1981年、1982年出庭率分别达到99.2%和99.6%。1983年为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开展“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开庭1428件,出庭1348件,出庭率占95.1%,1984年,法院开庭1 122件。1985年法院开庭417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出庭率占100%。1986年开庭367件,出庭365件,出庭率占99.4%。
1980年开始,对错误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日渐加强,据1981年至1985年统计,各县、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29件,地区检察院审查提出支持抗诉意见21件,法院已判19件,其中改正错误判决13件。
二、经济检察
1980年,经济检察业务机构设立后,主要承担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滥伐森林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玩忽职守案等8种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将重大责任事故案、玩忽职守案划归法纪检察范围,盗伐,滥伐森林案划归公安部门。1980年至1986年,立案侦察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共286件。其中贪污案221件,盗伐森林案47件,行贿受贿案12件,偷税抗税案5件,投机诈骗案15件,重大责任事故案7件,玩忽职守案14件。1984年立大案要案3件,1985年立大案要案14件,1986年立大案要案22件。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从1951年6月开始,地区检察分署会同地委纪检会、专署督导室,搜集了灵璧、宿县、萧县“公务人员贪污渎职材料”,向皖北人民检察署写了“专题报告”。三个县贪污读职的公务人员245人。其中县级干部1人,区级14人,乡村级230人。贪污渎职案件245件。一年中进行专案检察的286件。
1952年,专案检察围绕“三反”、“五反”和“司法改革”运动进行。1953年,围绕贯彻“婚姻法”、“新三反”、“普选试办”和生产进行专案检察。共查处各种案件268起。检查重大违反婚姻法案件21起。其中虐待致死11起,杀害妇女三起,干涉婚姻造成后果七起。在“普选试办”中,检查了泗洪、宿县三个乡,纠正不应被剥夺选民资格的12人。在“三反”、“五反”的基础上,围绕生产,查处经济企业部门责任事故12起,贪污盗窃278起,不法资本家重犯“五毒”六起。参加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为内容的“新三反”斗争中,全区共查处违法乱纪案件76起108人。其中县级干部7人,区级干部18人,乡级干部40人,村级干部43人。对其进行刑办54人,行政处分54人。1954年,检察各类案件411起,其中公诉147起,并执行了一般监督、侦查的正规办案程序和业务制度。1962年,受理内部违法案件482起,办结419件,其中逮捕起诉50件,建议其他处理291件,不作处理78件。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分院自行侦查逮捕3人,起诉1件,审查县院侦查报捕50件,批准逮捕37人,不批捕九人,退查4人。案件类型以贪污受贿(143件)和打死、逼死人命案(79件)居多。
1979年以来,法纪检查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争取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结合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及整顿党风进行的。法纪检察在逐步加强和发展。法纪犯罪案件1979年全区立案11件,1980年立案18件。1981年至1986年立案98件,而1986年为34件,几占三分之一。
四、监所检察
1951年,我区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在镇反中,分署检察监所4次,劳改队4次;各县(市)署检察监所71次,劳改队54次。其中灵璧县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7月15日,因病监毙案犯103人,其中未决犯69人,已决犯34人(徒刑10人,死刑10人,劳改14人)。分署与地区公安处,纪检会、督导室配合抽出11人组成检查小组,于7月13日前往检查监毙原因,灵璧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员为此向分署写了检讨报告。1953年,结合运动进行司法监督,检察监所与“三错”案件,仅检察了五河等三县看守所,就检查出错押、错判、错杀案件12起。1963年,全区检察机关检察三个劳改单位,8个县看守所67次。审查劳改单位提请批捕的劳教、就业人员犯罪案件19起,批准逮捕16人,不批捕的3人。审查劳改、劳教留用就业的“三类”人员,抗拒改造,重新犯罪案件28件,决定起诉19件,不起诉9件。同时,处理犯人审诉案件30件,经复查决定释放16人,减刑1人。1966年,地区检察8个县看守所9次,县院检察79次。起诉劳改重新犯罪案件5件,办结犯人申诉案件14件,纠正冤错案二件。1979年,检查机关配合公安、法院对8个县看守所检查13次。为贯彻《逮捕拘留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平反冤假错案,整顿看守所,清理在押犯人,使全区看守所关押的人犯由年初的500多人,压缩到年底的247人。是历年关押人数最少的一年。1980年,检查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地区劳教审查队130次,查处管教干部违法乱纪案件3件,办理劳改犯人重新犯罪起诉加刑案件7件,决定起诉5件,查处犯人审诉案件6件,建议后改判3件。检查超期羁押久押未决犯由9月的40人至年底下降到19人。1983年实施《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对监管场所检查462次,催办超期案件477次(书面69次),纠正错捕1件,预防犯人逃犯、自杀26人次。办理起诉加刑案件48件59人,起诉已判加刑39件49人。各县、市院对182名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普遍进行了一次检察。1985年萧县检察院按照“墙内墙外”一起抓的要求,为促进罪犯改造,在白湖、巢湖、曹口三个劳改单位,对46名萧县籍犯人,协同劳改单位、地方政府和犯人家属,创建了同帮教协议,大大促进了犯人改造向好的方向转化。1986年,在全区推广萧县建立共同帮教协议经验,在白湖、巢湖、省第三监狱、曹口、东二铺等劳改单位建立共帮教,协议达102人。宿县在东二铺签建协议的25名犯人,在9月劳改大队召开了奖惩大会上,有12人获减刑,5人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
一、刑事检察
1951年,我区检察机关建立后,即以镇压反革命为中心,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工作,当年审核案卷2 488件。1952年,除参加“三反”和司法改革两运动外,分署经常以专人审核反革命案件,计审核871件,9、10月份又抽一人配合公安处赴濉溪、五河、怀远,审核逮捕116人,通过对871个案件的审核,死缓、无期、改死刑7人,死刑改死缓的17人,无期的115人,死缓、无期改有期徒刑的25人,死刑、徒刑改释放的53人,徒刑改缓期的83人。1955年1至6月份,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73件,经审查批准逮捕304件,不批准的36件,退回补充侦查的33件。7月至12月份受理6 411件,退口补充侦查的1 080件。1967年至1972年,公检法实行军管,捕判合一。1973年至1978年,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6年中,公安机关共批捕人犯2 958人。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重点担负批捕、起诉,而出庭支持公诉仅占少部分。是年,起诉案件已判362件,413人,开庭审理366件,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162件,出庭占44.3%。1980年,法院判决309件,368人,开庭275件327人,检察机关出庭268件319人,出庭率占97.4%。1981年、1982年出庭率分别达到99.2%和99.6%。1983年为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开展“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开庭1428件,出庭1348件,出庭率占95.1%,1984年,法院开庭1 122件。1985年法院开庭417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出庭率占100%。1986年开庭367件,出庭365件,出庭率占99.4%。
1980年开始,对错误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日渐加强,据1981年至1985年统计,各县、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29件,地区检察院审查提出支持抗诉意见21件,法院已判19件,其中改正错误判决13件。
二、经济检察
1980年,经济检察业务机构设立后,主要承担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滥伐森林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玩忽职守案等8种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将重大责任事故案、玩忽职守案划归法纪检察范围,盗伐,滥伐森林案划归公安部门。1980年至1986年,立案侦察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共286件。其中贪污案221件,盗伐森林案47件,行贿受贿案12件,偷税抗税案5件,投机诈骗案15件,重大责任事故案7件,玩忽职守案14件。1984年立大案要案3件,1985年立大案要案14件,1986年立大案要案22件。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从1951年6月开始,地区检察分署会同地委纪检会、专署督导室,搜集了灵璧、宿县、萧县“公务人员贪污渎职材料”,向皖北人民检察署写了“专题报告”。三个县贪污读职的公务人员245人。其中县级干部1人,区级14人,乡村级230人。贪污渎职案件245件。一年中进行专案检察的286件。
1952年,专案检察围绕“三反”、“五反”和“司法改革”运动进行。1953年,围绕贯彻“婚姻法”、“新三反”、“普选试办”和生产进行专案检察。共查处各种案件268起。检查重大违反婚姻法案件21起。其中虐待致死11起,杀害妇女三起,干涉婚姻造成后果七起。在“普选试办”中,检查了泗洪、宿县三个乡,纠正不应被剥夺选民资格的12人。在“三反”、“五反”的基础上,围绕生产,查处经济企业部门责任事故12起,贪污盗窃278起,不法资本家重犯“五毒”六起。参加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为内容的“新三反”斗争中,全区共查处违法乱纪案件76起108人。其中县级干部7人,区级干部18人,乡级干部40人,村级干部43人。对其进行刑办54人,行政处分54人。1954年,检察各类案件411起,其中公诉147起,并执行了一般监督、侦查的正规办案程序和业务制度。1962年,受理内部违法案件482起,办结419件,其中逮捕起诉50件,建议其他处理291件,不作处理78件。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分院自行侦查逮捕3人,起诉1件,审查县院侦查报捕50件,批准逮捕37人,不批捕九人,退查4人。案件类型以贪污受贿(143件)和打死、逼死人命案(79件)居多。
1979年以来,法纪检查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争取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结合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及整顿党风进行的。法纪检察在逐步加强和发展。法纪犯罪案件1979年全区立案11件,1980年立案18件。1981年至1986年立案98件,而1986年为34件,几占三分之一。
四、监所检察
1951年,我区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在镇反中,分署检察监所4次,劳改队4次;各县(市)署检察监所71次,劳改队54次。其中灵璧县自1950年11月至1951年7月15日,因病监毙案犯103人,其中未决犯69人,已决犯34人(徒刑10人,死刑10人,劳改14人)。分署与地区公安处,纪检会、督导室配合抽出11人组成检查小组,于7月13日前往检查监毙原因,灵璧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员为此向分署写了检讨报告。1953年,结合运动进行司法监督,检察监所与“三错”案件,仅检察了五河等三县看守所,就检查出错押、错判、错杀案件12起。1963年,全区检察机关检察三个劳改单位,8个县看守所67次。审查劳改单位提请批捕的劳教、就业人员犯罪案件19起,批准逮捕16人,不批捕的3人。审查劳改、劳教留用就业的“三类”人员,抗拒改造,重新犯罪案件28件,决定起诉19件,不起诉9件。同时,处理犯人审诉案件30件,经复查决定释放16人,减刑1人。1966年,地区检察8个县看守所9次,县院检察79次。起诉劳改重新犯罪案件5件,办结犯人申诉案件14件,纠正冤错案二件。1979年,检查机关配合公安、法院对8个县看守所检查13次。为贯彻《逮捕拘留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平反冤假错案,整顿看守所,清理在押犯人,使全区看守所关押的人犯由年初的500多人,压缩到年底的247人。是历年关押人数最少的一年。1980年,检查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地区劳教审查队130次,查处管教干部违法乱纪案件3件,办理劳改犯人重新犯罪起诉加刑案件7件,决定起诉5件,查处犯人审诉案件6件,建议后改判3件。检查超期羁押久押未决犯由9月的40人至年底下降到19人。1983年实施《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对监管场所检查462次,催办超期案件477次(书面69次),纠正错捕1件,预防犯人逃犯、自杀26人次。办理起诉加刑案件48件59人,起诉已判加刑39件49人。各县、市院对182名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普遍进行了一次检察。1985年萧县检察院按照“墙内墙外”一起抓的要求,为促进罪犯改造,在白湖、巢湖、曹口三个劳改单位,对46名萧县籍犯人,协同劳改单位、地方政府和犯人家属,创建了同帮教协议,大大促进了犯人改造向好的方向转化。1986年,在全区推广萧县建立共同帮教协议经验,在白湖、巢湖、省第三监狱、曹口、东二铺等劳改单位建立共帮教,协议达102人。宿县在东二铺签建协议的25名犯人,在9月劳改大队召开了奖惩大会上,有12人获减刑,5人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