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49年1月,皖北地区全部解放。4月,宿县专区成立后,即在专署内设司法科(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前身)。之后所属各县也先后设立了司法科,其中灵璧县于1948年10月成立了司法科,担负着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
解放初期,我区城乡反动势力大量存在,国民党特务组织及其遗留下来的散兵游勇,以及逃亡地主、土匪、恶霸、地痞流氓等反革命分子,采取各种方式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和捣乱活动,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仅1949年6月,本区即发生暗杀案件104起。经核准判处为匪、盗匪、惯匪、会匪的许伯康、陈则形、侯文章等28名罪犯死刑。1951年1月至6月,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因本区的“镇反”与“土地改革”等工作结合进行,所以特设的人民法庭主要受理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是年,全区受理反革命案件11 093起,收押反革命分子12 573人,其中批准死刑3 644人,为彻底镇压反革命,1955年又一次进行镇反,6月,各级法院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共整理出14 003人的犯罪材料,其中反革命分子7387名,特务、间谍78名,至10月底,全区共处死刑案犯2 300人。其中70%的反革命案件是通过巡回就审解决的。在1952年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全区受理贪污案件404件,其中受刑事处分的61件,免于刑事处分的343件。1953年4月,为保证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法院组成或派出人民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时的诉讼案件。其中灵璧县法院共受理选民资格案件399件,经法庭判决31件;处理破坏选举案件76件,逮捕15人。1964年,我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初审案件9件,上诉刑事案件263件,审结308件。收结基本平衡。1969年至1973年,正值“上山下乡”运动的高潮时期,全区共受理打击迫害、强奸、轮奸下放知识青年案件511件,586人。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5名,判处死缓的5名,无期徒刑2名。1983年,贯彻中央关于从重从快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宿县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打破庭室界限,组织了180名审判干部参加兜捕犯罪分子的“拉网”战斗。在办案中,打破过去那种坐堂办案、等案上门、按常规办案的老习惯,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积极参加“党内联合办公、协同办案”。自8月23日凌晨拉网战斗开始,到11月底,收案1 254件,审结1 253件,1 585人。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31名。是年,全区共受理刑事案件2 478件,及时审结2 285件。按照中央部署,1984年1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力量,统一时间,进行第二次拉网。15天内,批捕罪犯1 105名,审结509名。在连续两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之后,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发案率大为下降。1985年,宿县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一共受理刑事案件649件,审结605件,其中,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139件,办结131件。
1978年以来,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在所属各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开展冤假错案的复查平反工作,至1982年,共复查案件7729件。其中维持原判的5 683件,占73.5%,改判纠正的2 046件,占26.5%。在复查1 253件反革命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98件,占15.8%;改判1 055件1 129人(其中无罪的917人),免刑的72人,减刑的78人,改变性质的62人,改判面占84.2%。
二、民事审判
本区的民事审判案件在建国初和60年代前期,主要以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为主,1952年,各级法院开展了群众清案工作,由民政、妇联、检察等部门联合,成立清案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开展群众清案工作,清理旧案,收新案,各县设立巡回清案组,新案、旧案一并处理。各地选择群众基础较好的乡村作重点发动,订立拥护婚姻法公约等,先后召开群众大会宣传婚姻法,后订立公约,并用红纸写了贴在大门上。全区共3360名群众参加办案工作,其中特别注意吸收妇女参加该项工作,当时有1 710名妇女参加清案工作。绝大部分民事案件采取由调解组织及召开各种群众代表会议的办法解决。1961年,全区共受理民事初审案件1 328件,加上上年旧存案件受理1 364件,审结1 215件,其中婚姻案就有1 19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8.4%。1973年,各级司法机关共受理民事案件555件,其中婚姻案件476件,占80.7%。1975年,全区建立调解委员会3 300个,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1978年为切实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各级法院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民事政策,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纠纷,不使矛盾激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年,全区受理民事案件861件,审结612件,占70%。其中判决72件,调解478件,移送有关单位20件,撤诉3件,终止33件,在办结的612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就有440件,占73%。1979年,全区受理民事案件1 356件,在办结的1 221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就有979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有742件,比以往略有下降。
三、经济审判
1981年,我区各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当年全区仅办理经济案件17件。1982年,全区共受理经济案件122件,审结78件,诉讼总标的145万多元,共收诉讼费5 800多元,接待人民来访255人(次)。1983年,全区共受理经济案件113件,诉讼总标的267万余元,收诉费4000多元,处理人民来信465件,接待来访346人(次)。1984年,全区各级法院受理经济案件831件,加上旧存29件,共860件,审结733件,结案率为85.23%。处理人民来信540件,接待来访780人(次),诉讼标的总额为606万元,共收诉讼费3.8万多元。随着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全区的经济纠纷案件在逐年增多。面对新的形势,为了提高经济审判干部的业务素质,以适应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1984年8月至12月,全区就抽调8名经济审判干部到合肥进行培训。1985年,全区各级法院受理经济案件905件,比1984年上升4. 97%,案件受理的范围和地区也越来越广,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诉讼标的金额为1 300多万。
上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