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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制度
我区的土地制度,按历史年代可分为封建私有制、个体农民所有制、公有制三种形式。建国前至解放初期,本地区土地为少数人所占有,属封建私有制(土地的占有量各阶层之间悬殊很大)。地主(包括其他成分兼地主)、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人均占地约15亩,占总人口79.1%的农民和其他阶层人均占地约2.1亩。而且地主、富农还占有大量的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他们倚仗占有地多、生产资料齐全的优势,对少地、无地的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其剥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地租。分定租、分租、押租三种,定租又称课地租、包租、死租,这种租租额确定后,不管收入多少,有收无收,佃户都得按期如数交租;分租又名活租、分收、分种地,即看场议租分成,一般是六、四打租(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或对半打租;定租和分租均按纯收获量分成,种子、肥料、牲畜、农具等一切生产投资由佃户负担;押租,又叫押金,佃户租种地主土地要按田价交付若干押金,按交纳地租的形式可分为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徭役地租。交粮食等实物时,地主在收租过程中常使用大斗、大秤对租地的农民进行再剥削,农民无实物或实物短缺,可按市场现行价将应交实物折款交租。徭役地租,即佃户除按规定如数交纳实物或现金外,还要经常给地主做些义务工。此外,佃户每年收获的瓜、果、菜、鸡、鸭、鹅、鱼等,都要选送给地主“尝新”。庄稼收获前还要请地主看租(看庄稼好坏确定产量和地租),并办酒席宴请地主及随员。逢年过节或地主家婚丧嫁娶,佃户还要上门送礼。
租赁土地要有租约,承租者与租主通过中间介绍人双方议定交租方法,数额,拍板立约,中人担保。
二是雇工(俗称大领、二领)。半自耕农,佃农有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能租种土地,农村中的雇农无土地、牲畜、农具,为了养活全家,靠出卖劳力给地主当雇工。按雇用时间长短,分为长工(常年性)、短工(季节性)。长工除供膳宿外,年终发给一定报酬;短工满一个月的供膳宿,发月工资,临时短工只供食,发日工资。地主对雇工食宿及态度不好,雇工便消极怠工或损坏其庄稼、农具等生产资料,以示反抗。
三是高利贷。贫困农民因缺乏生产资料,或遇到天灾人祸时不得不借贷,以济急需。地主、豪绅趁机放高利贷。普通借贷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接青麦,在每年春季青黄不接的时候,债户向债主借粮,收获时加利偿还,一般春天借一斗麦子,收获时要还二斗。二是叫涨不叫掉。青黄不接,麦价看涨,新麦上市,麦价下跌,一般借一斗麦子要还三斗。三是遥当地,债户由担保人向债主借钱,五块钱以一亩地作抵押,每年地主向遥当地的农民要五斗麦子,五斗高粱,只要不还清欠款,债主可继续收取地租。四是印子钱。借钱要付利息,整借零还,日期越长,利息越高,有的利过本,利倍本,农民叫做“驴打滚”,如借10块钱,月息8分,10个月还清,本利共18元。
封建私有制时期,土地可以进行买卖,因为生计所迫,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将上地卖给地主,富农或商人,卖者立卖契,和中间人同时签名划押交买者收存,并写过户单,交主管土地册的单位过户转移土地所有权。另外,土地还可作为抵押物进行典当。出当者与承当者双方议定典当价和赎回期,并立字为据,到期出当者可按原价赎回,逾期不赎,或延长典当期限,通过复议,补给欠额,把所有权转给承当者。
建国前的各个历史时期,我党颁布减租减息章程、条例、法令等,领导广大农民开展减租减息、惩奸清算的群众运动。抗战前,提出增加大领工资,反对冬闲辞大领,租种地少收少分,不收不分等斗争纲领。抗日战争初期,实行二五减租、四六分种、增加工资等法令。1941年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广西军进犯豫、皖、苏地区,我党武装转移津浦路东,在此期间,地主抽地、倒租,基本群众及农救会遭受摧残。1944年彭雪枫师长率师西进,收复路西豫、皖、苏边区,组织反倒算、反霸、反奸、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农民得到土地。1946年6月至1947年3月,我军西撤,地主反攻倒算,农民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有的群众家破人亡。淮海战役前夕,我区各地基本群众主动向地主要回倒算的果实,地主托人向群众认错,退还果实。
建国后,1950年6月30日国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同年冬季开始,本区各县先后进行试点,土地改革分两期全面开展。在土改运动中,依法没收地主的土地、牲畜、大农具、粮食、房屋五大财产,分给贫苦农民,填发了土地证,按照政策,给地主出路,让其自食其力。1952年春,全区土改基本结束后,各地又及时组织复查,对错划、漏划的阶级成份进行了纠正,至此,广大贫苦农民扬眉吐气,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制度宣告彻底结束。
土改结束后,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起来,群众以开展生产自救,搞副业为主,自愿组织起来,互助组发展较快,到1954年参加常年和季节性的互助组的农户、人口,占总户数、总人口的一半左右。从1952年开始,省、地委抓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5月合作社转入巩固整顿,1955年10月传达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党的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以及省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后,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到1955年底,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完成。
1955年在基本完成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同时,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上半年接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下半年有些农户拉走牲口,闹出社,转高级社不报名。1957年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整顿工作,对一些规模较大,不便管理,群众要求分开的社适当划小,并且普遍进行了大队划小队工作。1958年上半年农业社进行升并,规模较小的初级社,全部合并为规模较大的高级合作社。1958年下半年在清理高级社财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并社,成立人民公社,实行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党政财文一体的“政社合一”制度,劳动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计划二、三年内过渡到共产主义,这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1959年生产下降,1960年出现非正常的死亡现象,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稳定了农业生产形势,1965年又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1966—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农业学大寨、赶郭庄(萧县郭庄大队),苦干二三年,把各县变成昔阳县”的口号。1969年撤销区一级组织,人民公社进行合并,规模扩大,强调粮食“超纲要”、“过长江”,大搞红海洋(杂交高粱)。青纱帐(杂交玉米),砍掉一些果园、桑园、树木、拔西瓜秧、韭菜苗。在“割掉资本主义尾巴”的口号下,使经济作物和社员的正当家庭副业生产下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农业学大寨,赶郭庄的运动,农业生产逐渐转入正常。1980年恢复区级组织,调整了人民公社的规模,同时传达贯彻中央关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定。1984年实行党政分开,人民公社改为乡党委、乡政府。自高级社以后,除国家各项建设事业需要征用部分土地为全民性质外,其余土地归集体所有。
一是地租。分定租、分租、押租三种,定租又称课地租、包租、死租,这种租租额确定后,不管收入多少,有收无收,佃户都得按期如数交租;分租又名活租、分收、分种地,即看场议租分成,一般是六、四打租(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或对半打租;定租和分租均按纯收获量分成,种子、肥料、牲畜、农具等一切生产投资由佃户负担;押租,又叫押金,佃户租种地主土地要按田价交付若干押金,按交纳地租的形式可分为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徭役地租。交粮食等实物时,地主在收租过程中常使用大斗、大秤对租地的农民进行再剥削,农民无实物或实物短缺,可按市场现行价将应交实物折款交租。徭役地租,即佃户除按规定如数交纳实物或现金外,还要经常给地主做些义务工。此外,佃户每年收获的瓜、果、菜、鸡、鸭、鹅、鱼等,都要选送给地主“尝新”。庄稼收获前还要请地主看租(看庄稼好坏确定产量和地租),并办酒席宴请地主及随员。逢年过节或地主家婚丧嫁娶,佃户还要上门送礼。
租赁土地要有租约,承租者与租主通过中间介绍人双方议定交租方法,数额,拍板立约,中人担保。
二是雇工(俗称大领、二领)。半自耕农,佃农有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能租种土地,农村中的雇农无土地、牲畜、农具,为了养活全家,靠出卖劳力给地主当雇工。按雇用时间长短,分为长工(常年性)、短工(季节性)。长工除供膳宿外,年终发给一定报酬;短工满一个月的供膳宿,发月工资,临时短工只供食,发日工资。地主对雇工食宿及态度不好,雇工便消极怠工或损坏其庄稼、农具等生产资料,以示反抗。
三是高利贷。贫困农民因缺乏生产资料,或遇到天灾人祸时不得不借贷,以济急需。地主、豪绅趁机放高利贷。普通借贷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接青麦,在每年春季青黄不接的时候,债户向债主借粮,收获时加利偿还,一般春天借一斗麦子,收获时要还二斗。二是叫涨不叫掉。青黄不接,麦价看涨,新麦上市,麦价下跌,一般借一斗麦子要还三斗。三是遥当地,债户由担保人向债主借钱,五块钱以一亩地作抵押,每年地主向遥当地的农民要五斗麦子,五斗高粱,只要不还清欠款,债主可继续收取地租。四是印子钱。借钱要付利息,整借零还,日期越长,利息越高,有的利过本,利倍本,农民叫做“驴打滚”,如借10块钱,月息8分,10个月还清,本利共18元。
封建私有制时期,土地可以进行买卖,因为生计所迫,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将上地卖给地主,富农或商人,卖者立卖契,和中间人同时签名划押交买者收存,并写过户单,交主管土地册的单位过户转移土地所有权。另外,土地还可作为抵押物进行典当。出当者与承当者双方议定典当价和赎回期,并立字为据,到期出当者可按原价赎回,逾期不赎,或延长典当期限,通过复议,补给欠额,把所有权转给承当者。
建国前的各个历史时期,我党颁布减租减息章程、条例、法令等,领导广大农民开展减租减息、惩奸清算的群众运动。抗战前,提出增加大领工资,反对冬闲辞大领,租种地少收少分,不收不分等斗争纲领。抗日战争初期,实行二五减租、四六分种、增加工资等法令。1941年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广西军进犯豫、皖、苏地区,我党武装转移津浦路东,在此期间,地主抽地、倒租,基本群众及农救会遭受摧残。1944年彭雪枫师长率师西进,收复路西豫、皖、苏边区,组织反倒算、反霸、反奸、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农民得到土地。1946年6月至1947年3月,我军西撤,地主反攻倒算,农民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有的群众家破人亡。淮海战役前夕,我区各地基本群众主动向地主要回倒算的果实,地主托人向群众认错,退还果实。
建国后,1950年6月30日国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同年冬季开始,本区各县先后进行试点,土地改革分两期全面开展。在土改运动中,依法没收地主的土地、牲畜、大农具、粮食、房屋五大财产,分给贫苦农民,填发了土地证,按照政策,给地主出路,让其自食其力。1952年春,全区土改基本结束后,各地又及时组织复查,对错划、漏划的阶级成份进行了纠正,至此,广大贫苦农民扬眉吐气,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制度宣告彻底结束。
土改结束后,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起来,群众以开展生产自救,搞副业为主,自愿组织起来,互助组发展较快,到1954年参加常年和季节性的互助组的农户、人口,占总户数、总人口的一半左右。从1952年开始,省、地委抓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5月合作社转入巩固整顿,1955年10月传达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党的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以及省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后,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到1955年底,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完成。
1955年在基本完成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同时,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上半年接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下半年有些农户拉走牲口,闹出社,转高级社不报名。1957年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整顿工作,对一些规模较大,不便管理,群众要求分开的社适当划小,并且普遍进行了大队划小队工作。1958年上半年农业社进行升并,规模较小的初级社,全部合并为规模较大的高级合作社。1958年下半年在清理高级社财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并社,成立人民公社,实行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党政财文一体的“政社合一”制度,劳动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计划二、三年内过渡到共产主义,这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1959年生产下降,1960年出现非正常的死亡现象,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稳定了农业生产形势,1965年又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1966—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农业学大寨、赶郭庄(萧县郭庄大队),苦干二三年,把各县变成昔阳县”的口号。1969年撤销区一级组织,人民公社进行合并,规模扩大,强调粮食“超纲要”、“过长江”,大搞红海洋(杂交高粱)。青纱帐(杂交玉米),砍掉一些果园、桑园、树木、拔西瓜秧、韭菜苗。在“割掉资本主义尾巴”的口号下,使经济作物和社员的正当家庭副业生产下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农业学大寨,赶郭庄的运动,农业生产逐渐转入正常。1980年恢复区级组织,调整了人民公社的规模,同时传达贯彻中央关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定。1984年实行党政分开,人民公社改为乡党委、乡政府。自高级社以后,除国家各项建设事业需要征用部分土地为全民性质外,其余土地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