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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库网点布局和粮油流向
(一)站库网点
50年代基层网点是为适应公粮管理需要设置,数量不多。1953年6月,财政部、粮食部规定:农民义运公粮的里程,一般地区为单程30华里,根据接收公粮的数量,交粮村庄距粮站的远近设置送粮网点。1963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要求入库粮油尽可能摆布在交通点线;增设临时点,须经县人员委员会审查报专署批准。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粮食站、点也随之增多。80年代以后,粮油收储量大幅度上升,又陆续增设不少站点。1985年底,全区有正式站库226个。
(二)粮油流向
70年代前,全区粮食由外地流入,曾从东北调进玉米、高粱,从山东调进小麦,本省南部调进稻谷。同时也调出薯类、大豆等进行品种调节。地区内部,灵璧、泗县、宿县为主要产粮区,萧县、砀山主要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致使灵璧、泗县、宿县粮食流往萧县、砀山。1956年有少量油脂调出,大量调出为60年代中期开始,多运往天津、上海等地。
二、粮油运输工具
民国间及建国初期,粮油运输工具主要有民夫挑担,四轮牛车或人力独轮车。50年代初至60年代末出现马车运粮,其载重量行驶速度都远大于人力挑扛及牛车。1958年后,各县成立自营性质的马车队,从事粮油专业运输。1965年,宿县地区粮食局汽车队成立,有15台苏联吉尔164,共60个吨位,有自制拖车四五台。运输工具由人畜力车辆发展到机动车辆,出现了一次大的飞跃。车队车辆主要由地区粮食局调往各县进行粮油征购集运县间余缺调节。也时而进行地区间或省间的长途调运。70年代初期,各县粮食局前后购置了汽车。1975年相继成立粮食局汽车队。80年代,各汽车队人员、车辆等添置较快,1985年止各县车队大都拥有100个吨位左右,在以内部服务为主的前提下,开展了部分社会服务。
三、调运管理
(一)计划管理
粮油调拨以计划调拨为主,调拨计划有:省外计划、省内计划专市计划及县内计划四种。地区粮食局根据省粮厅下达计划和地区所辖各县粮油余缺及实际库存情况按月编制专区调拨计划,下达各县执行。编制计划遵守统一调拨,先中央后地方,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调拨计划按时间、品种、数量、质量保证完成。超调或少调予以追究责任,不允许无计划调拨。地区粮食局设有计划科专门从事计划管理,储运科监督计划执行。
(二)运输管理
1.合理运输管理
粮油商品调拨数量大,耗费的人力、物力运力多。组织合理运输,既能保证任务完成,又能避免社会劳力、运力、运费浪费。
地区粮食局储运科及各县储运股设有专人负责粮油调拨运输工作。合理选择粮源,全盘布局流向,避免粮食迂回倒流,防止车辆空驶。各县利用征收义运直接外调、利用产价运输工具,慎重选择运输路线,减少中间搬倒环节,采取就仓就厂调运加工,粮油征收跨界划片交粮,定点调拨等办法,节省储运开支。
2.安全运输
60年代以前,粮油运输主要靠人畜力,征收、运输、装卸过程中,翻车、砸伤事故屡有发生。各县粮食局汽车队成立以后,运输事故减少,安全运输重点放在检斤、防霉、防污染方面。1961年,全面建立调运手续,做到一车、一船、一表、一单,互相鉴注字号,随粮带交收粮单位。收发双方密切配合,确保粮油安全运输。火车运粮,装车前进行车辆清扫,放置破旧麻袋片铺垫,装粮后雨布苫盖,方予发运。遇到污染车皮,粮食部门和铁路部门进行交涉调换。
(三)质量管理
1954年10月,宿县地区粮食局通知各县要严格执行好粮外调原则,不得将霉烂、变质、水份大、杂质多、有虫害的粮油调出。并要做到标准定量包,每包装载量同一品种不得大小不一。1955年3月25日起,调运粮油均按“定量包装规定容量”办法办理。大米、糙米、小麦、元麦、小米、黄豆、豆类一律净重100公斤;谷子、玉米、红粮、燕麦、荞麦一律为净重90公斤;大麦为净重85公斤;稻谷75公斤。1961年再一次强调好粮外调原则,要求外调粮质符合中等标准,用好袋装粮,活口缝包,包口绞牢,同一车船不得大小袋混装。1973年要求调运粮油进行黄曲霉毒素测定,但因缺乏检测设施,较少做此项检验。
(四)粮油装具器材管理
1953年,开展以节约麻袋为主的装具购置费用活动,扩大散装储粮量,减少合作社、营业所、门市部机动麻袋;充分利用修补的破旧袋,各处需用麻袋精打细算,将多余袋调出。1959年麻袋、油桶由省粮食厅核定指标,统一调度,地区作区内全面安排只有管理义务。省间及省内专市间粮油调运一律使用标准规格袋、桶定量包装,先用新的,后用旧的。人民公社、机关团体,学校和集体伙食单位不得占用粮食系统的袋、桶包装粮油及其它物资。人民公社结合征购一次交送国库及交通线直接外调的粮油可用分配给本公社指标的麻袋包装,但必须手续齐全、范围分明。各县破旧袋的处理,在不超过使用标准5%范围内,报专署粮食局核批,省厅备案,方可进行。1961年群众交售公粮一律自备,征运结合的麻袋,设专人负责,查实所需数字,分期定量拨出和收回。粮油装具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省粮食厅批准方可借出,并收取押金和折旧费,按期收回,麻袋每条押金10元,折旧费每天0.1元;铁桶每只押金300元,折旧费每天三元。1962年粮油储运所需麻袋仍由省粮食厅全年一次核定,专区粮食局本着高度集中的原则自行分配各县。装具器材原则上仍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专区粮食局核批。但核批权限只能如下:麻袋:一次在200条内,使用不超过一月,每月批借数不能超过1 000条铁桶:一次在五只以内,使用不能超过一个月,每月批借数不能超过50只。面袋:一次在100条内,使用不能超过一个月,每月核批数不超过1 000条,直至1985年,粮油储运装具器材仍由省粮食厅统一管理和调转。借用装具仍要收取押金和折旧费。各县按月向地区上报装具器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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