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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宿城郊区土地多为封建地主占有。城内富豪邵心豫、黄育元、周岐山和西南乡运北村蒋增盛都在农村占有千亩以上土地。
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为收取地租,其次是雇用长工、短工、季节工。地租一般有分成租①和定额租②两种。农民交租一般为交粮食等实物地租,有的交货币地租,也有的以无报酬劳役来抵偿即劳役地租。
土改前宿城市西南乡运北村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

二、农民个体所有制
1951年7月,市郊开始土地改革,到1952年4月基本结束。当时共划地主479户,没收了他们的土地34200亩,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地主本人及其家属也同样分得一份土地。市区内没有划阶级成分,以其原籍的基层政权所划的成分为准,来确定由乡村进入城市的人的成分,共确定地主996户,没收他们的房屋7170间。
土改后的土地属于农民个体所有。1952年,郊区出现了339个临时互助组;108个常年互助组。1953年春季,常年互助组发展到416个,共3089户。
1952年6月,西北乡农民杨士钦办起了市郊第一个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年发展到30多户,150多人。1954年,宿城四关组织了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和3个园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底,郊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281个。这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仍属社员个人所有。
①分成租,就是不论丰歉,除种子外,产量为地主和贫农四、六分成或对半分成。
②定额租,又叫”死租”。租额确定后,不论有收无收,耕者均须如数缴纳。
三、农民集体所有制
1956年,郊区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归并、调整,发展为4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自此,社员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制。1958年9月,城关镇和郊区的全部高级社合并成立了三八人民公社。1962年后,人民公社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加强了经营管理,劳动组合也改为“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不久,又恢复生产队统一生产管理,计酬方法又恢复定额记分、死分(固定分)活记、死分死记。这种生产制度一直延续到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秋,郊区实行这种制度的生产队共77个,参加农户1650户;1983年夏季,郊区农户全部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出现了近30年来少有的好势头。郊区农村经济总收入由1980年的857.35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5674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80年的55.31元增加到1985年的371.00元。
四、国家所有制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宿州市有苗圃场、农场、奶牛场、鱼苗场和畜禽良种场,共有土地1000亩左右。其次是津浦铁路两侧50米以内的地带和新汴河及沱河大堤内侧的坡地。这些地带的可耕土地暂由村民委员会交给农民耕种,其收益的分配分属集体和个人,国家不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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