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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政
征用土地,是建国后一项新的工作,按照195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用地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必须将申请书、平面图、计划书和上一级批准文件报县,经审查批准,办理好补偿费后,再行使用。据统计,建国后全县被征用土地17371亩。从1980年开始,土地征用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城建部门办理。
二、户政
户口登记工作,为历代政府所重视。清政府便颁布过编制户口的命令。规定城乡每15户立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保长。每户发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光绪三十二年(1903),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当时调查统计宿州总户数为133010户,人口48.98万人,其中男26.69万人、女22.28万人。民国十七年(1928)编保甲,清查户口,建立户口登记册,五户切结,每户发给门牌,书写户主姓名、丁口,凡有人口出入生死,即上报甲长入户或注销。建国后,国务院于1954年颁发了“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省统一印发户口登记册,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种变动情况表,及户口迁移证,凡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口变动的,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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