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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油统购统销
一、粮食收购
收购粮食是国家取得商品粮的基本形式,是实现国家对粮食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保障供给的根本措施。建国后,我县农村粮食收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征收即是征收公粮。是各社、队、国营农场及农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我县农民都认识到,缴公粮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自觉缴纳。
(2)统购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及农户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向国家出售粮食。与缴纳公粮不同,这是有价交换的商品粮。
(3)超购社队和农户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又留足了口粮、种子、饲料以后仍有余粮者,就再适当地向国家出售一部分粮食,这叫超购。国家对超购粮食纳入当年收购计划,并实行加价奖励。
(4)议购在征购、超购计划外,由粮食部门向征、超购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户)议价收购,或在市场随行就市收购落市粮食。
(5)零散收购是指粮食部门收购部队、机关、学校、科研等没有征购任务的单位所生产的粮食和市场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粮食以及农民自食有余的粮食。
宿县自建国以来,粮食收购是随着粮食产量逐年提高而增加的。从1951年到1985年宿县共为国家提供商品粮50多亿斤,年平均提供1.4亿斤,其中提供最多的是1983年,为4.9亿斤,最少的是1963年,仅1365万斤。
二、粮食统销
我县自50年代初就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开始粮食统销工作。对非农业人口实行口粮分等定量,牲畜饲料分类定量供应。我县对农村粮食统销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统销是对农村粮食供应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是按照国家“粮食统购统行办法”中对各类缺粮供应的具体规定,供应口粮、种子、饲料。
(2)议销是国家在统销之外,将议价收购的粮食,通过议价转销给农村。
(3)借销在一个粮食年度内,年景尚未定局,常年粮食余缺无法确定,国家把一部分粮食,作价借销给暂时缺粮的非统销对象的生产队。一般在新粮收获后归还给国家。借销,在保证国家少收粮食的情况下,帮助生产队农业户克服暂时困难。
(4)统销范围:
甲、农业人口口粮、食油的统销,包括:
①因灾减产缺粮;
②人多地少地区的缺粮;
③棉花播种面积占总耕地30%以上的集中产棉区的缺粮;
④产麻、茶、林和其他经济作物区的缺粮;
⑤城市所在地,工矿、“三线厂”所在地区,经省批准建立的、并由商业部门签订了产销合同的专业菜农缺粮;
⑥专业渔民缺粮;
⑦国营农场因某种原因缺粮;
乙、不属农业人口口粮的统销包括:
①种籽指国家供应(包括借销)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粮油种子;
②统销饲料指国家供应的农业用的饲料粮及副产品,养鱼的饲料粮与副产品,城市郊区国营牛奶厂、养猪、养鸡场等供应的饲料粮与副产品。
③民工补贴粮指民工参加“三线”建设、大型水利、筑路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国家予以补贴的粮食;
④奖售粮、油指国家收购农副土特产品的奖售粮;
⑤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而供应给农业生产用的饵料饼肥。
丙、周转、兑换、换购、预购:
周转和兑换,因不增减商品粮的数量,不属于粮食购销范围。宿县经营周转粮和品种兑换、换购、预购,是根据各个时期具体情况进行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下列各项:
①周转粮(调剂粮)宿县根据专区粮食局1964年12月的通知规定,为帮助农民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解决因事急需用钱的困难,农民委托国家代保管调剂粮,存储时间和数量不限,不收保管费、不扣损耗,只收“调剂粮证”的工本费,接收购牌价付款。买回时,仍按购价收款。
②农村口粮转供对国家兴办的水利、筑路和其它基建工程的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离家上学的学生,需要将口粮卖给当地粮站,开给口粮转给证明到劳动局,再到所在地方粮站买回。仍以相同的粗细粮比例,粮食部门按周转粮办理,不作统销。
③品种兑换是国家同生产队及农民之间,粮站同机关团体、农场之间的品种调剂(包括良种兑换),一律以统购价,各计各价进行互换。
④以粗换细为了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和受灾地区的灾民过年过节缺少细粮的困难,宿县根据上级指示,按粮食库存情况,适当分配一部分细粮,通过各级政府具体安排到户,于节日前用粗粮向当地粮站按国家规定折率、价格各计各价进行调换。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已不存在缺细粮问题,此项业务无形中停止。
⑤换购国家为了掌握更多的粮食,用工业品换购余粮。根据上级指示,宿县于1962年用工业品如汗衫、背心、毛巾、单制服等,共换余粮50万斤。1963年又用白酒换购余粮25万斤,1980年后已基本停止换购业务。
⑥预购在粮食收获前,即同生产队签订预购合同,先发放一定比例的预购定金,待新粮入库结算讨款时,将原预付的定金扣回。这项业务到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就停止了。
收购粮食是国家取得商品粮的基本形式,是实现国家对粮食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保障供给的根本措施。建国后,我县农村粮食收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征收即是征收公粮。是各社、队、国营农场及农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我县农民都认识到,缴公粮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自觉缴纳。
(2)统购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及农户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向国家出售粮食。与缴纳公粮不同,这是有价交换的商品粮。
(3)超购社队和农户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又留足了口粮、种子、饲料以后仍有余粮者,就再适当地向国家出售一部分粮食,这叫超购。国家对超购粮食纳入当年收购计划,并实行加价奖励。
(4)议购在征购、超购计划外,由粮食部门向征、超购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户)议价收购,或在市场随行就市收购落市粮食。
(5)零散收购是指粮食部门收购部队、机关、学校、科研等没有征购任务的单位所生产的粮食和市场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粮食以及农民自食有余的粮食。
宿县自建国以来,粮食收购是随着粮食产量逐年提高而增加的。从1951年到1985年宿县共为国家提供商品粮50多亿斤,年平均提供1.4亿斤,其中提供最多的是1983年,为4.9亿斤,最少的是1963年,仅1365万斤。
二、粮食统销
我县自50年代初就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开始粮食统销工作。对非农业人口实行口粮分等定量,牲畜饲料分类定量供应。我县对农村粮食统销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统销是对农村粮食供应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是按照国家“粮食统购统行办法”中对各类缺粮供应的具体规定,供应口粮、种子、饲料。
(2)议销是国家在统销之外,将议价收购的粮食,通过议价转销给农村。
(3)借销在一个粮食年度内,年景尚未定局,常年粮食余缺无法确定,国家把一部分粮食,作价借销给暂时缺粮的非统销对象的生产队。一般在新粮收获后归还给国家。借销,在保证国家少收粮食的情况下,帮助生产队农业户克服暂时困难。
(4)统销范围:
甲、农业人口口粮、食油的统销,包括:
①因灾减产缺粮;
②人多地少地区的缺粮;
③棉花播种面积占总耕地30%以上的集中产棉区的缺粮;
④产麻、茶、林和其他经济作物区的缺粮;
⑤城市所在地,工矿、“三线厂”所在地区,经省批准建立的、并由商业部门签订了产销合同的专业菜农缺粮;
⑥专业渔民缺粮;
⑦国营农场因某种原因缺粮;
乙、不属农业人口口粮的统销包括:
①种籽指国家供应(包括借销)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粮油种子;
②统销饲料指国家供应的农业用的饲料粮及副产品,养鱼的饲料粮与副产品,城市郊区国营牛奶厂、养猪、养鸡场等供应的饲料粮与副产品。
③民工补贴粮指民工参加“三线”建设、大型水利、筑路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国家予以补贴的粮食;
④奖售粮、油指国家收购农副土特产品的奖售粮;
⑤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而供应给农业生产用的饵料饼肥。
丙、周转、兑换、换购、预购:
周转和兑换,因不增减商品粮的数量,不属于粮食购销范围。宿县经营周转粮和品种兑换、换购、预购,是根据各个时期具体情况进行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下列各项:
①周转粮(调剂粮)宿县根据专区粮食局1964年12月的通知规定,为帮助农民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解决因事急需用钱的困难,农民委托国家代保管调剂粮,存储时间和数量不限,不收保管费、不扣损耗,只收“调剂粮证”的工本费,接收购牌价付款。买回时,仍按购价收款。
②农村口粮转供对国家兴办的水利、筑路和其它基建工程的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离家上学的学生,需要将口粮卖给当地粮站,开给口粮转给证明到劳动局,再到所在地方粮站买回。仍以相同的粗细粮比例,粮食部门按周转粮办理,不作统销。
③品种兑换是国家同生产队及农民之间,粮站同机关团体、农场之间的品种调剂(包括良种兑换),一律以统购价,各计各价进行互换。
④以粗换细为了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和受灾地区的灾民过年过节缺少细粮的困难,宿县根据上级指示,按粮食库存情况,适当分配一部分细粮,通过各级政府具体安排到户,于节日前用粗粮向当地粮站按国家规定折率、价格各计各价进行调换。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已不存在缺细粮问题,此项业务无形中停止。
⑤换购国家为了掌握更多的粮食,用工业品换购余粮。根据上级指示,宿县于1962年用工业品如汗衫、背心、毛巾、单制服等,共换余粮50万斤。1963年又用白酒换购余粮25万斤,1980年后已基本停止换购业务。
⑥预购在粮食收获前,即同生产队签订预购合同,先发放一定比例的预购定金,待新粮入库结算讨款时,将原预付的定金扣回。这项业务到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就停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