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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10月15日开始义务兵役征集工作,以后每年都成立征集办公室。由县委、县政府、人武部(兵役局)、公安局、文教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局等单位领导人组成。1954年成立兵役委员会,1960年改为征兵领导小组。
1955年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1956年首次接受招收飞行学员、滑翔学员的任务。
1955年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1956年首次接受招收飞行学员、滑翔学员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