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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
清代以前,本县实行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男女青年没有选择配偶的自由。封建礼教迫使妇女遵守"三从四德",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男子可以重婚再娶,寡妇禁止改嫁。
民国时期买卖婚姻盛行,乡村地主和富户可以凭借财势娶"三房四妾",而小户人家常常娶不起媳妇。因而产生了"童养媳"、"等郎媳"、"亲做亲"和"亲换亲"等现象。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严禁重婚纳妾、领抱童养媳,禁止早婚和近亲结婚,支持寡妇再嫁,适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由于时处建国初期,《婚姻法》未能及时贯彻落实,维护封建婚姻制度的势力依然存在,干涉婚姻自主现象屡屡发生。至1953年初,全县因婚姻而致死人命的有96起,致伤致残的有198起,干涉婚姻自主的121起。
1953年2月,县成立"贯彻婚姻法活动委员会",全县掀起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热潮。1953年末,全县登记结婚的有1167对,其中自主结婚的1124对,复婚43对,寡妇改嫁10人;离婚的232对,其中政府登记离婚的176对,法院判决离婚的56对;登记机关调处和好的78对;因婚姻问题死伤31人,女性自杀24人(4人未死),男性自杀7人,他杀1人。对于干涉婚姻自由致死人命的,法院依法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此后婚姻登记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办手续。进入60年代,农村中适婚的男性多于女性,男性青年求婚难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家长总要先盖好三间新房,置好家具,然后才敢请人给孩子找对象。订婚要"彩礼"的风气在农村中一度盛行,给男方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1976年起,农村中一些求婚难的男性青年,自愿到有女无男的人家入赘,这种做法受到社会舆论支持,后逐渐形成风气。1979年末,全县计有211名男性青年自愿到女家落户。
1980年,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男22、女20周岁方许结婚。1982年7月1日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以上人口合计487810人(男250480人,女237330人),其中:未婚的140048人(男85527人,女54521人);有配偶的300356人(男148468人,女151888人);丧偶的43353人(男12866人,女30487人);离婚的4053人(男3919人,女434人)。18~35岁年龄组性比例为110.4%;36~55岁年龄组性比例为119.3%。平均初婚年龄男性27.16岁,女性22.88岁。30~44岁未婚比率男性13.67%,女性0.07%。50岁以上不婚率:男性2.28%,女性0.04%。全县男性多于女性,农村男性青年求婚难的现象仍然存在。
1985年3月,本县进行婚姻普查登记工作,全县自1981年以来,新婚夫妇计16921对,其中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6125对,占结婚总数的36.2%;未领结婚证书的10796对,占结婚总数的63.8%;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1828对,占未领取结婚证书的17%。县人民政府针对存在问题,要求各乡(镇)政府加强婚姻登记工作,宣传贯彻新《婚姻法》,提倡晚婚,禁止早婚;同时,给尚未办理结婚证书的夫妇补办登记手续,并向实行晚婚的青年男女颁发《晚婚光荣证》。
附2-3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简介
1953年2月,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活动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为取得经验指导全县,县人民法院、宣传部、妇联、民政局、团县委等单位共抽调8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娄庄区长集乡开展试点工作。3月10日,县委召开区、乡干部扩大会,部署宣传活动事宜,要求县直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半个月,区乡干部学习5天,3月15日,各区召开动员大会,由区委书记主讲《婚姻法》条文。会后,各宣传员分赴各村报告站,原原本本地宣讲《婚姻法》内容,并联系实际批判旧的婚姻制度给劳动人
附表2-6灵璧县贯彻执行婚姻法典型调查统计表
附表2-7灵璧县15岁及15岁以上男性人口的婚姻状况
附表2-8灵璧县15岁及15岁以上女性人口的婚姻状况
民带来的危害,赞扬新婚姻制度给劳动人民带来的幸福。每个宣传员宣讲5~10次,每次听讲不少于50人,各基层党、团支部组织党、团员带头学习《婚姻法》,带头贯彻执行《婚姻法》。当时正在农村进行整党和开展生产救灾工作的人员,也都投入到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活动中去。县剧团配合宣传排练了《小二黑结婚》、《小女婿》等剧目在农村巡回演出。农村的黑板报、土广播、读报组和各种会议都变成宣传《婚姻法》的阵地,通过宣传,广大群众认识到《婚姻法》是提倡男女平等,保障婚姻自由的法律,结婚要经过政府登记,离婚要经过法院办理手续;伤害妇女、虐待妇女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宣传过程中,各区建立了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和代写文书工作处,及时处理违法的人和事。
二、家庭
建国前,本县城乡家庭普遍实行封建家长式的管理体制,男子是一家之主,承担家庭义务,管理和支配家庭财产,继承家庭遗产和祖传技艺,女子是家庭的附属,只用姓氏,没有名字。在社会活动中;男子是家庭的代表,被列为"户主",承担着各种社会义务;女子则被排斥在社会活动以外。家庭结构以大家庭为主,数代同堂成为一个家庭的兴旺标志。
明成化元年(1465),每户平均人口7.6人。
嘉靖元年(1522),每户平均8.6人
万历十年(1582),每户平均9.9人。
清光绪三十年(1904),每户平均5.1人。
民国17年,每户平均5.6人;21年,每户平均5.9人;37年每户平均7.7人。
建国后,贯彻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农业生产建设,经济上能够自立,其家庭和社会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男女有对财产的共同支配权与继承权,妇女有了自己的名字,能和男子一道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家庭结构随着社会所有制的变革和生产发展,四世同堂的大家庭逐步解体,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逐渐增多,子女婚后一般都要从父母身边分离出去,自立门户,独立营生,家庭越来越小,每户平均5人以下。
现代城乡家庭仍然保持着家庭固有的特征,承担着社会生产、赡老哺幼、教育子女、生活消费和文化娱乐等责任。1964年,全县家庭人口负担系数为64.46%,其中负担老年系数为3.56%,负担少年儿童系数为60.90%。1982年,人口负担系数为74.21%,其中负担老年系数为8.11%,负担少年儿童系数为66.10%。现代家庭也暴露了现代城乡家庭的某些矛盾:有因经济负担不平均和持家原则不统一而导致的主权矛盾,有因偏爱子女和志趣爱好不同而导致的好恶矛盾。社会上常有"各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议论。为处理好家庭矛盾,做好妇女方面的工作,县妇联从1982年起,在全县城乡妇女和家庭中开展创"五好个人"和"五好家庭"活动,以推动家庭和睦、幸福。"五好家庭"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集体,遵纪守法好;努力生产、工作、学习、完成任务好;实行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勤俭持家好;移风易俗、文明礼貌、清洁卫生好,尊老爱幼、家庭民主和睦、邻里团结互助好。"五好个人"条件是:遵纪守法好;热爱劳动、勤俭持家好;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好;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好;移风易俗,邻里互助好。当年共评选出"五好家庭"1319户,评选出"模范夫妻"、"模范婆媳"等"五好个人"561人。1983年,全县评选出"五好家庭"2173户,"五好个人"6147人。1984年全县评选出"五好家庭"10121户。1985年评选出"五好家庭"12298户,县、区、乡各级政府分别给予了表彰。
附表2-9灵璧县1949~1985年主要年份每户平均人口统计表
清代以前,本县实行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男女青年没有选择配偶的自由。封建礼教迫使妇女遵守"三从四德",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男子可以重婚再娶,寡妇禁止改嫁。
民国时期买卖婚姻盛行,乡村地主和富户可以凭借财势娶"三房四妾",而小户人家常常娶不起媳妇。因而产生了"童养媳"、"等郎媳"、"亲做亲"和"亲换亲"等现象。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严禁重婚纳妾、领抱童养媳,禁止早婚和近亲结婚,支持寡妇再嫁,适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由于时处建国初期,《婚姻法》未能及时贯彻落实,维护封建婚姻制度的势力依然存在,干涉婚姻自主现象屡屡发生。至1953年初,全县因婚姻而致死人命的有96起,致伤致残的有198起,干涉婚姻自主的121起。
1953年2月,县成立"贯彻婚姻法活动委员会",全县掀起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热潮。1953年末,全县登记结婚的有1167对,其中自主结婚的1124对,复婚43对,寡妇改嫁10人;离婚的232对,其中政府登记离婚的176对,法院判决离婚的56对;登记机关调处和好的78对;因婚姻问题死伤31人,女性自杀24人(4人未死),男性自杀7人,他杀1人。对于干涉婚姻自由致死人命的,法院依法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此后婚姻登记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办手续。进入60年代,农村中适婚的男性多于女性,男性青年求婚难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家长总要先盖好三间新房,置好家具,然后才敢请人给孩子找对象。订婚要"彩礼"的风气在农村中一度盛行,给男方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1976年起,农村中一些求婚难的男性青年,自愿到有女无男的人家入赘,这种做法受到社会舆论支持,后逐渐形成风气。1979年末,全县计有211名男性青年自愿到女家落户。
1980年,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男22、女20周岁方许结婚。1982年7月1日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以上人口合计487810人(男250480人,女237330人),其中:未婚的140048人(男85527人,女54521人);有配偶的300356人(男148468人,女151888人);丧偶的43353人(男12866人,女30487人);离婚的4053人(男3919人,女434人)。18~35岁年龄组性比例为110.4%;36~55岁年龄组性比例为119.3%。平均初婚年龄男性27.16岁,女性22.88岁。30~44岁未婚比率男性13.67%,女性0.07%。50岁以上不婚率:男性2.28%,女性0.04%。全县男性多于女性,农村男性青年求婚难的现象仍然存在。
1985年3月,本县进行婚姻普查登记工作,全县自1981年以来,新婚夫妇计16921对,其中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6125对,占结婚总数的36.2%;未领结婚证书的10796对,占结婚总数的63.8%;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1828对,占未领取结婚证书的17%。县人民政府针对存在问题,要求各乡(镇)政府加强婚姻登记工作,宣传贯彻新《婚姻法》,提倡晚婚,禁止早婚;同时,给尚未办理结婚证书的夫妇补办登记手续,并向实行晚婚的青年男女颁发《晚婚光荣证》。
附2-3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简介
1953年2月,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活动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为取得经验指导全县,县人民法院、宣传部、妇联、民政局、团县委等单位共抽调8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娄庄区长集乡开展试点工作。3月10日,县委召开区、乡干部扩大会,部署宣传活动事宜,要求县直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半个月,区乡干部学习5天,3月15日,各区召开动员大会,由区委书记主讲《婚姻法》条文。会后,各宣传员分赴各村报告站,原原本本地宣讲《婚姻法》内容,并联系实际批判旧的婚姻制度给劳动人
附表2-6灵璧县贯彻执行婚姻法典型调查统计表
附表2-7灵璧县15岁及15岁以上男性人口的婚姻状况
附表2-8灵璧县15岁及15岁以上女性人口的婚姻状况
民带来的危害,赞扬新婚姻制度给劳动人民带来的幸福。每个宣传员宣讲5~10次,每次听讲不少于50人,各基层党、团支部组织党、团员带头学习《婚姻法》,带头贯彻执行《婚姻法》。当时正在农村进行整党和开展生产救灾工作的人员,也都投入到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活动中去。县剧团配合宣传排练了《小二黑结婚》、《小女婿》等剧目在农村巡回演出。农村的黑板报、土广播、读报组和各种会议都变成宣传《婚姻法》的阵地,通过宣传,广大群众认识到《婚姻法》是提倡男女平等,保障婚姻自由的法律,结婚要经过政府登记,离婚要经过法院办理手续;伤害妇女、虐待妇女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宣传过程中,各区建立了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和代写文书工作处,及时处理违法的人和事。
二、家庭
建国前,本县城乡家庭普遍实行封建家长式的管理体制,男子是一家之主,承担家庭义务,管理和支配家庭财产,继承家庭遗产和祖传技艺,女子是家庭的附属,只用姓氏,没有名字。在社会活动中;男子是家庭的代表,被列为"户主",承担着各种社会义务;女子则被排斥在社会活动以外。家庭结构以大家庭为主,数代同堂成为一个家庭的兴旺标志。
明成化元年(1465),每户平均人口7.6人。
嘉靖元年(1522),每户平均8.6人
万历十年(1582),每户平均9.9人。
清光绪三十年(1904),每户平均5.1人。
民国17年,每户平均5.6人;21年,每户平均5.9人;37年每户平均7.7人。
建国后,贯彻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农业生产建设,经济上能够自立,其家庭和社会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男女有对财产的共同支配权与继承权,妇女有了自己的名字,能和男子一道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家庭结构随着社会所有制的变革和生产发展,四世同堂的大家庭逐步解体,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逐渐增多,子女婚后一般都要从父母身边分离出去,自立门户,独立营生,家庭越来越小,每户平均5人以下。
现代城乡家庭仍然保持着家庭固有的特征,承担着社会生产、赡老哺幼、教育子女、生活消费和文化娱乐等责任。1964年,全县家庭人口负担系数为64.46%,其中负担老年系数为3.56%,负担少年儿童系数为60.90%。1982年,人口负担系数为74.21%,其中负担老年系数为8.11%,负担少年儿童系数为66.10%。现代家庭也暴露了现代城乡家庭的某些矛盾:有因经济负担不平均和持家原则不统一而导致的主权矛盾,有因偏爱子女和志趣爱好不同而导致的好恶矛盾。社会上常有"各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议论。为处理好家庭矛盾,做好妇女方面的工作,县妇联从1982年起,在全县城乡妇女和家庭中开展创"五好个人"和"五好家庭"活动,以推动家庭和睦、幸福。"五好家庭"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集体,遵纪守法好;努力生产、工作、学习、完成任务好;实行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勤俭持家好;移风易俗、文明礼貌、清洁卫生好,尊老爱幼、家庭民主和睦、邻里团结互助好。"五好个人"条件是:遵纪守法好;热爱劳动、勤俭持家好;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好;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好;移风易俗,邻里互助好。当年共评选出"五好家庭"1319户,评选出"模范夫妻"、"模范婆媳"等"五好个人"561人。1983年,全县评选出"五好家庭"2173户,"五好个人"6147人。1984年全县评选出"五好家庭"10121户。1985年评选出"五好家庭"12298户,县、区、乡各级政府分别给予了表彰。
附表2-9灵璧县1949~1985年主要年份每户平均人口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