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安置工作
一、军转安置
建国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1952年,军转干部除安排劳动就业外,还按入伍年限发给一次性粮食补助。其规定为1927年入伍的,补助粮食10000斤;1937年7月7日入伍的,补助粮食3400斤,之前军龄每增加1年,增粮600斤;1945年8月15日入伍的,补助700斤,之前军龄每增加1年,增粮300斤;1950年入伍的,补助粮食200斤,之前军龄每增加1年增粮100斤。1954年起,被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地方干部的相应级别评定工资分,实行包干制。正营级定为17级,201分,其中生活73分,衣服5分,津贴费123分;副营级定为18级,193分,津贴为115分,生活与衣服工资分与正营级相同(下同);正连级定19级,179分,津贴101分;副连级定20级,171分,津贴93分;正排级定21级,157分,津贴为79分;副排级定22级,135分,津贴为57分;正班级定23级,122分,津贴44分;副班级定24级,113分,津贴35分;老战士定25级,109分,津贴为31分;新战土定26级,105分,津贴为27分。凡在部队中享受中灶或小灶待遇的干部,每月增加20~50分。1956年,军转干部按地方行政级别进行套改,实行货币工资制。正团级定14级,副团级定15级,准团级定16级,正营级17级,副营级定18级,正连级定19,副连级定20级,正排级定21级,副排级定22级,正班长定23级,副班长定24级,老战士定25级,新战士定26级。军龄超过5年的老战士享受副班长待遇,军龄在3~5年的战士享受老战士待遇,不足3年的定新战士级。
1949~1964年,全县共安置军转干部262人。他们之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区、乡,充实基层领导力量。1969~1975年,全县共安置军转干部110名,多数被留在县直机关任职。1975起,军转干部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农业系统和厂、矿企业任职。
1981年起,军转干部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公安、检察、司法、法院等部门任职。1983年,军转干部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任职。1984~1985年,全县共安置军转干部353人,大部分被分配到企业的基层担任领导工作。城镇户口退伍战士一般都被分配到基层当工人。
二、下放安置
1962年,县成立精简安置办公室,安置被精简下放的职工参加农业生产。1968年10月成立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对1966年、1967年和1968年(又称老三届)的毕业生进行安置。11月,首次接收安置来自上海、蚌埠下放的学生838名,接收安置本县下放学生157名。各农村人民公社配有专职干部(后称"五七"办事员),负责接收工作。下放的学生以集体插队形式被安置到生产队,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政府给每个下放学生发安置费180元,木材0.2立方米,棉票1市斤,布票4市尺。安置费和木材交生产队使用,由生产队提供食宿,6个月以后与社员实行同工同酬,自食其力。1969年,改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为毕业生上山下乡办公室。当年安置下放学生2768人。其中本县93人。同年,城市无业居民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激励下,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省团校和地区《拂晓报》社干部、淮南市部分医护人员先后下放到本县工作。蚌埠三中部分教职员工连同可动校产,下迁到本县冯庙、杨疃、娄庄、界沟和韦集等处"开门办学"。本县医院部分医护人员下放到尹集和渔沟等区级医院工作。灵璧中学、灵璧初中和灵璧师范等学校的教职员工连同可动校产,分别下迁到长集、尹集、王集、九顶、禅堂和向阳等处"开门办学"。下放学生、下放居民、下放干部统称"三下人员"。下放干部一般都在基层任职。下放居民都在生产队落户。每个下放居民都得到一定的补助。全家下放的,每人发安置费100~160元;单身下放的发180元;3口之家发木材票0.3立方米,4~6口之家发木材票1立方米;8口之家发木材票1.3立方米;9~10口之家发木材票1.5立方米。三下人员每人发棉花票1市斤、布票4市尺。1970年改上山下乡办公室为五七办公室。当年共安置下放学生3867人,其中本县84人。同年,县五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为982名早期下放插队学生办理了招工、招生和提干手续,为69名下放学生办理了转点调出手续。年末,全县实有下放学生656人。至1971年止,本县共接收安置下放干部1169人,安置下放居民7459人。1973年改五七办公室为知识青年下乡上山办公室(简称知青办)。1975年接收安置知青283人,其中本县140人。同年批准559人招工、招生、提干,批准54人落实政策回城,批准180人转点调出,年末实有知青5483人。1978年为下放落户的最后一年,共接收安置159人,其中本县1人。同年批准594人招工、招生和提干,批准336人回城,336人转点调出,年末实有知青1935人。1979年批准727人招工、招生和提干,批准538人回城,批准23人转点调出,年末实有知青647人。1980年,知青办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同年批准647名知青招工、招生和转点。至此,上山下乡工作全部结束。1982年,知青办被撤销。
在13年的下放安置工作中,县财政支付三下人员安置费4085011元。物资和商业供销部门供应木材2399.3立方米,布31988市尺,棉絮7997市斤。
三、离休、退休、退职安置
194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有2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当时规定:男60周岁,女55周岁,满10年工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办理退职手续。退休职工按本人原工资60~75%发给退休金,退职职工发给一次性退职金。1952年有12名职工退职。1953年,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标准是: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金;解放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工资标准80%发给退休金;建国后参加工作,满20年工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退休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退休金;月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生活待遇按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退职金。因工致残的,每月退休金不低于35元。当年退休1人。1957年,退休1人,退职189人。1958年退休2人,退职75人。1959年退职1人。1960年退职3人。1962年退休1人,退职374人。1963年退休4人,退职21人,1964年退休2人,退职3人。1965年退职2人。1972~1978年退休64人。1978年,国家颁布了离休人员待遇: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享受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并增发补助费。补助标准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发1个月工资。同时县政府还帮助离、退休干部安排1名成年子女接班。同年,国家对退休金作了某些调整:因公致残的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低于40元的,发给40元。1979年起执行离休新规定,并为符合离休条件的部分退休职工办理了离休手续。当年共有83人离休,188人退休。1980年有75人离休,305人退休。1981年有175人退休,2人退职。1982年有61人离休,27人退休,17人退职。1983年有61人离休,562人退休。1984年有8人离休,65人退休,1人退职。1985年有4人离休,25人退休,1人退职。年末,全县实有离休职工261人,退休职工1072人,退职职工112人。
集体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标准,参照全民所有制有关规定办理。
附5-1灵璧县享受地、县级干部待遇的离休老干部名录
(1985)
享受地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老干部有:
王庆隆许则贤王乃庄石玉玺
享受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老干部有:
王家礼张友超郭景臣焦学金魏宗德张自成张德民
宋永壮解道德彭玉生宋传仁张明清龚存法张进
王贵范瑞州时方团臧庆余王景春刘培山赵敬祥
李竞成冯寿溪田清元蒋跃远赵民张步林王玉琛
刘青云董学斌谢俊峰张建本薛风雨徐太勋程凤启
张友源朱庆印谢苏民陈家祯钱青姜西圣岳崇山
王怀珠薛传道王正芝何鹏之刘鑫玉刘恩銮陈广松
卢德吴玉成黄茂宗丁澍久薛圣贤张福如万夫庭
建国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1952年,军转干部除安排劳动就业外,还按入伍年限发给一次性粮食补助。其规定为1927年入伍的,补助粮食10000斤;1937年7月7日入伍的,补助粮食3400斤,之前军龄每增加1年,增粮600斤;1945年8月15日入伍的,补助700斤,之前军龄每增加1年,增粮300斤;1950年入伍的,补助粮食200斤,之前军龄每增加1年增粮100斤。1954年起,被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地方干部的相应级别评定工资分,实行包干制。正营级定为17级,201分,其中生活73分,衣服5分,津贴费123分;副营级定为18级,193分,津贴为115分,生活与衣服工资分与正营级相同(下同);正连级定19级,179分,津贴101分;副连级定20级,171分,津贴93分;正排级定21级,157分,津贴为79分;副排级定22级,135分,津贴为57分;正班级定23级,122分,津贴44分;副班级定24级,113分,津贴35分;老战士定25级,109分,津贴为31分;新战土定26级,105分,津贴为27分。凡在部队中享受中灶或小灶待遇的干部,每月增加20~50分。1956年,军转干部按地方行政级别进行套改,实行货币工资制。正团级定14级,副团级定15级,准团级定16级,正营级17级,副营级定18级,正连级定19,副连级定20级,正排级定21级,副排级定22级,正班长定23级,副班长定24级,老战士定25级,新战士定26级。军龄超过5年的老战士享受副班长待遇,军龄在3~5年的战士享受老战士待遇,不足3年的定新战士级。
1949~1964年,全县共安置军转干部262人。他们之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区、乡,充实基层领导力量。1969~1975年,全县共安置军转干部110名,多数被留在县直机关任职。1975起,军转干部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农业系统和厂、矿企业任职。
1981年起,军转干部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公安、检察、司法、法院等部门任职。1983年,军转干部中的多数被分配到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任职。1984~1985年,全县共安置军转干部353人,大部分被分配到企业的基层担任领导工作。城镇户口退伍战士一般都被分配到基层当工人。
二、下放安置
1962年,县成立精简安置办公室,安置被精简下放的职工参加农业生产。1968年10月成立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对1966年、1967年和1968年(又称老三届)的毕业生进行安置。11月,首次接收安置来自上海、蚌埠下放的学生838名,接收安置本县下放学生157名。各农村人民公社配有专职干部(后称"五七"办事员),负责接收工作。下放的学生以集体插队形式被安置到生产队,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政府给每个下放学生发安置费180元,木材0.2立方米,棉票1市斤,布票4市尺。安置费和木材交生产队使用,由生产队提供食宿,6个月以后与社员实行同工同酬,自食其力。1969年,改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为毕业生上山下乡办公室。当年安置下放学生2768人。其中本县93人。同年,城市无业居民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激励下,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省团校和地区《拂晓报》社干部、淮南市部分医护人员先后下放到本县工作。蚌埠三中部分教职员工连同可动校产,下迁到本县冯庙、杨疃、娄庄、界沟和韦集等处"开门办学"。本县医院部分医护人员下放到尹集和渔沟等区级医院工作。灵璧中学、灵璧初中和灵璧师范等学校的教职员工连同可动校产,分别下迁到长集、尹集、王集、九顶、禅堂和向阳等处"开门办学"。下放学生、下放居民、下放干部统称"三下人员"。下放干部一般都在基层任职。下放居民都在生产队落户。每个下放居民都得到一定的补助。全家下放的,每人发安置费100~160元;单身下放的发180元;3口之家发木材票0.3立方米,4~6口之家发木材票1立方米;8口之家发木材票1.3立方米;9~10口之家发木材票1.5立方米。三下人员每人发棉花票1市斤、布票4市尺。1970年改上山下乡办公室为五七办公室。当年共安置下放学生3867人,其中本县84人。同年,县五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为982名早期下放插队学生办理了招工、招生和提干手续,为69名下放学生办理了转点调出手续。年末,全县实有下放学生656人。至1971年止,本县共接收安置下放干部1169人,安置下放居民7459人。1973年改五七办公室为知识青年下乡上山办公室(简称知青办)。1975年接收安置知青283人,其中本县140人。同年批准559人招工、招生、提干,批准54人落实政策回城,批准180人转点调出,年末实有知青5483人。1978年为下放落户的最后一年,共接收安置159人,其中本县1人。同年批准594人招工、招生和提干,批准336人回城,336人转点调出,年末实有知青1935人。1979年批准727人招工、招生和提干,批准538人回城,批准23人转点调出,年末实有知青647人。1980年,知青办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同年批准647名知青招工、招生和转点。至此,上山下乡工作全部结束。1982年,知青办被撤销。
在13年的下放安置工作中,县财政支付三下人员安置费4085011元。物资和商业供销部门供应木材2399.3立方米,布31988市尺,棉絮7997市斤。
三、离休、退休、退职安置
194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有2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当时规定:男60周岁,女55周岁,满10年工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办理退职手续。退休职工按本人原工资60~75%发给退休金,退职职工发给一次性退职金。1952年有12名职工退职。1953年,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标准是: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金;解放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工资标准80%发给退休金;建国后参加工作,满20年工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退休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退休金;月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生活待遇按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退职金。因工致残的,每月退休金不低于35元。当年退休1人。1957年,退休1人,退职189人。1958年退休2人,退职75人。1959年退职1人。1960年退职3人。1962年退休1人,退职374人。1963年退休4人,退职21人,1964年退休2人,退职3人。1965年退职2人。1972~1978年退休64人。1978年,国家颁布了离休人员待遇: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享受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并增发补助费。补助标准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发1个月工资。同时县政府还帮助离、退休干部安排1名成年子女接班。同年,国家对退休金作了某些调整:因公致残的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低于40元的,发给40元。1979年起执行离休新规定,并为符合离休条件的部分退休职工办理了离休手续。当年共有83人离休,188人退休。1980年有75人离休,305人退休。1981年有175人退休,2人退职。1982年有61人离休,27人退休,17人退职。1983年有61人离休,562人退休。1984年有8人离休,65人退休,1人退职。1985年有4人离休,25人退休,1人退职。年末,全县实有离休职工261人,退休职工1072人,退职职工112人。
集体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标准,参照全民所有制有关规定办理。
附5-1灵璧县享受地、县级干部待遇的离休老干部名录
(1985)
享受地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老干部有:
王庆隆许则贤王乃庄石玉玺
享受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老干部有:
王家礼张友超郭景臣焦学金魏宗德张自成张德民
宋永壮解道德彭玉生宋传仁张明清龚存法张进
王贵范瑞州时方团臧庆余王景春刘培山赵敬祥
李竞成冯寿溪田清元蒋跃远赵民张步林王玉琛
刘青云董学斌谢俊峰张建本薛风雨徐太勋程凤启
张友源朱庆印谢苏民陈家祯钱青姜西圣岳崇山
王怀珠薛传道王正芝何鹏之刘鑫玉刘恩銮陈广松
卢德吴玉成黄茂宗丁澍久薛圣贤张福如万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