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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国民政府设立民政科,管理民治、区划、经费、选举、户籍、赈灾、慈善事业和风俗礼教等民政事务,工作所及政务多于民务。每遇灾年,百姓仍被迫背井离乡,逃荒要饭。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坚持群众路线,把社会照顾和政府补助结合起来,认真照顾好烈军属和复退军人,照顾好社会上的鳏寡孤残人员,安排灾区救济,从而杜绝了背井离乡和逃荒要饭的现象。36年中,除社会照顾外,仅县政府支付的救济款一项就达4461.09万元,一种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困难有人管,灾难有人救的新的社会风尚,已在全县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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