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拥军优抚
一、优待
1.群众优待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对"抗属"和荣誉军人,实行免纳田赋,减免临时负担等优待办法,并组织群众为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弱的"抗属"代耕代种。
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皖北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法》,全县建立了97个优抚委员会,组织安排优抚工作。1951年土地改革中,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分配财产时,优先照顾烈、军属,给烈、军属分近地、好地、好粮食、好农具和好牲畜。全县448户烈属中,有423户分得了财产。其中房屋228间,土地3014亩,牲畜102头,农具5560件,粮食173932公斤,全县3560户军属中,有2558户分得了财产,其中房屋1527间,土地27610亩,牲畜485头,粮食12744公斤。1955年,全县成立代耕代种小组1361个,参加小组有7678户、27509人。年底统计,自1949~1955年底,全县为优抚对象代耕代种土地97410亩。
1956年以后,农村先后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实行评工记分,按劳计酬。这一时期,优待形式由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日,按劳动日计工,参加社队分红。其优待情况如表: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工作流于形式,全县只有少数社队坚持优待劳动日制度。
1978年,农村逐步实行了生产责任制,优待工作恢复。翌年,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先在虞姬、红星两公社进行优待工作试点,后在全县推广,实行优待土地、优待现金、优待粮食等多种优待制度。是年,全县计有3480户享受优待。计优待劳动日859570个,土地3438.8亩,现金50458元,粮食93635公斤。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工作由多种形式改为优待现金一种形式。当年筹集并发放优待金451546元,11563名优抚对象享受优待。每户平均156.48元。1983年,县政府提高优待标准,烈属每户每年250~300元,军属180~250元,其他优抚对象130~180元。当年筹集并发放优待金516590元,有1587户享受优待,每户平均204.14元。1985年筹集并发放优待现金686772元,计有9406名优抚对象享受优待。
2.国家补助
建国初,县政府对烈、军属,残废和复退军人中生活长期困难者,除享受群众优待外,还给予常年粮食补助。年初评定,发证到户,凭证领取粮食。临时发生困难的优抚对象,政府则发给临时救济款。1951年,全县核定299户、614人享受补助,共发补助粮71838公斤。1952年,全县核定321户、700人享受补助,年发补助粮77118公斤;同时发临时救济款32563元,帮助1243人解决了困难。1953年改补助粮为补助现金,当年核定434户、944人享受补助,共发款17725元;同时发放临时救济款38703元,帮助1334人解决了临时困难。1954年核定350户、856人享受补助,共发款29818元;同时拨专款20000元,购买耕牛255头,驴144头,马1匹,犁子6l件,耙34件,帮助入社的优抚对象解决了入股资金不足的困难。1955年核定863人享受补助,发放补助款10963元。1956年改常年补助为定期定量补助。凡核定享受补助的优抚对象,每月人均4元左右。1979年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月人均6~10元,城镇每月人均10~15元。至1985年末,全县核定2161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发补助款238480元;同时对烈属改定期定量补助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为:农村每月人均24.8元,城镇每月人均32.8元。当年核定333人享受抚恤,其中农村326人,城镇7人,共发放抚恤款99816元。
附表6-1灵璧县几个年份的定期定量补助情况
附表6-2灵璧县几个年份临时救济情况
3.节日慰问
建国后,县政府为勉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鼓励烈军属自强自立,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每逢节日都要组织慰问团、慰问队,向烈、军属及驻军部队开展慰问活动。1950~1959年,县财政共拨节日慰问款119489元,补助粮食93856.5公斤。向烈、军属赠送猪肉28208.5公斤,鱼4407.5公斤,鸡1920只,羊61只,鸡蛋5767.5公斤,蔬菜7643公斤,糖果124公斤。为这些家庭悬挂光荣牌(匾)43437块,赠送贺年片555张,春联555副。"文化大革命"期间,慰问工作一度中断。1979年恢复节日慰问活动,当年春节,县拨慰问款2万元,社队自筹慰问款4144元购置慰问品,慰问烈军属。1981年春节期间,县拨款2万元,区、乡自筹1.8万元,购猪肉12269公斤,粉丝2980公斤,糕点225公斤,组织73个慰问组,57个文艺宣传队,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慰问。
二、抚恤
1.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政府规定凡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职工因战争、公务而牺牲和病故者的家属享受抚恤待遇。1950年以发放抚恤粮办法进行抚恤,抚恤标准论级而定,牺牲人员抚恤粮标准为250~600公斤;病故人员抚恤粮标准为225~450公斤。1952年,抚恤标准改为牺牲人员抚恤粮600~2400公斤,病故人员抚恤粮450~1800公斤。1953年后,改以粮抚恤为以现金抚恤,牺牲人员抚恤标准为:战士、民兵、民工级140元,班、排、连、区、科级210元,营、团、县级350元,旅、师、专员级550元;病故人员抚恤标准为:战士、民兵、民工级110元,班、排、连、区、科级160元,营、团、县级260元,旅、师、专员级410元。1955、1979、1980和1984年4次调整抚恤标准。至此,抚恤标准牺牲人员2000~2400元;病故人员抚恤标准400~600元。
2.残废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本县对残废军人采取一次性发放抚恤粮的抚恤办法,一等残废军人250公斤;二等残废军人150公斤;三等残废军人90公斤;四等残废军人50公斤。
建国后,转业回县的革命残废军人,凭团以上单位残废证明或证件,由县民政部门核定残废等级,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凭证领取粮、款、物。1950年,县成立评残委员会,核发残废证,当年评出残废军人68人,其中在职人员31人,在乡人员37人。在职人员发给残废金,在乡人员除发给残废金外,还发给抚恤粮。至1952年,全县共发放抚恤粮44680公斤。
1953年起,残废军人抚恤一律改为现金。1960年评定残废等级,换发证书。当年,全县有257人换证,其中在职56人,在乡201人。在职伤残人员中,一等1人,二等36人,三等19人;在乡人员中,一等1人,二等66人,三等134人。1965年,对在乡的三等残废人员不分因战、因公,按统一标准发给补助: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定期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1978年1月,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80元。1979年11月1日起,对革命残废人员给予副食品补贴: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元,二等残废人员补助3元,三等残废人员补助2元。对于家居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人员,其口粮由农业供应改为非农业供应,二等残废人员由生产队分配口粮,月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用返销粮补足。1984年7月1日,再次调整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在乡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180元,三等乙级补助140元;在职的三等甲级每人每月补助60~64元,三等乙级补助56~60元。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435人,发放抚恤金99500元。同时还为行动困难的伤残人配备了手摇车、三轮车,安装假肢,定做矫正鞋,发给包伤纱布,棉絮等。
附表6-3灵璧县几个年份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情况
三、烈士褒扬
建国后,凡为革命牺牲的人员,其家属享受烈属优待。1950年,县人民政府调查追认烈士264人,向每位烈属发放抚恤粮130公斤。1957年2月,批准追认烈士31名,共发放抚恤款15266元。1958~1985年,调查批准追认烈士56名,计发放抚恤费67200元。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烈士840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212名,解放战争时期437名,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191名,为表彰烈士功绩,县民政局编写了《灵璧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了烈士名单及简历。此外,全县先后辟有烈士墓地6处,建烈士墓170座,安葬烈士170名。其中凤凰山50座,梁集29座,大路27座,程庙14座,虞姬38座,崔楼12座。各处墓地遍植松柏,墓前立有碑碣。每逢清明节,机关、工厂、学校分别组织干部、工人、学生前往祭扫。县烈属院内设有"烈士遗物陈列室",陈列了烈士遗像、遗物和英雄事迹等史料,供后人瞻仰、凭吊。
1.群众优待
民国30年(1941),县抗日民主政府对"抗属"和荣誉军人,实行免纳田赋,减免临时负担等优待办法,并组织群众为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弱的"抗属"代耕代种。
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皖北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代耕暂行办法》,全县建立了97个优抚委员会,组织安排优抚工作。1951年土地改革中,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分配财产时,优先照顾烈、军属,给烈、军属分近地、好地、好粮食、好农具和好牲畜。全县448户烈属中,有423户分得了财产。其中房屋228间,土地3014亩,牲畜102头,农具5560件,粮食173932公斤,全县3560户军属中,有2558户分得了财产,其中房屋1527间,土地27610亩,牲畜485头,粮食12744公斤。1955年,全县成立代耕代种小组1361个,参加小组有7678户、27509人。年底统计,自1949~1955年底,全县为优抚对象代耕代种土地97410亩。
1956年以后,农村先后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实行评工记分,按劳计酬。这一时期,优待形式由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日,按劳动日计工,参加社队分红。其优待情况如表: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工作流于形式,全县只有少数社队坚持优待劳动日制度。
1978年,农村逐步实行了生产责任制,优待工作恢复。翌年,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先在虞姬、红星两公社进行优待工作试点,后在全县推广,实行优待土地、优待现金、优待粮食等多种优待制度。是年,全县计有3480户享受优待。计优待劳动日859570个,土地3438.8亩,现金50458元,粮食93635公斤。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工作由多种形式改为优待现金一种形式。当年筹集并发放优待金451546元,11563名优抚对象享受优待。每户平均156.48元。1983年,县政府提高优待标准,烈属每户每年250~300元,军属180~250元,其他优抚对象130~180元。当年筹集并发放优待金516590元,有1587户享受优待,每户平均204.14元。1985年筹集并发放优待现金686772元,计有9406名优抚对象享受优待。
2.国家补助
建国初,县政府对烈、军属,残废和复退军人中生活长期困难者,除享受群众优待外,还给予常年粮食补助。年初评定,发证到户,凭证领取粮食。临时发生困难的优抚对象,政府则发给临时救济款。1951年,全县核定299户、614人享受补助,共发补助粮71838公斤。1952年,全县核定321户、700人享受补助,年发补助粮77118公斤;同时发临时救济款32563元,帮助1243人解决了困难。1953年改补助粮为补助现金,当年核定434户、944人享受补助,共发款17725元;同时发放临时救济款38703元,帮助1334人解决了临时困难。1954年核定350户、856人享受补助,共发款29818元;同时拨专款20000元,购买耕牛255头,驴144头,马1匹,犁子6l件,耙34件,帮助入社的优抚对象解决了入股资金不足的困难。1955年核定863人享受补助,发放补助款10963元。1956年改常年补助为定期定量补助。凡核定享受补助的优抚对象,每月人均4元左右。1979年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月人均6~10元,城镇每月人均10~15元。至1985年末,全县核定2161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发补助款238480元;同时对烈属改定期定量补助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为:农村每月人均24.8元,城镇每月人均32.8元。当年核定333人享受抚恤,其中农村326人,城镇7人,共发放抚恤款99816元。
附表6-1灵璧县几个年份的定期定量补助情况
附表6-2灵璧县几个年份临时救济情况
3.节日慰问
建国后,县政府为勉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鼓励烈军属自强自立,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每逢节日都要组织慰问团、慰问队,向烈、军属及驻军部队开展慰问活动。1950~1959年,县财政共拨节日慰问款119489元,补助粮食93856.5公斤。向烈、军属赠送猪肉28208.5公斤,鱼4407.5公斤,鸡1920只,羊61只,鸡蛋5767.5公斤,蔬菜7643公斤,糖果124公斤。为这些家庭悬挂光荣牌(匾)43437块,赠送贺年片555张,春联555副。"文化大革命"期间,慰问工作一度中断。1979年恢复节日慰问活动,当年春节,县拨慰问款2万元,社队自筹慰问款4144元购置慰问品,慰问烈军属。1981年春节期间,县拨款2万元,区、乡自筹1.8万元,购猪肉12269公斤,粉丝2980公斤,糕点225公斤,组织73个慰问组,57个文艺宣传队,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慰问。
二、抚恤
1.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政府规定凡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职工因战争、公务而牺牲和病故者的家属享受抚恤待遇。1950年以发放抚恤粮办法进行抚恤,抚恤标准论级而定,牺牲人员抚恤粮标准为250~600公斤;病故人员抚恤粮标准为225~450公斤。1952年,抚恤标准改为牺牲人员抚恤粮600~2400公斤,病故人员抚恤粮450~1800公斤。1953年后,改以粮抚恤为以现金抚恤,牺牲人员抚恤标准为:战士、民兵、民工级140元,班、排、连、区、科级210元,营、团、县级350元,旅、师、专员级550元;病故人员抚恤标准为:战士、民兵、民工级110元,班、排、连、区、科级160元,营、团、县级260元,旅、师、专员级410元。1955、1979、1980和1984年4次调整抚恤标准。至此,抚恤标准牺牲人员2000~2400元;病故人员抚恤标准400~600元。
2.残废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本县对残废军人采取一次性发放抚恤粮的抚恤办法,一等残废军人250公斤;二等残废军人150公斤;三等残废军人90公斤;四等残废军人50公斤。
建国后,转业回县的革命残废军人,凭团以上单位残废证明或证件,由县民政部门核定残废等级,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凭证领取粮、款、物。1950年,县成立评残委员会,核发残废证,当年评出残废军人68人,其中在职人员31人,在乡人员37人。在职人员发给残废金,在乡人员除发给残废金外,还发给抚恤粮。至1952年,全县共发放抚恤粮44680公斤。
1953年起,残废军人抚恤一律改为现金。1960年评定残废等级,换发证书。当年,全县有257人换证,其中在职56人,在乡201人。在职伤残人员中,一等1人,二等36人,三等19人;在乡人员中,一等1人,二等66人,三等134人。1965年,对在乡的三等残废人员不分因战、因公,按统一标准发给补助: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定期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1978年1月,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80元。1979年11月1日起,对革命残废人员给予副食品补贴: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元,二等残废人员补助3元,三等残废人员补助2元。对于家居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人员,其口粮由农业供应改为非农业供应,二等残废人员由生产队分配口粮,月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用返销粮补足。1984年7月1日,再次调整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在乡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180元,三等乙级补助140元;在职的三等甲级每人每月补助60~64元,三等乙级补助56~60元。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435人,发放抚恤金99500元。同时还为行动困难的伤残人配备了手摇车、三轮车,安装假肢,定做矫正鞋,发给包伤纱布,棉絮等。
附表6-3灵璧县几个年份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情况
三、烈士褒扬
建国后,凡为革命牺牲的人员,其家属享受烈属优待。1950年,县人民政府调查追认烈士264人,向每位烈属发放抚恤粮130公斤。1957年2月,批准追认烈士31名,共发放抚恤款15266元。1958~1985年,调查批准追认烈士56名,计发放抚恤费67200元。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烈士840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212名,解放战争时期437名,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191名,为表彰烈士功绩,县民政局编写了《灵璧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了烈士名单及简历。此外,全县先后辟有烈士墓地6处,建烈士墓170座,安葬烈士170名。其中凤凰山50座,梁集29座,大路27座,程庙14座,虞姬38座,崔楼12座。各处墓地遍植松柏,墓前立有碑碣。每逢清明节,机关、工厂、学校分别组织干部、工人、学生前往祭扫。县烈属院内设有"烈士遗物陈列室",陈列了烈士遗像、遗物和英雄事迹等史料,供后人瞻仰、凭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