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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
建国后,本县开始婚姻登记工作,县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政府主办,凡经自由恋爱愿意结为夫妻的男女青年,达到法定婚龄(最低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即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政府依法予以登记。签发证书,承认其婚姻关系。凡违反《婚姻法》规定的,政府一律不予登记;凡干涉婚姻自由的,基层政府给以教育,教育不改者,以法处理。
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对婚龄作了新规定,最低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5年,县政府举办各区、乡(镇)婚姻登记人员培训班,认真学习新《婚姻法》。此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婚姻登记普查,给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6500对青年补办了手续。
部分年份结婚登记情况如下:

二、殡葬改革
80年代前,本县丧葬习俗沿前制,实行土葬,财力、物力浪费很大。1977年,县投资22.87万元,于县城北4公里处筹建火葬场,1982年竣工,火葬场占地25亩,内设殡仪厅、整容室、遗体告别室、火化室、骨灰堂。火化室内有火化炉两座。场拥有进尸车两辆,接尸车1辆。1983年,县政府规定,远离县城的地区,暂时沿用土葬,但必须选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平地深埋,禁止占用耕地;城郊居民和国家职工死后,一律实行火葬。在推行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农村以宣传教育来推行火葬制度,国家职工除正面宣传教育外,对不愿实行火葬者,实行经济制裁,凡不愿实行火葬的职工不发殡葬费,不安排其子女补充减员。1985年,火葬场配场长1人,会计1人,火化工、整容员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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