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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债
中国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中国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其面额为壹分、拾分、壹百分、伍百分4种,年息5厘,5年还本付息。胜利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每分包括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按全国六大城市(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分值,每旬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分值。发行对象主要是城市工商业者殷实富户,农村中的地主、富农。本县发行金额1万元。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其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6种,年息4厘。从购买第二年开始,还本付息,10年还清。每年9月30日抽签一次,中签者兑现本息。县及区都成立推销委员会,按"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在城乡推销。1956~1958年,本县共推销38.3万元。
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年,安徽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年息1厘,自发行第二年起,每年10月31日抽签还本一次,分5年还清。本县在组织推销时,仍贯彻"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在城乡推销。1959~1961年,本县共推销47.4万元。
国库券1981年,国务院发行"国库券",其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1982年,国库券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1983~1985年,国库券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1981年,发行对象为单位团体,1982年以后,发行对象除团体外,大量动员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办理还本付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中签号码分5年5次偿还,每次偿还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总额平均分5年作5次偿还。县成立国库券推销办公室,负责分配、推销工作。由县财政局与县人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灵璧县支行承担收款入库和还本付息。1981~1985年,国家分配本县国库券认购任务为561.2万元,实际完成交款591.4万元。其中政府部门认购53.5万元,企业单位认购63.9万元,干部职工认购108.6万元,农民认购362.7万元。
二、保险
1953年10月,县人行设保险股,首次开办保险业务。主要业务为种植保险和企财保险两项。1957~1959年,共收投保金额8.16万元。支付灾情赔款0.51万元,使受灾单位和个人得到经济补偿。1958年以后,保险工作中断。
1983年7月1日,始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灵璧县支公司",当年开办业务有企财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两项。承保单位有66户,计收保险费11.77万元,当年赔款0.51万元。1984年,增设家财保险、船舶保险两项保险业务,计有418户投保,收保险费217237元,贴款70456元。1985年,县保险公司共开展6项保险业务:企财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财保险、货运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计有897户投保(不含种植业数),保额11130万元,保费41万元,赔款16.2万元。其中企业财产承保90户,保额7694万元,保费194013元,赔款19307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499户,保额1167万元,保费收入178074元,赔款108650元;家庭财产保险承保58户,保额7万元,保费收入263元;货物运输保险,承保125户,保额608万元,保费收入9248元,赔款30501元;农业保险保额1466万元,保费收入为13333元,赔款2063元;人身保险承保125户,保额188万元,保费收入16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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