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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安徽各州、县以下设市、镇、乡(旌德县设区),乡(区)以下分别设里、保、都、图、集、村、耆、坊、铺、社、甲等组织,名目及层次均不划一。
乡长、图董、都董、保董等或由地方公推,或由州、县委派当地豪绅充任,分级管理辖区赋税徭役、缉盗安民、风俗教化、调解纠纷、地方公益及州、县交办事宜。各州、县以下行政设置,见表3—1—1。
安徽省各州、县基层行政组织统计表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表3—1—1





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选举章程,并规定地方自治分级分年进行程序。宣统元年(1909年),安徽省宪政调查局拟订《宪政调查法制方案》,规定各县设立自治研究所,调查选举权及划定乡、图、都、保权限。各州、县以府、厅、州、县治城厢为城,以人口5万以上的市、镇、村庄为镇,以人口不满5万的市、镇、村庄为乡,划定城、镇、乡自治区域,并设立城、镇、乡自治公所。当年6月底(农历),全省各州、县议事会、董事会均己成立,镇、乡议事会及镇董事会未及筹设完毕,清廷即告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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