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房产管理
公房接收
建国初期,由县建设科下设的“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公房接管工作,在萧、黄两镇依法没收和代管的寺庙、祠堂、教堂等785间,绝大多数分给了学校,机关单位。其中寺庙、祠堂5处(萧城3处、黄口2处),天主教堂1处,基督教堂1处,分别被萧县医院(现萧县中医院)。博物馆、水利局、民政局等单位使用。1979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教堂退回。
1983年统计,萧城、黄口两镇有出租公房916间,建筑面积1712平方米;单位划拨收取房租的892间,收取私人租赁费的224间。
公房租金,作修缮和新建房屋之用。民国时期,萧城房屋以间计粮,按年收租。建国后,直到1956年前,仍维持过去的收租办法。1957年,将以间收粮改为以平方米收现金,年租改为月租,收租标准按房子的大小、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等不同的质量,定为不同的房租分数,每一分值收取人民币3厘。这种收租标准,多年未有变动。直到1965年,企业用房租金才稍作调整,分3个等级,按级收租,每平方米收月租0.05—0.10元。1972年前,城镇、公房由各单位自管、自用、自修、修建费由财税局统一拨款。1972年,成立了房管所,组成一个35人的亦工亦农修缮队,分期分批对公房进行维修。1978年,对企业使用的楼房和平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0.21元——0.336元。民用房租:楼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21元——0.41元,平房每平方米0.18元——0.21元。
私房改造
1958年,县人民政府成立“私房出租改造办公室”,对城镇私房进行改造。萧城、黄口两镇有私房户613户,占居民总数的35.7%。私房建筑面积35725平方米,占公房面积的79.8%,其中出租的有398户,占私房户数的58.6%。对私房出租者,按照当时规定的政策和原则作了征收处理。1982年,县政府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没收及私房改造遗留下来的问题、进行核查,作了退还处理。
拆迁安置补偿
萧城拆迁安置,始于1972年。原则是:拆迁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按期拆迁腾地,对被拆除房屋的住户,安排宅地面积是根据原有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来确定。拆迁户居住较宽绰或另有房子居住,不需用地单位安排的,征得房管部门同意,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付给搬家费和按拆房面积发给补偿费;居民或单位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对影响和干扰建设用地的拆迁户,按有关规定处理。从1972年到1980年,萧城拆迁范围是:从大南门(现在的轴承厂)向西,经实验小学到小南门,共拆迁40户左右,房屋200多间;从丰收桥以西到农机一厂,拆迁30余户,房屋50多间;健康路两侧,北起萧城耐火材料厂、南到治淮总队,拆迁40户,房屋300余间;从酱园厂挨南拆迁5户,房屋15间;从县政府招待所向东到荷花池,拆迁45户,房屋200余间。黄口镇从1983年到1985年,共拆迁房屋232间。拆迁补偿费的标准:平均每间屋补助150—200元,拆迁户按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予以安排。
建国初期,由县建设科下设的“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公房接管工作,在萧、黄两镇依法没收和代管的寺庙、祠堂、教堂等785间,绝大多数分给了学校,机关单位。其中寺庙、祠堂5处(萧城3处、黄口2处),天主教堂1处,基督教堂1处,分别被萧县医院(现萧县中医院)。博物馆、水利局、民政局等单位使用。1979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教堂退回。
1983年统计,萧城、黄口两镇有出租公房916间,建筑面积1712平方米;单位划拨收取房租的892间,收取私人租赁费的224间。
公房租金,作修缮和新建房屋之用。民国时期,萧城房屋以间计粮,按年收租。建国后,直到1956年前,仍维持过去的收租办法。1957年,将以间收粮改为以平方米收现金,年租改为月租,收租标准按房子的大小、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等不同的质量,定为不同的房租分数,每一分值收取人民币3厘。这种收租标准,多年未有变动。直到1965年,企业用房租金才稍作调整,分3个等级,按级收租,每平方米收月租0.05—0.10元。1972年前,城镇、公房由各单位自管、自用、自修、修建费由财税局统一拨款。1972年,成立了房管所,组成一个35人的亦工亦农修缮队,分期分批对公房进行维修。1978年,对企业使用的楼房和平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0.21元——0.336元。民用房租:楼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21元——0.41元,平房每平方米0.18元——0.21元。
私房改造
1958年,县人民政府成立“私房出租改造办公室”,对城镇私房进行改造。萧城、黄口两镇有私房户613户,占居民总数的35.7%。私房建筑面积35725平方米,占公房面积的79.8%,其中出租的有398户,占私房户数的58.6%。对私房出租者,按照当时规定的政策和原则作了征收处理。1982年,县政府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没收及私房改造遗留下来的问题、进行核查,作了退还处理。
拆迁安置补偿
萧城拆迁安置,始于1972年。原则是:拆迁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按期拆迁腾地,对被拆除房屋的住户,安排宅地面积是根据原有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来确定。拆迁户居住较宽绰或另有房子居住,不需用地单位安排的,征得房管部门同意,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付给搬家费和按拆房面积发给补偿费;居民或单位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对影响和干扰建设用地的拆迁户,按有关规定处理。从1972年到1980年,萧城拆迁范围是:从大南门(现在的轴承厂)向西,经实验小学到小南门,共拆迁40户左右,房屋200多间;从丰收桥以西到农机一厂,拆迁30余户,房屋50多间;健康路两侧,北起萧城耐火材料厂、南到治淮总队,拆迁40户,房屋300余间;从酱园厂挨南拆迁5户,房屋15间;从县政府招待所向东到荷花池,拆迁45户,房屋200余间。黄口镇从1983年到1985年,共拆迁房屋232间。拆迁补偿费的标准:平均每间屋补助150—200元,拆迁户按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