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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管理
土地征用
建国前,房产土地为私有制,可自由买卖。1952年,城区土地收为国有,农村土地为集林所有。单位和个人建房,必须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须报经省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办理核减土地手续,用地单位给以适当补偿,但征地数量较少,无专门机构负责此项业务。1966年5月至1977年6月,县城土地征用由民政局主管,按规定的权限,分别报县政府(3亩),地区(5亩)和省人民政府审批。1978年后,由于工商业迅速发展,城镇人口增多,旧城区不敷使用,开始向郊区扩展。用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土地使用单位协商面积、补偿后,分别报请上级批准,方可征用。
农村建房用地
1982年,为了控制城乡建房用地,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规定城郊、农村集镇、乡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35亩。山区、尽量利用荒山、荒地,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0.45亩,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0.25亩。领独生子女证的,享受宅基地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按宅基地最低标准。老人与子女分居,去世后空宅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安排使用。集体、专业户、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生产和商业建房用地,按省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及时缴纳费用,土地归集体所有,停业时由集体收回。过去用地超面积的,令其退出,不退者,对超出标准部分,累计征收使用税。至今农村建房用地,仍存在有章不循现象。
建国前,房产土地为私有制,可自由买卖。1952年,城区土地收为国有,农村土地为集林所有。单位和个人建房,必须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须报经省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办理核减土地手续,用地单位给以适当补偿,但征地数量较少,无专门机构负责此项业务。1966年5月至1977年6月,县城土地征用由民政局主管,按规定的权限,分别报县政府(3亩),地区(5亩)和省人民政府审批。1978年后,由于工商业迅速发展,城镇人口增多,旧城区不敷使用,开始向郊区扩展。用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土地使用单位协商面积、补偿后,分别报请上级批准,方可征用。
农村建房用地
1982年,为了控制城乡建房用地,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规定城郊、农村集镇、乡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35亩。山区、尽量利用荒山、荒地,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0.45亩,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0.25亩。领独生子女证的,享受宅基地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按宅基地最低标准。老人与子女分居,去世后空宅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安排使用。集体、专业户、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生产和商业建房用地,按省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及时缴纳费用,土地归集体所有,停业时由集体收回。过去用地超面积的,令其退出,不退者,对超出标准部分,累计征收使用税。至今农村建房用地,仍存在有章不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