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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监所管理
县看守所
清末在县城设有典狱署,民国以后将典狱署改为县监所,民国21年(1932),县政府行政会议通过“监所囚徒应施以相当教育及职业技能”一案,开始管教兼施。民国35年以后,县司法处下设看守所。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萧县承审处下设看守所,看守所长又称监狱署主任。
抗日民主政府于民国33年在第十区陈寨村用地主的三间房子作为看守所,看守人员对犯人讲解抗日救国道理,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授奖”的政策。看守规则规定:如发生越狱暴动,看守人员即有权对越狱暴动的犯人格杀勿论。
民国38年春,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设看守所,后交县人民法院管理,1952年移交县公安局管理至今。看守武装在建国初期为县公安队,以后为县公安武警中队,1983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萧县中队。看守所收押未决犯、少数已决犯、重大嫌疑犯及其他人犯。看守所管教干部除搞好监所管理外,主要是对犯人施以教育。
县拘役所、行政拘留所
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原设在看守所内,1980年迁至县城东龙山东麓。拘役所拘役被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以下短期徒刑的犯人;行政拘留所拘留由县公安局决定执行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者。因两所合并设置,故管理教育情况相同,主要是上法制课和组织生产劳动。根据犯人、被拘留人的改造表现,拘役所、行政拘留所有权对其服刑和拘留的时间作出延长或缩短的建议。
清末在县城设有典狱署,民国以后将典狱署改为县监所,民国21年(1932),县政府行政会议通过“监所囚徒应施以相当教育及职业技能”一案,开始管教兼施。民国35年以后,县司法处下设看守所。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萧县承审处下设看守所,看守所长又称监狱署主任。
抗日民主政府于民国33年在第十区陈寨村用地主的三间房子作为看守所,看守人员对犯人讲解抗日救国道理,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授奖”的政策。看守规则规定:如发生越狱暴动,看守人员即有权对越狱暴动的犯人格杀勿论。
民国38年春,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设看守所,后交县人民法院管理,1952年移交县公安局管理至今。看守武装在建国初期为县公安队,以后为县公安武警中队,1983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萧县中队。看守所收押未决犯、少数已决犯、重大嫌疑犯及其他人犯。看守所管教干部除搞好监所管理外,主要是对犯人施以教育。
县拘役所、行政拘留所
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原设在看守所内,1980年迁至县城东龙山东麓。拘役所拘役被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以下短期徒刑的犯人;行政拘留所拘留由县公安局决定执行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者。因两所合并设置,故管理教育情况相同,主要是上法制课和组织生产劳动。根据犯人、被拘留人的改造表现,拘役所、行政拘留所有权对其服刑和拘留的时间作出延长或缩短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