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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消防
民国24年(1935)5月,民众组织救火会6处,有水龙、水枪等灭火器具,由各分驻所、指挥监督其办理消防事务,此时公安局尚无消防组织。民国36年,县警察局设消防警察,同年5月本县发生火灾事故7起,多因烹调引起。建国后,县公安局及龙城派出所均专设消防警察,负责消防业务。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亦负消防之责。1968年,有消防队员5人,由龙城派出所代管,配有消防警车1辆和水龙、水枪、灭火器等设备。1970年元月,县消防警察中队正式成立,实行义务兵役制。有队员8人、干部2人,属县人民武装部、公安局领导。1974年4月交县公安局管理,改称县公安消防中队。198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和监督消防工作。1983年县公安消防中队归属武警部队建制。1985年有干部战士16人,分为战斗班和后勤班,配有消防车3辆,指挥车、运输车、摩托车各1辆,以及水带、水枪、泡沫液等灭火设备。
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安局、消防中队协同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平时注意防火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火警,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扑救。1984年、1985年县公安消防中队连续被评为全省先进消防单位。
萧县1975—1985年火灾次数损失情况曲线示意图
火灾次数220次火灾折款20万元
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安局、消防中队协同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平时注意防火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火警,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扑救。1984年、1985年县公安消防中队连续被评为全省先进消防单位。
萧县1975—1985年火灾次数损失情况曲线示意图
火灾次数220次火灾折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