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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 民事 经济
刑事审判
清末民初,知县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混同审理一并判决,以后逐步将刑事、民事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民国17年(1928),江宁地方法院受理本县第一审上诉案件。民国18年经省政府核准,批准一审判决的11起,发回再审的4起,判决后上诉的7人。次年,因“萧邑士绅之专横,区乡长枉法,行政人员之干预莫不达于极端”,县内积存待理案件347件。民国22年,承审员审案要经过主管科负责人或县长秘书提出意见后才能办理。民国36年,本县司法处设刑事审判官,专审刑事案件。
本县抗日民主政府以及政府司法科受理刑事案件,主要是配合当时政治形势和军事斗争的需要。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案件的具体审判业务。在“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统购统销”、“普选”工作中,县人民法院均成立了专门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不但“堂上庭审”,而且“巡回就审”,于案发或受害的地方召开公审大会,号召苦主和群众揭发斗争犯罪分子,当会审理,随后发文判决。1958年公、检、法联合办公,奉行“办案大跃进”,导致刑事审判工作混乱。“文革”期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这一不正常机构进行了不正常的刑事审判,在“破坏农业学大寨、赶郭庄”、“恶毒攻击”等罪名下,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1978年后,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伤害(轻微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案,遗弃案8项。一般刑事案件由派出的区、镇人民法庭直接受理;反革命案等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经多方征求意见并请示上级后处理。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为扩大影响,震慑犯罪分子,县人民法院经常依法进行公开审判,适时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张贴布告,公布于众。
民事审判
民国初年,因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民事案件一般投诉无门。民国16年后,北伐胜利,少数民事案件始得受理。民国36年司法处设民事审判官,专审民事案件,但因忙于内战,多数民事案件也是上诉之后无结果。
建国后,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和各区、镇人民法庭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处理。在弄清案情的基础上试行调解。调解成立后,由当事人在调解本录上签字或盖章,法院发给调解书。对于调解不能成立的民事案件,由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判,对案情重大的,移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县人民法院派出的区、镇人民法庭同样对于调解不能成立的民事案件也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其判决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民事行为需用法律手段调整,因此,民事诉讼呈上升趋势。黄口镇人民法庭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三级(乡、行政村、自然村)调解网,10户1个调解员制度,把大量民事案件解决在基层。于1985年2月,出席了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附:黄口镇人民法庭民事案例:
黄口镇一医生,1958年被错划为“右派”,因受歧视无法生活,于次年初外流到黑龙江省。其12间房屋被生产队占用,后又将其中6间分给3户社员居住。1978年以后,错划“右派”得到纠正,1983年将房屋纠纷诉讼到法庭,法庭查清事实后,依法维护该医生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原生产队将占用的12间房屋全部归还该医生。
经济审判
五十年代,经济案件的审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归刑事审判,有的归民事审判。以后由于经济管理高度集中,流通不畅,没有单独开展经济审判业务。
1978年,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相应增多。1983年县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人员由开始5人增加到10人。1985年受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73件,比上年增加1.6倍,其中属“两户一体”20件,乡镇企业32件,国营企业7件,诉讼标的额321.5万元。通过审判,调整了经济归属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农机公司诉赊销农机欠款一案,面广量大,涉及到全县1088户,标的额近百万元。此案在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下,经济审判庭积极审理,于1985年底结案,赊欠款得以偿还。此外,1984年至1985年,受理县检察院起诉的贪污、投机诈骗、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偷税抗税之类的案件51件,审结46件。
清末民初,知县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混同审理一并判决,以后逐步将刑事、民事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民国17年(1928),江宁地方法院受理本县第一审上诉案件。民国18年经省政府核准,批准一审判决的11起,发回再审的4起,判决后上诉的7人。次年,因“萧邑士绅之专横,区乡长枉法,行政人员之干预莫不达于极端”,县内积存待理案件347件。民国22年,承审员审案要经过主管科负责人或县长秘书提出意见后才能办理。民国36年,本县司法处设刑事审判官,专审刑事案件。
本县抗日民主政府以及政府司法科受理刑事案件,主要是配合当时政治形势和军事斗争的需要。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案件的具体审判业务。在“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统购统销”、“普选”工作中,县人民法院均成立了专门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不但“堂上庭审”,而且“巡回就审”,于案发或受害的地方召开公审大会,号召苦主和群众揭发斗争犯罪分子,当会审理,随后发文判决。1958年公、检、法联合办公,奉行“办案大跃进”,导致刑事审判工作混乱。“文革”期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这一不正常机构进行了不正常的刑事审判,在“破坏农业学大寨、赶郭庄”、“恶毒攻击”等罪名下,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1978年后,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伤害(轻微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案,遗弃案8项。一般刑事案件由派出的区、镇人民法庭直接受理;反革命案等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经多方征求意见并请示上级后处理。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为扩大影响,震慑犯罪分子,县人民法院经常依法进行公开审判,适时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张贴布告,公布于众。
民事审判
民国初年,因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民事案件一般投诉无门。民国16年后,北伐胜利,少数民事案件始得受理。民国36年司法处设民事审判官,专审民事案件,但因忙于内战,多数民事案件也是上诉之后无结果。
建国后,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和各区、镇人民法庭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处理。在弄清案情的基础上试行调解。调解成立后,由当事人在调解本录上签字或盖章,法院发给调解书。对于调解不能成立的民事案件,由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判,对案情重大的,移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县人民法院派出的区、镇人民法庭同样对于调解不能成立的民事案件也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其判决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民事行为需用法律手段调整,因此,民事诉讼呈上升趋势。黄口镇人民法庭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三级(乡、行政村、自然村)调解网,10户1个调解员制度,把大量民事案件解决在基层。于1985年2月,出席了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附:黄口镇人民法庭民事案例:
黄口镇一医生,1958年被错划为“右派”,因受歧视无法生活,于次年初外流到黑龙江省。其12间房屋被生产队占用,后又将其中6间分给3户社员居住。1978年以后,错划“右派”得到纠正,1983年将房屋纠纷诉讼到法庭,法庭查清事实后,依法维护该医生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原生产队将占用的12间房屋全部归还该医生。
经济审判
五十年代,经济案件的审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归刑事审判,有的归民事审判。以后由于经济管理高度集中,流通不畅,没有单独开展经济审判业务。
1978年,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相应增多。1983年县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人员由开始5人增加到10人。1985年受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73件,比上年增加1.6倍,其中属“两户一体”20件,乡镇企业32件,国营企业7件,诉讼标的额321.5万元。通过审判,调整了经济归属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农机公司诉赊销农机欠款一案,面广量大,涉及到全县1088户,标的额近百万元。此案在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下,经济审判庭积极审理,于1985年底结案,赊欠款得以偿还。此外,1984年至1985年,受理县检察院起诉的贪污、投机诈骗、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偷税抗税之类的案件51件,审结4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