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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
建国初期,县人民法院对于个别案件,曾临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案件审理。1954年12月在龙城区12个乡试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每乡选两名,计选出24名,次年1月4日,县人民法院开始陪审制,陪审员经过培训后,轮流到法院参加审判活动。
1980年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加强人民陪审制度,健全人民陪审员队伍。凡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全部实行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复查
五十年代,申诉错判的案件复查工作,主要是在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复查。但申诉复查的案件很少。
1978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复查组,1984年设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案件复查工作。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对于“文革”以来,由于无限上纲而定为“破坏农业学大寨、赶郭庄”、“恶毒攻击”的案件着重进行复查平反。县人民法院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受冤鸣不平而被判刑的10人,全部宣告无罪;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各类死刑案件10件10人,复查结果,其中5件5人改变了性质和刑罚;同时还复查了1977年至1978年判处的重大刑事案件6件:其中有2件免于刑事处分,3人宣告无罪。
协助做好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对生活困难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以经济补助。“文革”中错判的11名干部、6名工人,复查平反后,均协助有关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对“文革”前错判的21名干部、15名工人也分别协助作好收回工作,或办理退职,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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