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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改管理
建国后,本县设有小型劳改农场3处,收管本县的劳改犯,1951年7月,县公安局设劳改股,负责劳改管理及劳改农场的具体业务。随后将本县部分劳改犯或送参加治淮工程,或送地区公安处劳改科。对留本县的劳改犯,组织生产劳动,主要有垦荒、木工、打铁等。次年,县劳动农场开辟生产地320亩,并有石灰组、打粉组、织席组等劳改生产单位。1958年以后。县各劳改农场停办,将犯人解送外地劳改农场。
1983年,县司法局筹建了萧县白土劳改农场,并负责劳改管理。次年4月25日农场撤销,将犯人送交本省白湖劳改农场。
1983年,县司法局筹建了萧县白土劳改农场,并负责劳改管理。次年4月25日农场撤销,将犯人送交本省白湖劳改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