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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职工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所需要的物质帮助,1951年开始在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和优抚办法。对1958年新建、扩建的工、交、建企业和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于1959年实行“小劳保”。从1980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单位一律按《劳动保险条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对危、重病人赴外地就医路费报销及企业职工家属报销半费医疗等规定,亦作了适当放宽。1985年,用于职工劳保福利开支总额为423.5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3.68%。职工住房面积也由1949年的2.73平方米,增加到13.2平方米。
自1952年实行“工资制”以后,职工按规定享受不同标准的福利待遇,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开始以粮食、衣物等实物加以照顾,后以补助救济款的办法给予解决。1962年,按职工工资总数的1.5%提取福利费,依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福利小组审查,福利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干部由人事科(局)发款,工人由工会发款。1963年以后,按工人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1983年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福利费,由县财政部门拨款给所在单位,每人每月2.2元,其余由县人事局或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掌握,用于解决职工的特殊困难。此外,职工还享受取暖费、降温费、医疗费及洗理费,独生子女优待费等补贴。职工病故伤亡,都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遗属家庭困难,再发给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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