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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建国前,人口生育是无政府主义,人们受“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影响,早婚,早育,多育极为普遍,有的在少年时期就完婚生育。建国初,法定男20岁,女18岁为婚龄起点,但人口生育仍是无政府状态。1956—1958年,出现了建国后第一个人口生育高峰期。1959年至1960年,正值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数。
60年代初,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晚婚,节制生育,人口自然增长初步得到控制,至1966年,人口出生率3.52%,死亡率0.50%,自然增长率3.03%。“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生育工作遭破坏而停顿,人口自然增长率回升,至1968年人口出生率3.90%,死亡率0.51%,自然增长率3.47%,1968年至1970年,出现了第二个生育高峰期。1971年后,继续开展计划生育,提倡晚婚,稀生,少生。至1978年,人口出生率1.98%,死亡率0.44%,自然增长率2.64%。1978年后,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5年,人口出生率1.79%,死亡率0.56%,自然增长率1.22%。二、节育
避孕女性主要采用安全期避孕、药物避孕和放宫内节育环。使用节育环安全、简便、经济、副作用小,取环后还可再怀孕,很受育龄妇女欢迎,1972年至1985年,放宫内节育环计134691例。男性主要使用避孕套。
绝育女性主要采取输卵管结扎,1972年至1985年,育龄妇女输卵管结扎计43488例。男性主要采取输精管结扎,1972年至1985年,输卵管结扎计6928例。
人口自然变动及独生子女领证情况统计表

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统计表


三、奖惩
奖励20世纪60年代,避孕药具免费供给,计划内生育分娩时,免交就诊费、手术费和医药费。70年代干部职工实行晚婚晚育者,其婚假、产假,除按国家规定外,另分别增加20天和30天,增加的假期间,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劳保福利和奖金,分配住房和评选先进工作者时,给予优先考虑。农村社员实行晚婚晚育,由各地根据本地条件,给予适当奖励。1982年后,对独生子女发给保健费,男孩每月5元,女孩每月6元,发至14岁止。其款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独生子女的母亲的产假可适当延长,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给予优先照顾。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在调整承包耕地和自留地时,可承包两份耕地,补给两份自留地,年老丧失劳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者,享受无子女老人同样的照顾。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干部职工,在提职晋级和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退休时,退休金增发原工资的5%。
惩罚1982年,中共砀山县委(82)20号文件决定,1981年6月24日以后,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未经批准,生育2胎者,一次付清8年的社会抚育费370元。超生2胎、3胎及3胎以上者,所生小孩不予承包耕地和自留地,并抽回其家长承包的一份耕地和自留地。如系干部、党员、团员,教育无效,坚持超生,情况恶劣,影响很坏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分。国家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生育2胎者,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还免调一次工资,一年内不予评发奖金,不得享受困难补助等。未经批准,已怀2胎者,要终止任娠。不服教育,坚持生2胎的,加罚100元(同时罚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3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分。凡在1979年10月9日以后,国家干部职工超生3胎和3胎以上的,按省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已在怀3胎或3胎以上的,一定要终止妊娠,对坚持生3胎或3胎以上的,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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