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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生活
建国前,土地是私有制,多集中在少数地主富农手里。1950年土地改革时统计,全县地主富农人口占总人口的7.67%,拥有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27.03%,人均占有耕地9.44亩。贫农和雇农人口占总人口的54.71%,拥有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28.08%,人均占有耕地1.37亩。广大贫雇农缺少牲畜和生产工具,土地脊薄,亩产量仅有百余斤,缴纳各种苛捐杂税后,所剩无几,一年要缺半年粮,只得以糠菜充饥,每至青黄不接时,外出讨饭者甚多。贫雇农居住的是低矮黑暗的土墙茅草屋,多是几代人同居一室。
建国后,农民生活逐步改善,1950年农业人口人均产粮441.7斤,1956年农业人口人均产粮512.2斤。是年,对18户(贫农4户,中农10户,富农2户,地主2户)农民家计调查统计,人均年纯收入51.26元,其中贫农人均纯收入43.37元,地主人均纯收入44.64元。1976年农业人口人均产粮371斤,农民分配总额2906.19万元,人均纯收入52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1951年农业人口人均产粮535斤。是年,对30户(134人)农民家计调查统计,年纯收入总额24452元,每人平均182元。1985年,农业人口人均产粮677斤,农民分配总额15129.8万元,人均纯收入242元。全年吃麦面,很少吃杂粮。
农民住房条件和家具大大改善,住房由建国前的土墙草房先后改成土墙瓦顶的瓦房,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盖起带走廊砖瓦结构的瓦房,不少人家盖起砖瓦结构的楼房。1981年,农民家计调查统计,农村人均住房面积11.5平方米,至1986年,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达16.2平方米。1982年统计,平均每2户有一辆自行车,每4户有一半导体收音机,每10户有一部缝纫机,洗衣机、电风扇、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亦开始进入农民家庭。
二、职工生活
建国前,本县职工不多,主要是手工业作坊的雇工,商店的店员及学校教师等。民国时期雇工及店员月薪10多元,学徒工干活管吃,不给工钱。民国初期教师实行薪金制,高级小学教师月薪18元,初级小学教师月薪12元,民国9年后,因地方财政困难,教师薪金逐渐减少先改发七成,后又改发三成、五成,有时只发一张纸据,仅限抵交完粮纳税。抗日战争时期,实行薪粮制,中学教师每月薪粮120斤,小学教师每月薪粮不足百斤。
建国后,百废俱兴,职工人数不断增加,工资经过几次调整理顺,其生活不断提高。1949年国民经济各部门职工1110人,人年均工资113元。1966年全民所有制职工7679人,工资总额347.98万元,人年均工资453.16元。1976年全民所有制职工10393人,工资总额488.25万元,人年均工资469.79元,职工劳保福利费总额43.6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8.9%。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17393人,工资总额1612.3万元,人年均工资926.98元,为1949年的8.2倍,职工劳保福利费总额335.1万元,占年工资总额20.8%。职工住房条件大大改善,洗衣机,黑白电视机、电风扇已普及,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等高档家用电器亦开始进入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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