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购销
一、收购
1953年,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粮食的需要量大大增加,粮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自由市场粮价波动。10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的命令》,取缔粮行、粮栈和粮商,国家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砀山县在执行政策中,评产偏高,农民“四留”政策不落实,加之其他因素,酿成农民吃粮紧张,1954年春,出现了闹粮食的混乱现象。1955年至1957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地区行署分配统购任务为4000万斤。1958年至1961年,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粮食生产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粮食产量随意夸大,你报亩产千斤,我报亩产“吨”字粮,甚至万斤、双十万斤,粮食征购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征购、发生农民吃粮困难,城镇人口降低定量,瓜菜代粮,出现了浮肿病和非正常死亡。1962年,实行征购任务包到生产队。1965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遇灾调减征购任务,丰收适当多购,超产超购、超奖,超购加价30%。1971年,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73年,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及时收购、统筹安排,努力完成国家分配的征购任务,做到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对购后的余粮,规定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30%卖给国家、40%留作集体储备、30%用于集体正当事业开支和增加社员口粮,但口粮标准不得超过三定标准加15%。在非农业人口供销中,曾发生浮报工种、虚报人口、吃双份粮、低工种吃高定量、擅自提高定量标准、乱加补助等现象。按省(73)127号文件关于整顿统销的规定,城镇统销每年必须进行一两次整顿,核实人口、工种、定量。
1974年,提出努力发展生产、合理进行分配,在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适当改善农民生活的基础上,力争多购一点、节约一点、储备一点,实现收支平衡有结余,逐年增加国家、集体、个人储备粮食的目的,继续执行“三兼顾”政策。同时提出粮食产量要超“纲要”,结果出现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的现象。为上“纲要”提高红芋折粮率。1974年至1976年间有部分生产队不同程度的购了“过头粮”,致使群众口粮不足,春季外出或买粮度日。1978年,提出购后余粮可按“五二三”的比例处理,即50%卖给国家,20%留作集体储备和生产用粮,30%增加社员口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征购指标稳定在1971年至1975年一定五年不变的基础上,绝对不购过头粮,坚持包干、提倡超购。1979年,提出立足国内、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厉行节约,逐步做到粮食自给有结余,从夏季粮食上市起,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加价幅度增加到50%。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放宽统购统销政策,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不变,不搞国家比例计价,征购分夏秋两季,承包户完成国家当季征购任务后,可以继续卖给国家,可以进入市场,可以加工粮食副产品,可以开展多渠道运销,可以出县、出省。油料、油菜籽收购,计划内实行“例四六”比例计价、超计划部分按统购价收购。花生、芝麻收购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棉油按每百斤皮棉统购棉油3斤,菜油退出统购,改为议购,超售1斤皮棉奖售2.5斤原粮。1985年,仍执行1983年的规定。
1950~1983年粮食、油料征购实绩表
单位:万斤
1955~1984年砀山县油料(脂)购价统计表
单位:元/百斤
注:凡缺年度均与上年相同
1955~1984年砀山县粮食购价统计表
单位:元/百斤
注:凡所缺年度均与上年度同。
议购1966年,允许粮油议购议销。经营方式由省地粮食部门分配计划,规定价格,议购差价统一拨款,议销价款全部上交弥补亏损。1978年议购粮食873万斤,油9.45万斤。1979年,议购粮食385万斤,油料折油5200斤。1980年3月,粮食部门制定《关于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议购议销试行办法》,9月,砀山县粮食局设立粮油饼肥议价服务公司,经营粮油和粮油副产品议购议销业务,议价和平价分别核算。1983年开始,议购议销单独核算。各区(镇)粮站设粮油交易所,组织集市贸易,收2%的手续费。1980—1983年议价收购粮食,依次为17万斤,965万斤、45万斤、136万斤;议价收购油脂依次为34.76万斤、49.37万斤、3.45万斤、7.28万斤。
议购的对象是农村市场落市粮油和生产水平高、留粮宽裕的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后,安排好社员口粮,留足种子、饲料,储备等各项留粮后还有余粮的生产队和农民自食有余的粮食。议购的粮食品种不限,议购的油料为菜籽、花生、芝麻、棉籽、豆油、棉油等。议购的价格,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参照市场贸易浮动价,随行就市,高进高出,略有微利,既不谷贱伤农,又不谷贵伤消费者。议销的对象,1981年前是供饮食业制作议价熟食出售,解决无粮票旅客和农民进城吃饭及市镇定量人口的口粮不足。1982年,放开粮食市场后,用以调剂市场、平抑粮价。议销的原则,保证计划内的粮油供应,条件许可,量力而行,先内后外,先平后议,不挖用平价粮油库存。
二、供应
城镇供应1953年10月,城镇居民(非农业)口粮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市民按年龄核定口粮标准,1—2周岁每月9斤,3—4周岁每月12斤,5—6周岁每月16斤,7—8周岁每月20斤,9—10周岁每月22斤,11周岁以上每月25.5斤。职工按行业工种核定口粮标准,重体力劳动者每月40—49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29—39斤,脑力劳动和县城以上干部每月28斤,区乡干部及农村教师每月31斤。1970年,改变定量标准,居民口粮标准是:1—2周岁每月12斤,3—4周岁每月16斤,5—6周岁每月19斤,7—8周岁每月22斤,9—10周岁每月25斤,11周岁以上每月27斤。职工口粮标准是:重体力劳动者每月42—55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34—40斤,中学、中专学生每月32—36斤,脑力劳动者每月30—34斤。1985年,仍按1970年规定的标准供给。
工商行业用粮1953年10月规定,手工业用粮食作原料或辅助材料,由生产单位根据消耗定额编制用粮计划,由省粮食部门核定,凭证计划供应;熟食业、复制业、糕点业等用粮,实行计划控制和凭粮票购买相结合,在核定计划内凭交回的粮票供应;副食酿造业用粮,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斤计算,凭购粮通知书购买。1985年,仍按1953年规定的标准供给。
饲料用粮1953年10月规定,农业部门批准的种畜,运输部门使用的役畜,商业部门在途运输和存栏待宰的畜禽、国营牛奶场的奶牛、国营渔场的鱼苗、科研部门试验用的动物,表演、展览用的动物等,根据种类、使用情况分等定量,凭饲料供应证由指定粮站供给,供应标准是:配种期(每年2—10月)种公牛每头每天精料5斤,种驴每头每天4斤,种马每匹每天6斤,苏联优良种马每匹每天9斤,种猪每头每天3斤,种羊每头每天2斤,非配种期(每年元月、11月、12月)种牛每头每天精料3斤,种驴每头每天2斤,种马每匹每天4斤,苏联优良种马每匹每天7斤,种猪每头每天2斤,种羊每头每天1斤;专业运输骡马每匹每月240斤,奶牛每头每月240斤,商品猪从收购运输待宰,基层食品限期3天,县食品公司限期17天,每头每天糠麸3斤。1985年,仍按1953年规定的标准供给。
农村供应1953年10月规定,经济作物区农村口粮标准:凡是完成国家规定的种植面积、产量和交售任务的,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农民的口粮标准,产棉区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380斤,自留粮达不到标准的安排统销。1965年,改为每交售给国家1斤籽棉,奖售贸易粮2.5斤。1970年,实行减购定销的办法,完成棉花、棉油交售任务的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420斤,完不成交售任务的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380斤。1980年,规定棉农口粮标准每人每年410—430斤,个别完成任务好的农民口粮标准可定到每人每年450斤,灾年没完成任务的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10斤。1985年,仍执行1980年的规定。
灾区农民口粮1953年10月规定,灾区农民口粮标准低于一般地区,灾年低于平年和丰年。1973年,规定灾区农民口粮标准,从受灾起按补定每人每天8市两贸易粮安排,即每人每年不超过340斤。1985年,仍执行1973年的规定。
民工补助粮1973年,规定对经省批准使用的建勤民工按劳动日补助口粮,标准是: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斤,灾区民工每人每天1斤,在工地住宿民工,因病或雨雪停工,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3两,灾区民工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斤。1985年,仍执行1973年的规定。
其它供应1978年,规定对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现仍按1978年规定对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奖售粮食。
1953年,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粮食的需要量大大增加,粮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自由市场粮价波动。10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的命令》,取缔粮行、粮栈和粮商,国家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砀山县在执行政策中,评产偏高,农民“四留”政策不落实,加之其他因素,酿成农民吃粮紧张,1954年春,出现了闹粮食的混乱现象。1955年至1957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地区行署分配统购任务为4000万斤。1958年至1961年,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粮食生产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粮食产量随意夸大,你报亩产千斤,我报亩产“吨”字粮,甚至万斤、双十万斤,粮食征购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征购、发生农民吃粮困难,城镇人口降低定量,瓜菜代粮,出现了浮肿病和非正常死亡。1962年,实行征购任务包到生产队。1965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遇灾调减征购任务,丰收适当多购,超产超购、超奖,超购加价30%。1971年,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73年,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及时收购、统筹安排,努力完成国家分配的征购任务,做到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对购后的余粮,规定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30%卖给国家、40%留作集体储备、30%用于集体正当事业开支和增加社员口粮,但口粮标准不得超过三定标准加15%。在非农业人口供销中,曾发生浮报工种、虚报人口、吃双份粮、低工种吃高定量、擅自提高定量标准、乱加补助等现象。按省(73)127号文件关于整顿统销的规定,城镇统销每年必须进行一两次整顿,核实人口、工种、定量。
1974年,提出努力发展生产、合理进行分配,在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适当改善农民生活的基础上,力争多购一点、节约一点、储备一点,实现收支平衡有结余,逐年增加国家、集体、个人储备粮食的目的,继续执行“三兼顾”政策。同时提出粮食产量要超“纲要”,结果出现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的现象。为上“纲要”提高红芋折粮率。1974年至1976年间有部分生产队不同程度的购了“过头粮”,致使群众口粮不足,春季外出或买粮度日。1978年,提出购后余粮可按“五二三”的比例处理,即50%卖给国家,20%留作集体储备和生产用粮,30%增加社员口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征购指标稳定在1971年至1975年一定五年不变的基础上,绝对不购过头粮,坚持包干、提倡超购。1979年,提出立足国内、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厉行节约,逐步做到粮食自给有结余,从夏季粮食上市起,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加价幅度增加到50%。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放宽统购统销政策,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不变,不搞国家比例计价,征购分夏秋两季,承包户完成国家当季征购任务后,可以继续卖给国家,可以进入市场,可以加工粮食副产品,可以开展多渠道运销,可以出县、出省。油料、油菜籽收购,计划内实行“例四六”比例计价、超计划部分按统购价收购。花生、芝麻收购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棉油按每百斤皮棉统购棉油3斤,菜油退出统购,改为议购,超售1斤皮棉奖售2.5斤原粮。1985年,仍执行1983年的规定。
1950~1983年粮食、油料征购实绩表
单位:万斤
1955~1984年砀山县油料(脂)购价统计表
单位:元/百斤
注:凡缺年度均与上年相同
1955~1984年砀山县粮食购价统计表
单位:元/百斤
注:凡所缺年度均与上年度同。
议购1966年,允许粮油议购议销。经营方式由省地粮食部门分配计划,规定价格,议购差价统一拨款,议销价款全部上交弥补亏损。1978年议购粮食873万斤,油9.45万斤。1979年,议购粮食385万斤,油料折油5200斤。1980年3月,粮食部门制定《关于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议购议销试行办法》,9月,砀山县粮食局设立粮油饼肥议价服务公司,经营粮油和粮油副产品议购议销业务,议价和平价分别核算。1983年开始,议购议销单独核算。各区(镇)粮站设粮油交易所,组织集市贸易,收2%的手续费。1980—1983年议价收购粮食,依次为17万斤,965万斤、45万斤、136万斤;议价收购油脂依次为34.76万斤、49.37万斤、3.45万斤、7.28万斤。
议购的对象是农村市场落市粮油和生产水平高、留粮宽裕的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后,安排好社员口粮,留足种子、饲料,储备等各项留粮后还有余粮的生产队和农民自食有余的粮食。议购的粮食品种不限,议购的油料为菜籽、花生、芝麻、棉籽、豆油、棉油等。议购的价格,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参照市场贸易浮动价,随行就市,高进高出,略有微利,既不谷贱伤农,又不谷贵伤消费者。议销的对象,1981年前是供饮食业制作议价熟食出售,解决无粮票旅客和农民进城吃饭及市镇定量人口的口粮不足。1982年,放开粮食市场后,用以调剂市场、平抑粮价。议销的原则,保证计划内的粮油供应,条件许可,量力而行,先内后外,先平后议,不挖用平价粮油库存。
二、供应
城镇供应1953年10月,城镇居民(非农业)口粮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市民按年龄核定口粮标准,1—2周岁每月9斤,3—4周岁每月12斤,5—6周岁每月16斤,7—8周岁每月20斤,9—10周岁每月22斤,11周岁以上每月25.5斤。职工按行业工种核定口粮标准,重体力劳动者每月40—49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29—39斤,脑力劳动和县城以上干部每月28斤,区乡干部及农村教师每月31斤。1970年,改变定量标准,居民口粮标准是:1—2周岁每月12斤,3—4周岁每月16斤,5—6周岁每月19斤,7—8周岁每月22斤,9—10周岁每月25斤,11周岁以上每月27斤。职工口粮标准是:重体力劳动者每月42—55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34—40斤,中学、中专学生每月32—36斤,脑力劳动者每月30—34斤。1985年,仍按1970年规定的标准供给。
工商行业用粮1953年10月规定,手工业用粮食作原料或辅助材料,由生产单位根据消耗定额编制用粮计划,由省粮食部门核定,凭证计划供应;熟食业、复制业、糕点业等用粮,实行计划控制和凭粮票购买相结合,在核定计划内凭交回的粮票供应;副食酿造业用粮,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斤计算,凭购粮通知书购买。1985年,仍按1953年规定的标准供给。
饲料用粮1953年10月规定,农业部门批准的种畜,运输部门使用的役畜,商业部门在途运输和存栏待宰的畜禽、国营牛奶场的奶牛、国营渔场的鱼苗、科研部门试验用的动物,表演、展览用的动物等,根据种类、使用情况分等定量,凭饲料供应证由指定粮站供给,供应标准是:配种期(每年2—10月)种公牛每头每天精料5斤,种驴每头每天4斤,种马每匹每天6斤,苏联优良种马每匹每天9斤,种猪每头每天3斤,种羊每头每天2斤,非配种期(每年元月、11月、12月)种牛每头每天精料3斤,种驴每头每天2斤,种马每匹每天4斤,苏联优良种马每匹每天7斤,种猪每头每天2斤,种羊每头每天1斤;专业运输骡马每匹每月240斤,奶牛每头每月240斤,商品猪从收购运输待宰,基层食品限期3天,县食品公司限期17天,每头每天糠麸3斤。1985年,仍按1953年规定的标准供给。
农村供应1953年10月规定,经济作物区农村口粮标准:凡是完成国家规定的种植面积、产量和交售任务的,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农民的口粮标准,产棉区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380斤,自留粮达不到标准的安排统销。1965年,改为每交售给国家1斤籽棉,奖售贸易粮2.5斤。1970年,实行减购定销的办法,完成棉花、棉油交售任务的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420斤,完不成交售任务的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380斤。1980年,规定棉农口粮标准每人每年410—430斤,个别完成任务好的农民口粮标准可定到每人每年450斤,灾年没完成任务的农民口粮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10斤。1985年,仍执行1980年的规定。
灾区农民口粮1953年10月规定,灾区农民口粮标准低于一般地区,灾年低于平年和丰年。1973年,规定灾区农民口粮标准,从受灾起按补定每人每天8市两贸易粮安排,即每人每年不超过340斤。1985年,仍执行1973年的规定。
民工补助粮1973年,规定对经省批准使用的建勤民工按劳动日补助口粮,标准是: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斤,灾区民工每人每天1斤,在工地住宿民工,因病或雨雪停工,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3两,灾区民工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斤。1985年,仍执行1973年的规定。
其它供应1978年,规定对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现仍按1978年规定对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奖售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