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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田赋清朝雍正五年(1727),地税和丁税合并,称地丁或地丁银粮。民国初期,承清制,征收忙银和漕米两项,群众称这为“银米”。土地按质分为民田(上等田),卫田(中等田),减则田(下等田)三等。民田亦称大粮田,面积最大,减则田面积最小。民田同征忙银和漕米,卫田及减则田只征忙银。另按土地等级加征附加及征收费等。全年分上忙下忙两期征收,上忙自7月1日至9月底,征四成,下忙自11月1日至次年元月底,征六成。民国6年(1917年),民田每亩征忙银一分三厘五毫。全县额征忙银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两二钱八分三厘,荒地及铁路占地缓征银六千六百六十三两二线一分三厘,查办升科时误报重复田除银四十两一分四厘,秋勘受灾缓征银三千五百五十三两七钱八分八厘,当年实征忙银七千二百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民田每亩征漕米五合五勺。全县额征漕米七千一百十八石三斗三升七合,荒地及铁路占地缓征米二千七百十四石六斗四升二合,查办升科时该报重复田除米十六石三斗三合,秋勘受灾缓征米一千四百十七石八斗三升九合,实征漕米二千九百三十九石五斗五升四合。
民国20年,忙银与漕米合并,统称地价银。土地按质作价,以地价课征地价银。民国22年,本县有耕地817200亩,其中上等田150000亩,中等田5000000亩,下等田167200亩,共折合地价21247980元,征税额302480元,其中省县正税33614元,省县附加税268866元。民国23年,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各县田赋征收章程》,规定各项田赋项下原有忙银、漕米、杂办等项各目,一律废除,统称田赋,土地按质分为三等九则,以等则课征田赋。
抗日战争开始后,财政入不敷出,民国政府曾实行预借田赋,向执业户发放田赋借券,农户按券面数额预缴田赋、农户持据可抵缴以后年份田赋。民国37年,江苏省政府制定的《田赋征实征借实施办法》规定,征收小麦的县(砀山属此类),每赋额1元,“征实”八市升四合,“征借”六市升三合,带征“公粮”三市升三合六勺,随赋征募积谷八合四勺,合计一斗八升九合。
民国时期,田赋附加税捐名目繁多,农民负担奇重。民国22年,砀山县依土地征收各种税捐302480元,其中正税33614元,田赋附加税捐268866元,附加税捐近正税的八倍。政府亦曾明令取消田赋附加税捐,但禁而不止。民国23年,《砀山县田赋附加概况表》中,所列田赋附加税捐项仍达13种之多。
农业税建国后,实行农业税,并废除一切苛捐杂税。
税率:1949年,农业税是根据每人常年平均产量“从量计征”,人均常年产量在124斤以下者免征,起征点为人均常年产量125斤,税率3—60%。
1950年,夏粮按人均产量以23级累进税率计征,每人平均产量不足50斤者免征,起征点为人均产量50斤,最低税率4%,最高税率50%。秋粮采用40级累进税率按人均常年产量计征,120斤以下者免征,起征点为人均常年产量121斤,税率3—42%。
1952年实行24级累进税率,人均常年产量150斤以下者免征,起征点为人均常年产量150斤,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30%。
自1958年,农业税改为比例税制,以正常年景评定计税产量,按核定的税率计征。个体农户除按所在人民公社的税率计征,另加征一成至五成,加征后仍低于原负担额的,则不受加征五成的限制,直到原负担额为止。1963年对生活有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
征收与结算:建国初期,按农户实种土地或实际收益,分季计算,分季征收。自1951年,评定计税产量、常年产量一次评定,分夏秋两次征收、两次结算,两次减免。夏季征收全年税额的三成至四成,1982年后,改为全年一次计算,夏季预征秋季结算。
1985年以前,农业税征收实物,午季以小麦为计算标准,秋季以玉米为计算标准(或按规定的品种比例)。无粮食收入的单位,按征收粮食品种比例,以中等收购价格折缴代金。1985年由征收实物改征代金,以征收粮食数额,三成按统购价格计算,七成按超购价计算。
建国初期,农业税以农户为单位征收。1954年以农业合作社为纳税单位。1959年农业实行包产到户,以农户承包的产量分配农业税税额。1963年后,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户承包责任制,原生产队应纳农业税额不增不减。按农户承包的土地数,产量(或产值),分配农业税。
减免:农业税的减免大体分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和政策优待减免。社会减免的对象,建国初期主要是烈军工属中的无劳动力户,孤寡老弱病残的贫困户和遭受意外灾害的农户。农业合作化后,主要是生活和生产确有困难的纳税单位。
灾情减免的对象主要是因受自然灾害而欠收的纳税单位。建国初期先后规定欠收七成、六成、五成以上免征。1963年规定欠收二成以下不减,欠收二至六成酌情减征,欠收六成以上免征。1979年规定,年人均口粮340—360斤,年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纳税单位免征,年人均口粮及年人均收入虽在起征点以上,但缴纳农业税后又降到起征点以下的纳税单位,给予适当的减征。
政策优待减免范围,包括农业科研单位、良种场和农民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新开垦的荒地自有收益时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农业税附加:为兴办地方公益事业,1964年始征农业税附加。征收对象限于集体所有制及个体所有制的纳税单位。按农业税的10—15%征收。1959年后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
砀山县历年农业税实征税额统计表



二、工商税务
工商税制清朝,砀山县征收的税种有契税、牙贴税、肉厘、统捐、烟酒税等。咸丰三年(1853),实行厘金制,对货物课征1%的厘捐。
民国时期,征收的税种有契税、牙税、屠宰税、印花税、厘捐、营业税、使用牌税、货物税、宴席娱乐税和所得税等。
建国初期,沿用旧税法,实行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税制,砀山县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保留14个税种,砀山县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牲畜交易税、盐税等8种。
1953年,政务院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全国12个税种,砀山县征收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及所得税等。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进行改革和简化,保留9个税种,砀山县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
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全国11个税种,砀山县征收了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
为让利于企业,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依照1982年度决算,固定资产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为小型企业,采用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率7—55%。固定资产超过150万元,年利润总额在20万元以上,具备其中之一者为大中型企业,采用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大中型企业,视其情况核定税率,征收调节税。
1984年至1985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增设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除资源税外,其余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并对第一步利改税所设的所得税及调节税加以改进。
由于变动税率和开征新税种,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两者同时具备的企业为小型企业,采用新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二者具备其一的为大中型企业,采用55%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大中型企业,依企业情况核定税率,再征调节税。调节税税率的核定,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率及增加新税种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的调节税率。核定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
1985年砀山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所得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产品税、增值税、奖金税。
税种税率契税:顺治四年(1647年),置买田房,按价银每两征税三分,征耗银三厘。典当田房,按价银每两征税六分,征耗银三厘。宣统年间,置买田房,按价银每两征税九分。典当田房,按价银每两征税六分。
民国3年(1914年),财政部公布的契税条例规定,买契按3%纳税,典契按2%纳税。民国4年买契税率改为4%,典契税率改为2%,民国6年,买契税率改为6%,典契税率改为3%。民国17年江苏省规定,买契税率为9%,典契税率为6%。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税率6%,典契税率3%,赠与契税征收6%,1953年,房产税和地产税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此税砀山县未征。
牙税:乾隆年间规定,凡开设牙行者,须使用牙贴,缴纳税银,光绪年间,牙贴分上、中、下三等,上等贴每年纳税银二十四两,贴捐银八两。中等贴每年纳税银十七两,贴捐银五两。下等贴每年纳税银十一两,贴捐银三两。
民国初年,曾实行招商投标办法,由私人承包,不久弊端丛生其税款多入私人腰包。
民国32年,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规定,牛行、驴马行、鸡鹅鸭鱼行、酒油行、粮食行、纱布行、柴草行、煤炭行、烟叶行、盐行、麻行、竹木行、农货行、百货行等。征牙税5%。
1949年12月,《皖北区牙贴税暂行办法》规定,牙行佣金收3%,每月佣金收入10万元(旧人民币)以下者,征牙税8%。1950年,牙税并入营业税。
使用牌照税:民国21年开征此税,《江苏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规定,人力车每辆年征税500—1000元,畜力车每辆年征税1200—2500元,舟船按载重量计税,人力船每20石半年征税500元,机动船每吨位半年征税500元。驮畜按匹(头)计税,骡马每匹半年征税1500元,驴每头半年征税1000元。肩舆按乘计税,每乘半年征税1000元。
建国初期,砀山县曾停征此税,1955年又复征,人力车分大小两种,大车每辆年征税9元,小车每辆年征税6元。畜力车分单套、双套和三套,单套每年征税12元,双套年征税16元,三套年征税20元。自行车每辆年征税3.2元,载重汽车每吨位年征税60元,拖拉机按载重汽车税率七成征税,1966年停征此税。
屠宰税:此税清朝称“肉厘”。民国4年改称屠宰税,猪每头征银元3角,牛每头征银元1元,羊每只征银元2角。民国35年改为以价计征,税率5%。
1948年,《豫皖苏边区征税暂行条例》规定,猪每头征肉2斤,羊每只征肉半斤,耕牛禁止宰杀,残老病牛,每头征肉5斤(骡、马、驴同),民户宰杀自食者免税,1950年12月,实行以价计征,税率10%,为简化征收手续,后仍按屠宰牲畜种类和头数定额征税。1983年,猪每头征税3元。绵羊每只征税8角,山羊每只征税5角,大牲畜每头6元。
厘金:此税始于咸丰三年,在主要通道设立关卡,对通过关卡的货物重复课税,税率1%。民国20年取消厘金制。
印花税:此税始征于民国2年,以贴印花税票办法征收。税率分三类79种,不同类贴不同印花。
1950年,砀山县复征此税,分为全额比例贴花和定额贴花,1958年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此税民国时期称宴席及娱乐税,民国35年,江苏省政府规定宴席以价计征15%,娱乐以价计征30%。
建国初期,此税称特种消费行为税,1952年改称文化娱乐税、采用差额比例税率,税率10—30%,1966年停征此税。
集市交易税:砀山县于1962年开征,应征商品有家畜、家禽、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起征点为成交额10元,税率10%。1967年此税停征,1981年复征集市交易税,应税商品有家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和其他共8大类,起征点为成交额20元,税率5%。
营业税:民国20年,砀山县开征此税,以营业收入额课税的税率为2%,以资本额课税的税率20%。民国21年,江苏省财政厅修改普通营业税税率,按4%、8%、10%三级税率课征。
民国34年12月,苏皖边区规定,以营业收入额课税的,税率为5%,以资本额课税的,税率为1%。
1949年10月,皖北行政公署制订《征收行商营业税暂行条例》,以货物总值课税的,税率为1.5%,不足10万元(旧人民币)的免征。1950年政务院公布《工商税暂行条例》,调整了营业税税率,以营业收入额课税的税率为1—8%,以营业收益额课税的税率为1.5—3%,以佣金收益课税的税率为6—15%。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复征营业税。税率为3—10%。
货物税:民国37年,卷烟从价计征100%,火柴从价计征20%,化妆品从价计征45%。
建国初期,采用分类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率3—12%,1953年修正税制后,税率为2—50%,1958年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民国25年,营利事业采用九级全额累进税率课征,税率4—30%。民国27年,对个人及团体额外获得加征过分利得所得税。以利得占资本20%为标准利得,超过标准利得即为过分利得,课征过分利得税,税率为六级,最低为10%,最高为30%。
1950年,工商所得税采用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5%,最高34.5%,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税率作了调整,个体工商业采用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2%,手工业合作社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55%。合作商业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降为7%,最高为60%。供销合作社企业采用39%的比例税率。1984年10月,国营工商业开征工商所得税,大中型企业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55%,小型企业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55%。其他工商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牲畜交易税:乾隆年间,此税从价计征,价银每两征正税3分,征耗银3厘。民国时期,按类别定额征收。
1950年,牲畜交易税为集市交易税一子税。1953年成为单独税种,税率初为从价计征3%,后改为从价计征5%。1984年执行税率5%,农民购买大牲畜,按应征税额减征40%。
商品流通税:砀山县于1953年开征此税,有卷烟、酒、麦粉、水泥、皮毛、化肥、生铁、圆木等21个税目,税率为5—66%。1958年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砀山县开征此税,采用比例税率,最低为1.5%,最高为66%。此税于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税:1973年砀山县开征此税。该税以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为基础,连同纳税单位负担的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6%。1984年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工商税分解成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盐税。
建筑税:砀山县于1983年9月开征此税,税率10%,原定税款全部上缴中央金库。1985年改为同地方共享。
城市维护建筑税:砀山县于1985年元月开征此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纳此税。以纳税义务人实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征收,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奖金税:1985年元月砀山县开征此税。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全年奖金额人均不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免征。超过两个半月至4个月标准工资,税率为30%,超过4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税率为300%。集体所有制企业,全年奖金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税率为300%。
产品税:砀山县于1984年10月开征此税,产品税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其高低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产品利润大小及价格差异来确定,最低为3%,最高为60%。
增值税:砀山县于1978年开征此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始正式为单独税种,税率根据国家政策,按不同行业或不同产品平均增值水平,在原产品税负担上调整确定,最低税率8%,最高税率45%,一般为14%。
盐税: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敌人封锁,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食盐奇缺,民主政府采取保护政策,对入境盐实行轻税,抗日战争后,县税务机关只有检查补税义务,无免征权力。
1950年,政务院公布《全国盐务工作决定》,实行生产归工业,运输归商业,税收归财政的分工制度,盐税的征收原则“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1981年,县储的战备盐转为食用盐,1985年县储的工业用盐亦转入食用盐,上述两种盐均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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